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職災勞保續給付雇主免補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通勤職災勞保續給付雇主免補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優渥客寫的 40張圖解密勞動事件法:上班自救一本通,幫你解決薪資結構、加班被拗等問題! 和盧士音,李思的 這是一本勞社法解題書(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勞動基準法 - 高雄市政府也說明:本人於工作中受傷導致失能,事發之後雇主反口說我不是他的勞工,對我不聞不問. ,也沒幫我投保勞保,導致不能申請勞保相關職災補償,打官司又曠日廢時,短期.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大樂文化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徐婉寧所指導 戴丞偉的 論日本法上職業災害救濟制度調整規定—兼論對我國職災抵充規定之啟示 (2021),提出通勤職災勞保續給付雇主免補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職業災害、職災補償、併存主義、抵充規定、調整規定、損益相抵、損益相抵式之調整。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林良榮所指導 胡欣野的 我國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職業災害、職災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通勤職災勞保續給付雇主免補償的解答。

最後網站特定性工作期滿解僱,如超過三年,是否須支付資遣費?則補充:職業災害補償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 醫療補償. ○ 雇主應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 ... 殘廢補償. ○ 按其平均工資及殘廢程度一次給予. ○ 勞保殘廢等級給付標準:45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通勤職災勞保續給付雇主免補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40張圖解密勞動事件法:上班自救一本通,幫你解決薪資結構、加班被拗等問題!

為了解決通勤職災勞保續給付雇主免補償的問題,作者優渥客 這樣論述:

  ★ 特別收錄新舊勞動基準法一覽表   ★ 詳解求職到離職的各種疑難雜症   ★ 不是法律系也看得懂   ★ 專業律師、勞資爭議調解人聯手推薦   給吃悶虧的職場菜鳥&被拗老鳥,今天起用這本書捍衛自己的權利!   1、勞保申訴書範例該怎麼填寫?   2、資遣費計算、失業給付申請流程有哪些?   3、該用什麼法律條文糾正慣老闆?   還有……   ◎【勞動事件法】你知道多少?跟你有什麼關係?   107年最新勞基法上路後,對勞工福利有莫大影響,不趕快搞懂小心虧大了!   輪班必須間隔11個小時以上 ------>不再超時工作、爆肝輪班   休假日加班,老闆得支付2倍加班費---

--->錢給得夠多,加班才值得   工作滿6個月就有特休------>新人不再苦哈哈,滿6個月也有3天假   沒放完的特休,可以換成薪水------>沒時間休假,至少還能換錢   全國人民放假日統一 ------>小孩放大人就放,不再冏怕小孩沒人帶   ◎◎不用google、不花錢問律師,只要40張圖就搞定!   密密麻麻的法條,是不是有看沒有懂?用本書整理的「勞基法懶人包」,以圖表簡化法條後,就能輕輕鬆鬆內化為基本知識了。   【圖表】彈性工時有3種,怎麼排休最划算?   【圖表】假日加班費怎麼算?用時薪158來試算看看   【圖表】修法後特休天數一覽表   【圖表】應徵工作時不踩雷的「7

不」要點   【圖表】普通傷病VS 職災傷病理賠比一比   【圖表】勞工生育相關的補助申請方式   【圖表】請領失業給付的4大步驟   【圖表】失業給付可領多久、領多少?   【圖表】薪資明細表參考範例   【圖表】勞工生育相關補助申請方式   ◎30個快問快答+生動案例,不是法律系的你也能秒懂!   來看看以下案例中的阿銘,被公司以「高薪低報」勞保,會有什麼結果:   阿銘每個月薪水35000元,但公司用最低薪資替他投保,他覺得不太合理,向公司反應。主管回答他:「高薪低報也沒什麼不好啊,選擇比較低的級距申報勞健保,自付額就會變少,每個月的負擔可以減輕,對你來說也沒壞處!」阿銘聽了覺得頗有

