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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 主張 終止契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予寫的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和蔡信章的 勞動法隨觀(第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與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年齡已35歲,但為減輕保險費之 ...也說明:(A)解除契約(B)主張契約無效(C)得請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比例調降保險金額(D)終止契約【題目解答】(C) (一)保險法§122Ⅰ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翰蘆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邢振武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研究-以解約金之強制執行為中心 (2020),提出被保險人 主張 終止契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要保人終止權、受益權、保單借款、介入權、人壽保險豁免規定。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郝鳳鳴所指導 沈坤勳的 高齡勞工就業權益與保障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高齡者、高齡勞工、高齡就業、就業權益、就業安全的重點而找出了 被保險人 主張 終止契約的解答。

最後網站保險契約解約(終止契約)申請書 - 安聯人壽則補充:申請保險契約終止者,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 (3)再投保健康險前倘被保險人已罹患疾病,保險公司可能依保險法第127 條主張不負給付相關保險金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被保險人 主張 終止契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為了解決被保險人 主張 終止契約的問題,作者林予 這樣論述:

  ◎體系爭點:本書以體系書方式編排,並於體系中提點重要爭點,閱讀上有條不紊。並以圖表輔助理解複雜概念,有助於記憶強化。   ◎精簡篇幅:本書改編自筆者之授課講義,所有內容得於8堂課內講授完畢,收錄之爭點與解題均為熱門常考議題,更加符合改制後之商法考試方向。   ◎筆者的話:用淺白口語的文字,以類似講課的方式解說概念,不讓同學困惑於艱澀而文言的法律用語。   ◎最新考題:蒐集最新律師、司法官的一試與二試重要考題與各校研究所最新考題,且收錄完整詳解,讓同學確實掌握考情變動,應試不再恐慌。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研究-以解約金之強制執行為中心

為了解決被保險人 主張 終止契約的問題,作者邢振武 這樣論述:

就人壽保險而言,其最為重要的功能之一即係保障被保險人或其遺屬之生活,使被保險人或其遺屬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可受領保險給付,以維持其經濟生活。因此若保險契約之相關法律關係有所變動,如保險契約遭債權人為強制執行,而導致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無法行使相關保險契約之權利或受領保險給付時,將對其生活產生相當之影響。於未發生保險事故前,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否就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為強制執行,實為近年來我國執行實務上熱門爭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亦曾多次以保險契約權利之強制執行為討論命題,而司法實務上對保單價值準備金得否強制執行,採肯否立場者皆有之。觀實務見解之所以相異,實來自於對

保單價值準備金和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之權利,其性質上之理解有所不同。事實上,債權人聲請執行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真意,應係執行債務人對保險人之金錢債權,如要保人依保險法第 119 條規定得主張之解約金債權。故關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強制執行之爭議,實須以解約金債權為中心,加以探究其法律性質與得否作為執行標的之適格性。要保人之解約金債權得否強制執行,除涉及法律性質之問題外,其核心問題實涉及債權人、要保人(債務人)與受益人間之利益衝突。參照德國與美國之法律制度,其立法模式均係傾向其中一方利益優先受到保護,再藉由相關規範之訂定,以兼顧另一方權益之保障。就此,因我國現行法律目前並無明文規定可否就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

行,本文希冀能藉由觀察我國司法實務動向,並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及相關學說見解,探討解約金債權是否適於強制執行,並提出於得否執行之價值抉擇下,所應考量之因素,進而探尋出得以兼顧各方利益保障之衡平方式。

勞動法隨觀(第二版)

為了解決被保險人 主張 終止契約的問題,作者蔡信章 這樣論述:

  本書以2018年1月31日最新修正公布的勞動基準法為核心,採逐條釋義的方式,謹以法律條文的立法理由、主管機關勞動部的函釋,以及司法實務上的見解作為論述的依據,並以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百多件具體案例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動檢查法、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企業併購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等法規來解說,方便讀者快速理解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動法規等相關重要的梗概,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著者以具體的案例方式,簡潔、扼要說明勞動法規的精義,著重實務上的見解,除了可

作為引領中小企業經營者、人資部門(HR)、關心己身權益的各行業勞動者及對勞動法規有興趣學子研讀、參閱之入門書籍外,更適合實務界人士處理勞資爭議相關法律問題之參考,對於修習勞動法的學子面對國考也能有所助益。  

