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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82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培寫的 【好好讀憲法】2022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和良文育成的 格鬥!現行考銓與公務人力資源管理(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八百壯士不滿年改釋憲高喊中華民國萬歲 - 鏡週刊也說明:司法院大法官針對軍公教年金改革是否違憲案,今作出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國民黨立委認定年改相關法律共41條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認定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廖元豪所指導 鍾瑞楷的 論美國憲法財產權之本質、保障與限制-兼論我國相關理論發展與釋憲實務 (2020),提出釋字78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財產權本質、財產權保障、財產權限制、財產權重新分配、自然法、天賦人權、實證法、現狀中立、自由放任經濟理論、憲法革命、新財產、社會福利、最寬鬆的合理關聯審查基準、特別犧牲、應忍受之社會義務、占有準徵收、管制性徵收、本質性徵收、永久物理上占有測試、喪失全部經濟上價值測試、分類規則、個案事實權衡測試、價值減少測試、財產權哲學理論、功利主義、正義論、效率收益、士氣低落成本、解決成本、競租行為、警察權、正當(法律)程序、甘苦共嚐理論、受通知權、聽證權。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謝碩駿所指導 陳義文的 公立學校教師退休法制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年金改革、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教師退休的重點而找出了 釋字782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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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釋字782,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好讀憲法】2022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為了解決釋字782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好好讀憲法~突破解憲!!法條簡單化,深入法律核心!考前大量演練本書收錄之試題,再善用「主題式」題題詳解,就能精準鎖定各章弱點、加強學習。讀者如能循此方法、堅定執行,必可於憲法一科拿到讓自己滿意的高分!★     壹、前言     憲法為公務人員及專技考試之共同科目,除司律等少數類科外,多採選擇題模式出題,鑒於近來考題有越趨靈活、刁鑽之趨勢,因此讀者除應熟讀憲法條文、相關組織法規、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外,更應深入理解憲法之基本原理原則,並多練習考古題,如此方能從容地面對各種進階題型。本書以歷年高普考、司法考試考古題為範疇,彙整憲法本文、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家賠償法、地方制度法、公民投票法等重要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逐題逐項詳載法源依據、解釋令號次及相關判解函釋,並依主題進行編排,期使讀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對於考情趨勢及命題焦點有所認識,並在實作過程中發掘不懂之處及導正錯誤的觀念。     貳、憲法命題大綱   考選部公布之命題大綱如下:   一、 憲法基本原理原則。   二、 憲法本文。   三、 憲法增修條文。   四、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五、 總統府及五院組織法。   六、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七、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九、 監察法。   十、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十一、 國家賠償法。   十二、 地方制度法。   十三、 公民投票法。     參、重點整理及考情分析   本書將憲法分為基礎憲政理論、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憲法之基本人權、憲法之政府體制、憲法之國家體制、憲法之基本國策及兩岸關係等7 章,茲將各章重點要述如下:     一、基礎憲政理論   (一)憲法之基本概念:憲法乃國家實定法規範中位階最高者,從而其法效力優於其他法規範,具有拘束包含立法機關在內之全國各級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本節重點包括憲法之緣起、形式及實質意義之憲法、憲法之地位、種類等,考生稍加理解即可。     (二)法位階理論:

憲法、法律、命令構成一國內之法律體系。按純粹法學派學者Hans Kelsen 之說法,動態之法律秩序,係由諸多不同等級之規範結合而成,而前開規範,以基本規範為最高、一般規範其次、個別規範最低。我國憲法第171 條、第172 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即為法位階理論之明文。法位階理論不僅為憲法命題焦點,亦為法學緒論、行政法等類科之重要考點。      (三)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本節應特別注意最新修正之《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並熟記違憲審查制度( 集中型、分散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申請主體( 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標的( 法律命令、

判例、法院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函釋、公懲會選輯案例等,憲法訴訟法修正後則包括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不予審查事項( 固有疆域、議會自律事項、統治行為)、審查密度( 嚴格、普通、寬鬆)、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四)大法官使用之主要憲法原則:較為重要者有比例原則(釋字第476號、第436 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525 號、第717 號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 號、第603 號解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釋字第384 號、第396 號解釋)、正

