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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林建智所指導 陳品璇的 論保險業公司治理 —以獨立董事效能強化為中心 (2019),提出遠雄人壽保戶服務中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治理、獨立董事適格性、獨立董事效能、企業文化、保險監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張冠群所指導 林俊廷的 論我國問題保險業之退場處理機制 (2018),提出因為有 問題保險業、清償能力、資本適足率、強制退場、接管、勒令停業清理、立即糾正措施、保險安定基金、過渡保險機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遠雄人壽保戶服務中心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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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險業公司治理 —以獨立董事效能強化為中心

為了解決遠雄人壽保戶服務中心的問題,作者陳品璇 這樣論述:

我國保險業歷年來多次發生有心人士掏空保險公司、五鬼搬運之事件,涉及的標的金額龐大,公司遭掏空的贓款在事後亦難以完全追回。有心人士一己之私利,不但損害保戶的利益,也耗費主管機關龐大的成本進行墊付。要杜絕保險業掏空弊案,保險業勢必要建立一個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構,其中,獨立董事是公司治理架構中的關鍵角色。惟本研究發現現有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多針對一般公司或金融業中的銀行,鮮少有針對保險業公司治理法制層面的探討。本研究認為基於保險產業的特殊性,有必要就保險業的公司治理研究,本研究探討保險業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公司治理的模式、保險業公司治理法源的普遍依據及效力、公司治理原則的差異化適用方法,以及評鑑方法等,並

以國際上主要國家的保險業公司治理相關監理方法為例,建構出保險業的公司治理架構。再者,獨立董事是公司治理架構中的關鍵角色,如何提升獨立董事的效能,是保險業公司治理的重點。本研究以實際訪談我國保險業獨立董事,了解保險業實務運作的現況及缺失,並以國內外問題保險業、重大裁罰案件為例,歸納出案例中削弱獨立董事效能的因素,並從獨立董事的專業性、獨立性、企業文化三個方面闡述削弱獨立董事效能的因素。本研究認為,欲強化保險業獨立董事的效能,獨立董事自身、保險業、監理機關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因此本研究從獨立董事自身、保險業、監理機關三個角度分析如何強化保險業獨立董事的效能,並將效能強化的項目分為獨立董事的專業

性、獨立性,以及公司的企業文化三項,期盼塑造一個對獨立董事友善的企業文化,以提升保險業獨立董事的效能,建構保險業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構。

論我國問題保險業之退場處理機制

為了解決遠雄人壽保戶服務中心的問題,作者林俊廷 這樣論述:

  保險監理目標及其核心,首重者應優先確保保險公司清償能力之維持,以保障保單持有人之權益。我國自2003年起實施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主管機關即以資本適足率作為評估保險公司清償能力之依據,並依保險法、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決定是否對該問題保險業採取強制退場處分。然而,我國雖定有問題保險業強制退場處理機制,但在實務運作上,主管機關卻未於保險公司財務惡化初期即介入處理,在歷經數家問題保險公司強制退場後,終於2015年修正保險法納入立即糾正措施,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予以分級,明確化個別資本適足率等級下主管機關應採取相對應之監理措施,除得以督促保險公司注意其財務健全並審慎經營外,主管機關亦得在保

險業陷入財務困難或失卻清償能力前提早採取必要之處置,避免因外界壓力或留有行政裁量餘地而延宕退場處理時效。  但進一步探討我國保險監理法制與現行實務作法,仍存在諸多落差及待強化處,包括:問題保險業之判斷標準;對攸關人民財產權之強制退場處分,其程序權利之保障;退場處理機制存在各程序間相互轉換之事實,法制上卻未明定規範;以及保險安定基金提供之保障範圍與方式等。此外,我國保險法雖於2014年納入過渡保險機制,但其組織型態、業務範圍、設立條件、存續期間等事項,均付之闕如,且欠缺以法律或法規命令予以明確規範。  本研究自我國保險法對於問題保險業強制退場處理規範出發,輔以歷年問題保險業退場案件為例,從中瞭解

問題保險業之成因、影響及退場處理機制之必要性,加以探討個別案件對於退場法制之影響及變革,並論及為建構退場處理機制不可或缺之保險安定基金功能與任務,以及參考美國立法例並與之進行比較,進而對我國問題保險業退場處理機制之建構提出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