高齡勞工就業權益與保障之研究

為了解決被保險人 主張 終止契約的問題,作者沈坤勳 這樣論述:

人類終究是一種動物,脫離不了所謂「老化」的「生物變化原則」,自然而然也衍生出錯綜複雜的老人問題,特別是老人基本人權保障的問題。近半世紀來,世界人口年齡組群版塊移動產生莫大的轉變,老人族群增加至為明顯且速度頗為驚人。國際社會也開始重點關注高齡者人權,從聯合國透過推動下所制定的「世界人權宣言」、「兩公約」「老齡問題維也納國際行動計劃」、「老齡問題宣言」、「聯合國老年人原則」。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第102號「社會安全最低基準」公約、第128號「失能、老年與遺屬給付」公約、第162號「老年勞工」的建議書、第166號「工作終止」的建議書。前揭公約、宣言、決議對高齡人權提出的相關主張、原則、標準規範及

主流觀點,可以揆之目前高齡化問題的概況,已從過去將高齡者視為依賴者和福利、服務的接受者,而將之排除於工作及社會生活之外,轉變成從人權的思考觀點將高齡者作為權利的主體,足見高齡人權已成為特定人權議題,受到先進國家之重視。從「老有所為」、「老有所用」概念,強調許多科學研究已否定「年老必衰」、「每況愈下」的陳舊觀念。對於高齡者就業不僅應避免以年齡為由的歧視,更應致力協助其就業、再教育或訓練及職業指導的機會,提升自身的就業能力,達到最佳潛能之開發,繼續對經濟和社會作出貢獻。有了穩建的經濟能力,方能活的更獨立、更自我、更有尊嚴。爰此,在高齡與少子化的雙重夾擊之下,我國高齡者就業的需求、權益實不應一再地被

漠視。在2018年底,我國65歲以上人口有為343萬3,517人,較10年前增加逾103萬1千餘人。但勞動參與率自2008年起至2017年止,10年間變動幅度小於1個百分點,約在7.93%至8.78%之間且都低於10%(遠低於韓國的31.5%、新加坡的26.8%、以及日本的23.5%),高齡就業人數只有27萬2千餘人左右。如此偏低的勞參率,與1111人力銀行2015年的調查指出,有高達8成6的上班族退休後仍想繼續工作,調查結果與實際勞參率狀況大相逕庭。惟低勞參率並非代表高齡者參與勞動的「意願」低落,極有可能因就業機會不足致使退休離開就業市場,亦即是高齡勞動力的需求(工作機會)不足。又勞參率低落

原因除了勞工個人的選擇自由外,傳統社會文化觀念的束縛、雇主統計上的歧視、產業結構轉型加上偏頗的高齡教育及職業訓練觀念,致就業能力不足,出現所謂“失業與職位空缺”並存的現象,皆是阻礙高齡勞工在工作維持、轉業與再就業的重要因素。此外,也與勞基法強制退休與社會保險規範有關係。我國現行勞工及社會法令上皆是以65歲作為規範保障上限,就業安全法制所推行的促進就業措施皆以65歲以下為適用對象,以致對65歲以上高齡者並未有保障,凡此種種使高齡就業出現不利的誘因與裂縫。為此,本文就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等法制條文,逐一檢視是否符合國際高齡就業人權規範標準後,發現不利高齡工作

維持、再就業的有:(1)勞基法缺乏均等待遇明文規範,造成高齡勞工工作平等上的差別待遇、(2)勞基法限齡退休制度不適用於目前高齡勞工之預期壽命、(3)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定有強制加保年齡上限,忽視並排除高齡勞工,衍生保險給付的漏洞、(4)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差別待遇,不利我國高齡人力的運用、(5)就業服務法安全法制未明確定義高齡者,致未納入就業服務特定協助之對象、(6)職業訓練法未訂定有關高齡者再就業職業訓練之條文,無法有效解決高齡就業力不足問題。對此,本文針對上述不利高齡就業之相關法制條文,以國際公約作為保障高齡就業相法制之規範基礎,提出法制改進之建議,作為建構高齡友善

職場,達到高齡勞動者就業保護、穩定就業與發展經濟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