當行政程序原則(釋字第709 號解釋)等。     二、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   (一) 憲法之歷史:本節重點包括憲法制定機關(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依據(孫中山遺教,包括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權能區分、均權理論)、制定目的(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訂期望(頒行全國,永矢咸遵)及憲法修正案之提案、審議及複決機關等。      (二) 憲法總綱:本節重點包括我國之國體(共和國體)、政體(民主政體)、五大原則(共和國、民主國、法治國、社會國、分權制衡)、主權(國民主權)、國籍(折衷主義,屬地為主、屬人為輔)、領土(領土範圍屬政治問題,非司法審查範圍、領土變更程序)、民族(民

族平等、多元族群、多元文化)及國旗。     三、 憲法的基本人權   (一) 基本權總論:本節重點包括基本權之功能(防禦功能、給付功能保護義務功能、制度性保障功能、程序保障功能)、保護主體(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效力範圍(國家行為、私人行為)、限制(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基本權競合等。     (二) 基本權各論:本節重點包括平等權(男女平等、宗教平等、種族平等、階級平等、黨派平等)、自由權(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出版自由、通訊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受益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教育權)、參政權(選舉權、

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服公職權)、義務(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概括基本權(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契約自由、一般行為自由、性行為自由、婚姻自由、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新型態權利(環境權、日照權)等。     四、憲法之政府體制   (一) 總統:本節重點包括中央體制(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總統之特權(刑事豁免權、國家機密特權)、戒嚴與緊急命令、大赦與特赦、國家安全會議、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任期、彈劾、罷免、缺位處理,以及總統府所屬機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另應注意總統並無「法律提案權」,此外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

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二) 行政院:本節重點包括行政院之組織(14 部、9 會、3 獨立機關、1 行、1 院、2 個總處)、權責( 法律提案權、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之責)、行政院正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之產生方式、任期、行政院會議( 組織類型、出席及列席人員、議決事項)、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之協調處理、參謀總長應否出席院會接受質詢或備詢、覆議案及不信任案之相關規定。     (三) 立法院:本節重點包括立法院之組織、職權(立法權、財政權、質詢權、人事權、議決重要事項權、緊急命令追認權、調解

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權、提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權、提出不信任案之權、總統副總統彈劾權、調查權)、正副院長之產生方式、立法委員之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人數比例、婦女保障名額)、罷免、任期、特權(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權)、兼職及立法院會議(常會、臨時會)。     (四) 司法院:本節重點包括司法院之組織( 大法官、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職權( 解釋權、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權、審判權、懲戒權、法律提案權)、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之產生方式、任期,違憲審查之主體、客體、司法獨立( 審判獨立、司法概算獨立編列、法官身分保障) 及司法行政監督。另應注

意,公務員懲戒法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另建立一級二審制度,賦予當事人救濟之機會。而憲法訴訟法也在108年 1月4日修正公布,於111年1月4日始正式施行。     (五) 考試院:本節重點包括考試院之組織( 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職權( 1.考試、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4.法律提案權)、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及考試制度。另應注意,考試院組織法於109 年1 月8 日修正公布後,考試委員名額自19人減少為7 人至9 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

委員之任期亦從6 年改為4 年。     (六) 監察院:本節重點包括監察院之組織、職權(彈劾權、糾正權、糾舉權、調查權、審計權、巡察權、監試權、法律提案權)、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審計長之職權、產生方式、任期。     五、憲法之國家體制   (一)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本節重點包括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方式、內容、爭議處理及均權制度,尤應注意憲法第111 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地方制度

法第77 條:「I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II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等規定。     (二) 地方制度:本節重點包括地方自治之層級(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省為中央派出單位,非地方自治團體)、組織、監督(適法性監督、適當性監督),以及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之內涵及其運用。     六、憲法之基本國策   (一) 基本

國策之意涵:本節應注意憲法條文之性質,究係方針條款( 如憲法第146 條發展農業)、憲法委託( 如憲法第153 條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制度性保障( 如憲法第155 條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抑或屬人民公法上之權利( 如憲法第160 條落實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並應注意,基本國策中除可視為公法上之權利者外,其餘條款皆不得作為訴訟上請求救濟之依據。。     (二) 基本國策之內容:我國基本國策規範於憲法第137 條至第169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內容包括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邊疆地區。其中應特別注意:?國家應優先編列之經費: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國民教育經費、社會

