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法第45條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財政部令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疑義也說明:五、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之範圍包括: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對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之 ...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法律研究所 詹德恩所指導 徐燁儀的 保險業資金運用涉及關係人交易之研究 (2019),提出金控法第45條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業、資金、投資、關係人交易、實質利害關係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周振鋒所指導 林承霈的 金融機構之內部控制-以關係人交易為核心 (2019),提出因為有 金融監理、內部控制制度、法令遵循、利益衝突、關係人交易的重點而找出了 金控法第45條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金融業整併與有利害關係之董事會決議 - 元照則補充:... 因A金控總經理甲與B銀行董事長乙係親兄弟,故該次董事會決議涉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卻未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以重度特別決議為之,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金控法第45條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業資金運用涉及關係人交易之研究

為了解決金控法第45條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的問題,作者徐燁儀 這樣論述:

保險業資金運用之成效係維持保險公司健全經營之重要關鍵,而其營運資金主要源自保戶所繳納之保費,且一旦事故發生,即須仰賴保險公司之賠付以填補保戶損失,達到社會安全與保險保障的最終目的,故如何兼顧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效率與風險控管,以確保其財務穩健、資本適足及償付能力無虞,即為監理規範重點。近年來,主管機關對保險業關係人交易之監理強度與裁罰力道與日俱增,除要求交易時應依照法定程序與限額外,更著重保險業內部對於關係人控管機制之建立。而所謂關係人之定義與範圍,不僅因各類不同法規內容而有所差異,更包含法律形式與實質關係之認定。實務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法律形式之解讀尚有部分疑義仍待釐清,實質關係人

之判斷標準則更為不易,相關規範之闡釋與適用,已然成為保險業法令遵循之一大難題。此外,觀察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管制規範與關係人交易規範,二者之監理原則均包含交易要件、交易決策程序及交易限額之控管,就保險業資金運用涉及關係人交易時,即可能產生不同法規對同一事物有同類規範之情形,應比較各該規範間之關聯與異同,並以管制必要性及管制效率的角度,探討其相互間交集或排除適用之範圍是否妥適。本研究試析論國內相關法令函釋與文獻,以保險業資金運用所可能涉及之關係人規範為基礎,加以界定關係人之定義與範圍;並以交易要件、交易決策程序及交易限額三大規範面向為中心,比較保險業資金運用與關係人交易之規範模式,並針對現行保險業於

我國集中市場購買關係人股票之交易規範,分析概括授權之可行性;最後以對保險業投資單位從業人員進行質性訪談結果,並以國內某壽險業者之內部規範為例,輔以主管機關近年來相關裁罰案例類型,整體性地評析現行規範之實務運作情形,並提出結論與修法建議,期能提供業者相關法令遵循作為之參考,並使我國保險業資金運用與關係人交易規範更加周延。

金融機構之內部控制-以關係人交易為核心

為了解決金控法第45條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的問題,作者林承霈 這樣論述:

近年來,內部控制制度受到高度重視,主管機關與金融機構紛紛對於強化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投入相當心力。營運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稽核三道防線間,除各司其職外,彼此更應溝通協調,以促進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又法令遵循乃促進內部控制制度完善之核心要素之一,就利害關係人交易而言,法令遵循之作業程序應確保有效控管利害關係人資料,落實利害關係人之更新及確認,並提升董事及重要職員對於申報利害關係人資料重要性的正確認知,以建立金融機構之法令遵循文化。關係人交易之所以經常成為金融犯罪之核心手段之一,危害金融秩序甚鉅,乃係因交易之雙方為公司以及關係人,公司之意思決定極有可能受關係人影響,無法基於經濟理性磋商協調對其有

利之交易條件,致公司權益受侵害。更加上現行金融實務對於實質利害關係人之範圍有欠完整及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之缺失,因此,有必要對於金融機構關係人交易之法制進行重新檢視。本文透過關係人交易之主體、客體、事前程序與事後究責之架構全面性地探討關係人交易之法制,對於我國實務之關係人交易案件(包括時事案件、裁罰案件與司法案件)進行評析,並參酌美國關係人交易之法制以為借鏡,提出金融機構關係人交易控管之建議。關係人交易本質上為利益衝突交易,利害關係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惟無利害關係董事並非無責,對公司負有監督義務,應督促公司建立有效之關係人交易控管機制。本文欲藉此探討內部控制制度與關係人交易間存在之關係,希冀

能更加完善關係人交易之規範,並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俾使金融機構得以健全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