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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張冠群所指導 林俊廷的 論我國問題保險業之退場處理機制 (2018),提出遠雄人壽保單借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問題保險業、清償能力、資本適足率、強制退場、接管、勒令停業清理、立即糾正措施、保險安定基金、過渡保險機制。

最後網站範例說明則補充:保戶辦理保單借款必須. 支付高於按保單預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中途解約亦可能有損失或無法獲得複利增值。 宣告利率會隨經濟環境而有波動,遠雄人壽不負最低宣告利率保證之責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遠雄人壽保單借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我國問題保險業之退場處理機制

為了解決遠雄人壽保單借款的問題,作者林俊廷 這樣論述:

  保險監理目標及其核心,首重者應優先確保保險公司清償能力之維持,以保障保單持有人之權益。我國自2003年起實施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主管機關即以資本適足率作為評估保險公司清償能力之依據,並依保險法、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決定是否對該問題保險業採取強制退場處分。然而,我國雖定有問題保險業強制退場處理機制,但在實務運作上,主管機關卻未於保險公司財務惡化初期即介入處理,在歷經數家問題保險公司強制退場後,終於2015年修正保險法納入立即糾正措施,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予以分級,明確化個別資本適足率等級下主管機關應採取相對應之監理措施,除得以督促保險公司注意其財務健全並審慎經營外,主管機關亦得在保

險業陷入財務困難或失卻清償能力前提早採取必要之處置,避免因外界壓力或留有行政裁量餘地而延宕退場處理時效。  但進一步探討我國保險監理法制與現行實務作法,仍存在諸多落差及待強化處,包括:問題保險業之判斷標準;對攸關人民財產權之強制退場處分,其程序權利之保障;退場處理機制存在各程序間相互轉換之事實,法制上卻未明定規範;以及保險安定基金提供之保障範圍與方式等。此外,我國保險法雖於2014年納入過渡保險機制,但其組織型態、業務範圍、設立條件、存續期間等事項,均付之闕如,且欠缺以法律或法規命令予以明確規範。  本研究自我國保險法對於問題保險業強制退場處理規範出發,輔以歷年問題保險業退場案件為例,從中瞭解

問題保險業之成因、影響及退場處理機制之必要性,加以探討個別案件對於退場法制之影響及變革,並論及為建構退場處理機制不可或缺之保險安定基金功能與任務,以及參考美國立法例並與之進行比較,進而對我國問題保險業退場處理機制之建構提出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