救助及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保障政治參與之族群:原住民族、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僑居國外國民。     七、兩岸關係   (一) 兩岸政治:本節重要性較低,稍微瞭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 條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採許可制,以及同法第14 條限期離境及強制出境之規定即可。      (二) 兩岸法規:本節重要性較低,但應注意司法院大法官第618 號解釋(有關大陸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 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尚無違反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及第23 條比例原則之意旨)、第710 號解釋(有關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之規定,違反正

當法律程序,不符憲法第10 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肆、結語   邇來司法解釋數量不斷增加,司法院大法官106 年作成16 號解釋(第744 號至第759 號)、107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60 號至第773 號)、108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74 號至第787 號)、109 年至今作成5 號解釋( 第788 號至第792 號)。在為數眾多之釋字中,如何運用最短之時間內獲取最高之投報率,即成為考生上榜首要之務。在此,筆者建議應將重點放在與時事有關或具突破性見解之司法解釋,諸如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釋字第791 號解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釋字第782 號解釋)、

同性婚姻自由案( 釋字第748 號解釋)、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 釋字第744 號解釋)、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釋字第721 號解釋)、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釋字第718 號解釋)、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釋字第711 號解釋)、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釋字第708 號解釋) 等,以上皆有可能成為國家考試之命題焦點。最後,希冀本書之出版,能幫助各位在考場上獲取佳績,最終金榜題名、夢想成真!

論美國憲法財產權之本質、保障與限制-兼論我國相關理論發展與釋憲實務

為了解決釋字782的問題,作者鍾瑞楷 這樣論述:

摘要    財產權對個人、社會乃至國家的生存及發展重要性是不言可喻的。法制上所以要設計財產權,目的在明確規範財產、財產所有人及非所有人(特別是政府)三邊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對於財產權應受保障或限制的程度、限制應否給予補償,我國學界及實務始終都未有一具體明確標準,雖然已提出特別犧牲理論及應忍受社會義務作為判斷標準,不過因標準過於抽象,故實務可操作性不高。為期解決此一問題,本文從財產權本質出發對相關議題進行一系列探討,而在研究方法上,是以對相關議題討論已有百年經驗的美國實務及財產權哲學理論為主軸進行分析,再將分析結果,經適當轉換融入我國法制,協助釐清爭點。  財產權本質為自然形成或法律創造,是討

論財產權的最根本議題,因在自然狀態下,並無法產生穩定、安全而可執行的財產權秩序,故本文認為原則上財產權係由法律創造,因此創造財產權的政府,若出於公益目的對財產權重新為資源分配,自享有較高的裁量權,相對地司法對政府財產權管制立法,則應採取最寬鬆的合理關聯性審查基準。不過容許政府享有財產權重新分配的高度裁量權,並非使其得恣意分配及對財產權受限制之人不予補償,否則財產權保障制度也將失去存在意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37年的憲法革命後,即將財產權保障的重點,由宣告造成財產權重新分配的立法違憲,轉向應否對財產權受限制之人提供補償,並在實務上發展出永久物理上占有測試、喪失全部經濟上價值測試、個案事實權衡

測試及價值減損測試等以為補償標準。適用前兩種測試法則只要事實該當,財產權受限制之人即可獲得補償,故主張財產權保障的保守派大法官較傾向以前二種法則判斷應否補償,反之,適用後兩種法則將大幅降低財產權受限制之人獲得補償之機率,故主張讓政府管制有更大空間的自由派大法官則較傾向以後兩種法則來判斷應否補償。而本文認為上開美國實務所發展出的測試法則,由於在個案上較具可操作性,如以受財產權限制立法而減少經濟價值的比例,來決定應否補償,標準當較特別犧牲理論更為客觀具體,且財產權人最在意的也是財產權的交換價值是否受侵害,相關測試法則自可為我國參考。  在財產權哲學理論上,本文將介紹Frank I. Michelm

an及Richard A. Epstein兩位大家的理論。Michelman理論以Bentham功利主義及John Rawls正義論為基礎,從社會效率及社會正義的角度,來討論國家應否為財產權限制及限制後應否補償的基準。Epstein的理論則以John Locke自然法天賦人權理論及其對民主政治程序高度不信任理論為基礎,採否定國家得為財產權限制的立場,即便國家仍為財產權限制,也應給予被限制人最大範圍內的補償。至於本文認為較合適可行的財產權理論,係以Michelman理論為主軸,並輔以Epstein對民主政治高度不信任理論,其主要內容框架為:當效率收益大於士氣低落成本時,足認對社會公益是利大於弊,