道理,覺得自己太多疑了,趕緊向主管賠不是。       看完以上的案例,如果正好就是你的故事,那歹誌大條了!!快翻開本書第3章搞清楚:本書以「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印證、以「勞工法定福利項目」列表說明,並實際試算高薪低報勞保的結果,最後再教你怎麼向相關單位申訴不實雇主。你會發現公司以「高薪低報」勞保,你不但沒有賺到,還會讓退休金少領很多很多……。   除了在職場中要學會自保,萬一運氣不好被資遣,也要懂怎麼重新站起來。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2019年失業率平均為3.73%,其中又以大學程度失業率5.3%最高。本書第6章「失業救濟篇」,完整收錄被資遣到再就業的know how:   先學會正確計

算資遣費、申請失業給付的方法,解決燃眉之急。   若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找到工作,還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可申請。   對於有心想學一技之長的失業者,政府提供全日制職業訓練,甚至可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名人推薦   勞動部認證勞資爭議調解人 張宏彬   邱循真 律師

論日本法上職業災害救濟制度調整規定—兼論對我國職災抵充規定之啟示

為了解決通勤職災勞保續給付雇主免補償的問題,作者戴丞偉 這樣論述:

我國的職業災害救濟制度,係採取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同時並行的併存主義;其中,職災補償則採取雙軌制的體例,而由勞動基準法上雇主的補償責任與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所構成。關於此等複數救濟管道間的關係,在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與第60條中,則設有抵充規定予以處理。關於抵充規定之適用,在我國實務存有諸多爭議,諸如慰撫金得否作為抵充之客體?是否以補償與賠償的請求權人同一者為限?將來的職災保險年金給付得否予以抵充?勞基法上之抵充與損益相抵之關係為何?等問題,均有待深入檢討。日本的職業災害救濟制度,亦係採取併存主義與雙軌制的立法例,對於複數救濟管道間的關係,於日本勞基法第84條第1項與第2項,亦設有調整規定,其功

能即相當於我國之抵充規定。有鑑於在日本法上之調整規定,業已累積相當豐富的學說討論與實務運作案例,而自從日本最高法院明白創設「損益相抵式之調整」的判例法理以來,近年日本實務更是穩定地以「損益相抵式之調整」作為處理職災保險給付與損害賠償的根據。本文即以現行我國抵充規定的適用疑難作為契機,透過介紹日本法制,並以日本法上調整規定與「損益相抵式之調整」此一判例法理的生成、適用實況與相關討論,作為分析重點。最後並希冀能夠在此基礎之上,以日本法上操作調整規定的經驗作為借鏡,藉以探詢對於我國抵充規定之啟示。

這是一本勞社法解題書(3版)

為了解決通勤職災勞保續給付雇主免補償的問題,作者盧士音,李思 這樣論述:

  勞社法在專門法中相較於商事法、證交法等,甚至是智慧財產法,一直是個比較冷門的領域,國內勞社法相關的研究所甚少,有心鑽研勞動法的同學已算少數,而社會法更是獨特而冷僻的領域。然而,在筆者執業的過程中發現,勞動法規及勞資關係爭議是相當常遇到的案件類型,所以就算不是應付考試,把勞動法好好摸熟,對於未來從事法律相關工作也會有相當的助益。最重要的是,勞社法的範圍雖然較廣且雜,但因為每個概念的考點單純,所以其實準備起來比其他國考選考科目投資報酬率更高。   本書完整收錄近十年來各大研究所考題及公務人員考試題目,以考題為骨幹,建構勞社法重要考點架構,並補充相關函釋、判決、大法官解釋以

及各家學說,更將重要的新修法規時事改編為考題。這不僅是一本解題書,更能幫助考生們建立完整勞社法概念,就讓這一本勞社法解題書成為考生們準備研究所及國家考試時的「一本書」,讓你最快達到最高效益的學習效果。  

我國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之研究

為了解決通勤職災勞保續給付雇主免補償的問題,作者胡欣野 這樣論述:

