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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全球通帳款保險附加被保險人條款(批註)也說明:全球通帳款保險附加被保險人條款(批註). 94 年9 月22 日中輸保字第0940004305 號函核備. 1.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包括列名被保險人與附加被保險人:. (1) 列名被保險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被保險人主張終止契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杜怡靜所指導 吳燕蘋的 析論債權人代位權之行使-以代位終止人身保險契約之適法性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保險業責任準備金、保險金、強制執行、債權人、民法代位終止、保險代位的重點而找出了 被保險人主張終止契約的解答。

最後網站團體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則補充:2.□變更保障內容. 3.□變更被保險人基本資料(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4.□變更受益人(須檢附被保險人同意或經被保險人簽章確認). 5.□變更印鑑. 6.□終止契約. 7.□其他.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被保險人主張終止契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被保險人主張終止契約的問題,作者禕芙,玲玲七 這樣論述:

  簡潔有力的表格、完備的實務見解、最新的修法整理、完美的舊題新解   是邁向二試的致勝關鍵   就讓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帶領你脫離考試苦海吧!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被保險人主張終止契約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

為了解決被保險人主張終止契約的問題,作者游正曄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完善體系建構、臨場例題演練一次搞定,貫徹一本書主義,就是這麼簡單!   •輔以圖表及表格方式說明,輕易理解深奧法律概念與複雜法令內容!   •從實務見解及時事議題出發,補充學理上說明,問題意識與論述內容夠接地氣不走鐘!  

析論債權人代位權之行使-以代位終止人身保險契約之適法性為中心

為了解決被保險人主張終止契約的問題,作者吳燕蘋 這樣論述:

  我國保險法中,人身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於單方行使終止權後,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解約金,該解約金是由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得出。當要保人同時為債權人之債務人,陷於給付遲延且顯無清償能力時,得否由債權人行使民法代位權之規定,以自己名義代債務人即要保人終止其與保險人間之人身保險契約,並代為受領解約金?抑或由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保險人可資請求之解約金?  近期地方法院實務見解,對於「要保人終止權」定性為「一身專屬權」,認為該終止權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亦不得由執行法院以扣押命令取得處分權,或依換價處分代債務人終止之。惟依我國保險法關於「要保人終止權」,並未就該權利有不得讓與或扣押之明文,實務

見解對於要保人終止權之定性,是否逸脫法律規範之文義解釋,而有增加法所無限制之結果?  本文擬以法律規範之文義、目的、體系解釋,就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人壽保險權利及給付予以定性,分析: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業責任準備金、保險金及解約金之性質與給付目的,討論債權人可得主張行使權利之範圍為何,並且加強利害關係人即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對於程序參與權,使其得進行人壽保險契約終止與否之風險評估,是否由其承擔該人壽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地位,以保全將來保險金之給付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