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封昌宏寫的 保險課稅實務(二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02)2358-6850 - 聯絡人:陳中要受文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也說明:惟實務上常出現之問題在於受益人本身不知該筆保單存 ... 保險公司主動通知保險受益人,辦理理賠給付。 ... 理賠實務上,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均為保險.

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學系 江朝國所指導 陳岳瑜的 人身保險中代位權規範之探討 (2000),提出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身保險、代位權。

最後網站實質課稅專區 - 宏泰人壽則補充: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遗產稅等稅捐情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課稅實務(二版)

為了解決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的問題,作者封昌宏 這樣論述:

  保險是多數人所熟悉的金融商品,它除了分散危險的功能外,還具有資產移轉分配的功能。基於保險的正面功能與意義,為鼓勵人民買保險,以減輕國家、社會、家庭及個人的負擔,各項稅法均給予保險給付免稅的優惠。但這並不表示所有的保險法律關係都免稅,近年更因有人濫用稅法中的免稅規定,使得稅捐稽徵機關採實質課稅原則對於規避稅法的行為課稅,大幅提高了保險規劃的稅務風險。     保險契約涉及的稅務問題,主要包括遺產及贈與稅、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且每一類保險所涉及的稅務問題均不同,為此,作者先就各類保險契約共同性的稅務問題做介紹,再深入分析不同類型保險契約的稅務問題,期使讀者瞭解從購買保險到保險給付時應注意

的稅務爭議,以避免面臨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本書是保險業務人員必備的工具書,內容包括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的重要稅務問題,從稅捐稽徵實務的觀點,對實務上的爭議問題予以實例解析,加深讀者對於爭議問題的意識,減少錯誤的或不當的保險規劃。此外,律師、會計師、記帳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經常會遇到客戶詢問有關保險方面的稅務問題,作者將龐雜的保險條款簡易化,讓讀者能夠瞭解保險契約與稅法的實務運用,使學術理論能與實務運作接軌,不僅適合專業人士閱讀,亦是各大專院校商學或法律系所開設保險或稅法相關課程時的首選,堪稱是最佳的參考書籍。

人身保險中代位權規範之探討

為了解決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的問題,作者陳岳瑜 這樣論述:

國立臺北大學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碩士論文提要 論文題目:人身保險中代位權規範之探討 論文頁數:133頁 所組別:法學學系研究所 民事法學組 學號:78671604 研究生:陳岳瑜 指導教授:江朝國 博士 論文內容提要: 加害人(已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與強制汽車保險)如果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受害人,導致受害人(亦已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與強制汽車保險)因受傷而接受治療,並支出醫療費用。惟該醫療費用已業經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提供醫療給付,則就

此部分,受害人是否仍得再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亦即被保險人因同一保險事故而受領雙重給付,是否有違保險法上「不當得利禁止之原則」?被保險人是否仍得再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保險人得否行使代位權?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如何解釋?健康保險(第一百三十條)、傷害保險(第一百三十五條)、年金保險(第一百三十五之四條)因均有準用第一百零三條,其立法是否妥適?基於上述問題,引發筆者撰寫本論文之目的,並希望透過本論文之探討,對於我國在人身保險中代位權之規範有較為深入之討論,甚而,期能對醫療費用保險究竟有無代位權適用之問題的研究上有拋磚

引玉之作用。 第一章 緒論 本章中係就引發筆者研究「人身保險中代位權之規範」之動機與目的,以及其研究之方法與範圍提出說明。 第二章 保險契約之分類 因本論文係著重於「人身保險」中代位權之規範,是以,為明確區分人身保險之範疇,期能釐清筆者本文之「人身保險」意何所指;而且,因本論文於論述時,有時並非全以條文規定之用語(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表示,而係以學說上之用語(損害保險、定額保險)表達之,是故,為免讀者困擾而產生誤解,並與其他保險契約學說分類上之用語做區別。所以,此即係本章討論之目的所在。而本章擬先透過對於學說上之見

解引介,另外,一併參照外國之立法例,進而就我國現行保險法對於保險契約之分類規定加以評析。 第三章 保險人代位權之介紹 本文擬先透過本章對於保險人代位權之意義、性質、規範目的以及代位權之適用範圍、適用要件、代位範圍之介紹,期能通盤對保險人之代位權制度有一較為完善之概念介紹。 第四章 外國立法例有關人身保險代位權之規定 撰寫本章之用意即係經由外國立法例之引介,以窺他國立法例對於人身保險中代位權規範之立法方式,而可為吾國之參考並以之為借鏡。 第五章 我國保險法中人身保險之代位權規範

我國保險法人身保險中人壽保險有關代位權之規範,係規定於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其條文之規定為:「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並且,於健康保險(第一百三十條)、傷害保險(第一百三十五條)、以及年金保險(第一百三十五之四條)中亦均有準用之規定。是以,除人壽保險之外,其他人身保險既然均規定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則是否意味著立法者認為所有人身保險中之險種,被保險人並無不當得利之情形,因此,保險人不得行使代位權?關於此一問題,本章即試著透過民法上請求權基礎與保險法之規定交叉分析論證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者

受益人有無不當得利之情形,期能進而釐清其中之關係。 第六章 結論及建議 經過上述之分析及探討,提出本文之建議及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