我國職業災害保護法制體系包含由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民法構成的職災救濟法規範暨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為主的職災保護法規範,職災勞工於現行職災保護體系中經常遭遇勞基法職災補償與勞保職災保險給付之差額請求不易問題,使我國勞工遭受職災時,縱有雙重職災救濟保障仍面臨請求權實現之困境。職災法規之職災認定在勞基法中欠缺定義,司法實務有時援引勞保職災保險法規定義、有時又否認本項定義,致使受災勞工時生無法以同一事故請求足額職災補償。職災勞工保護法之社會救助性質,使立法者傾向運用該法無償擴張補助對象,避免藉由職災保險擴充保險對象,在政治壓力下,易運用 職災勞工保護法無因性之補助特質,取代職災保險之社會互助功

能,有侵害職 災保險之虞。再者,職災重建體系未與職災補償體系整合,未設常設性機構, 也無橫向聯繫,職災通報未整合,致使職災勞工無法獲得完善重建服務進而復工。職災保險係多數國家用以辦理職業災害社會安全制度之措施,鑑於我國職 災保護法制體系問題係源起職災保護法制之交錯問題,宜將職災保險自現行綜 合性勞工保險中抽離,單獨立法辦理,方得解決前開職災補償請求權無法即時 實現及職災重建服務未為整合之問題。本研究就職災保險實施原則、我國勞保 職災保險爭議進行探討,並藉以檢視我國 2014 年首部職災單獨立法之「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法草案」,暨 2016 年 10 月勞動部提出之「職災保險單獨立法規劃重 點」。

本研究之研究成果簡敘如下:一、職災保險實施原則:職災保險係將勞動生產過程之危險「外化」由社會保險機制解決,故辦理時應參採社會保險原則及職災救濟法制特點,在職災 保險實施時應著重之原則包含:強制保險原則(含加保對象及保險效力)、 基本生活保障原則(給付水準及項目)、保險方式辦理原則(含雇主負擔保 險、保險費率、政府補助保費)、社會適當性原則(弱勢照顧及重分配效 果)、無過失責任原則(不論雇主有無過失均以補償,但需注意減少保險與 勞基法上職災補償差額問題)、預防、補償與重建結合等。二、我國勞保職災保險爭議:包含具勞動關係者未全面納入加保對象;保險關 係生效繫諸雇主申報,其所生不利益又須循私法向雇主

求償,等同由勞工 承受該等保險給付不得請求之不利益;保險費率偏低及費率差距過小,使 給付不足暨缺乏促使雇主改善職場安全衛生效果;保險給付及項目不足; 欠缺職災預防與重建制度。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評析及建議: (一)強制保險原則:草案將僱用 1 人以上員工納入加保對象有助保障範圍完整性,另應提升自然人雇主之投保率措施,暨將農民及未經許可在臺工作 外籍勞工納入加保對象;保險效力不再繫諸投保單位申報,改採法定事實發生保險關係。 (二)基本生活保障原則:改善被保險人由雇主處取得醫療給付所需醫療書單實務困難,減少現行由全民健保吸收職災保險之扭曲現象;職災保險給付 水準不足,仍低於勞基法上職災補償,

職災保險給付項目需再仿先進國家 增加,以符職災傷病歷程所需。(三)保險原則:保險費率宜反應給付額度,避免現行低保險費率狀況;有關 政府補保險費部分原則肯認符合社會促進目的,惟部分對象補助額度過 高,易生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混淆。(四)社會適當性原則:新增失能年金及遺屬年金得選擇以「按被保險人之平 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符合國際公約規範。(五)無過失責任原則:經檢視草案職災保險免再依過失責任給付,係符合本 項原則。(六)預防、補償與重建給合:建議就預防、補償與重建結合部分,加強預防 法學思維將「預防義務」及「重建先於補償」的積極性意義擴大,於職災 保險法中強化專責財團法人積極性職災預防職掌

及任務,建立通報義務使 通報制度單一化,並強化職災重建服務及明定雇主復工責任暨相關復工輔 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