可認政府得為財產權限制(再分配)的立法,而一旦該限制(再分配)造成被限制人或社會上其他人的士氣低落成本,政府即應對被限制之人予補償。最後,在我國司法實務上,財產權相對於其他基本權係適用最為寬鬆的違憲審查基準,也因此政府對於財產權之侵害或限制,往往較容易被視為合憲,財產權在如此劣勢下,如又不能要求政府在發動財產權剝奪或限制行為時,應恪守遵守正當程序審慎為之,並讓被剝奪或限制財產權人得參與該程序(民眾參與)提出異議,則憲法上有關財產權保障之規定,即係空言。因此,正當程序應是財產權最低度之保障。至於財產權保障實踐正當程序的實益在於:促使政府與財產權受侵害之人得在資訊充分揭露下進行有效溝通對話,將政府

依錯誤事實做成決策的風險降低,避免事後因雙方矛盾且無互信,衍生後續訴訟程序或抗爭事件。而在方法論上,最完整的正當程序由美國法上經驗觀察,應是賦予財產權人受通知權及聽證權,故得以此為基準檢視我國有關財產權限制立法的相關程序。不過正當程序應遵守內容並非不具彈性,只要能確保上開實施正當程序的目的得以完全達成,正當程序在內容上及形式上自能有彈性調整空間。

格鬥!現行考銓與公務人力資源管理(2版)

為了解決釋字782的問題,作者良文育成 這樣論述:

  考試,是場格鬥。   準備考試的讀本,應該要精煉、符合實戰需求!   於是,我們把複雜的現行考銓與公共人力資源管理內容,從考試實戰的角度,精煉、表格化,並切割成容易掌握且適合平日攻讀、練習、快速查找的topic單元。   藉由《格鬥!現行考銓制度與公共人力資源管理!》快速掌握關鍵之後,重心就可以放在《這是一本現行考銓與公共人力資源管理解題書》的練習上;後續回到《格鬥!現行考銓制度與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查找、複習也相當便利,才可能盡快上榜,減輕我們時間和經濟的壓力。   書的內容好消化、能快速吸收精粹,才可能舉一反三、觸類旁通、靈活運用,那距離上榜之日就不遠了。

  我們懂。   因為我們也曾是考生。  

公立學校教師退休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釋字782的問題,作者陳義文 這樣論述:

憲法第165條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教師屬教育工作者,國家應保障其生活並依經濟發展,隨時提高待遇。所稱「生活」其內涵應包含國家為履行對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後生活照顧義務而為之給與。故教師退休金除憲法的財產權保障外,尚有憲法上教育工作者的保障,「教師退休年金」是憲法保障的重要標的應屬無疑。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自民國33年6月22日起實施迄至民國107年6月30日止,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民國85年2月1日起實施之退休制度稱為退撫新制;該制度係由政府與教育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

稱退撫基金)又稱為「共同儲金制」;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除第8條第4項及第69條自公布日施行(民國106年8月1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因提撥費率之設計、預期收益率及實際運作上差距,自103年起入不敷出,為避免退撫基金用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在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已退休之教師)之每月退休所得,於107年7月1日後,不得超過替代率上限之金額,爰政府依規定對已退休之教師重行審定退休審定函,減少(或維持)退休給與,退休教師為保障其退休金權益,與政府進行年金改革訴訟,由立法委員林德福、李鴻鈞、高金素梅等38人就年金改革聲請釋憲

,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有關教師年金改革部分以是所採手段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得認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另在職教師則需多繳、延退及少領,是否合理,不無疑義。本(公立學校教師退休法制之研究)研究,為解決(或說明)上開不明或爭議之處,分別就公立學校教師退休法制之沿革、公立學校教師年金改革之爭議、現行法之缺失與未來修法之方向等,分為六章進行討論及說明,最後提出未來修法之方向,期能使在職教師安心並以專心從事教育英才之國家重任、已退休教師放心並以信心規劃退休生活,致教師退休法能永續發展,退撫基金能不虞匱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