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法規資訊|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也說明:主旨:所詢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因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全權委託資產投資或購買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第45條第1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時相關疑義 ...

淡江大學 國際貿易學系 林宜男、林江峰所指導 劉禹政的 論金融機構合併---以商業銀行合併信用合作社為例 (1998),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合併、購併、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機構、概括承受。

最後網站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有關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規定則補充: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該條所規定之利害關係人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李國榮劉瑋庭.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金融機構合併---以商業銀行合併信用合作社為例

為了解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的問題,作者劉禹政 這樣論述:

論文名稱:論金融機構合併 頁數:219 ---以商業銀行合併信用合作社為例 校(院)所組別: 淡江大學 國際貿易學系國際企業學碩士班 畢業時間及提要別:八十六年學年度第二學期碩士學位論文提要 研究生:劉禹政 指導教授:林宜男、林江峰 博士 論文提要內容: 金融機構合併不僅國際間已行之有年,民國八十六年後更在國內掀起一陣合併風潮,且以

商業銀行與信用合作社的合併為主。由於八十六年以前,國內甚少有金融機構合併案例,且多係因為一方金融機構營運不良,為避引發金融危機或危機擴大,最後皆由政府出面指派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強制合併。因此,對於金融機構自願性合併之文獻著墨不多,更乏商業銀行與信用合作社此兩種不同組織合併之研究。因此,本研究主要係以自願性合併為中心,以金融機構為背景,探討國內商業銀行合併信用合作社之相問題,並試圖尋求解決方式。 本研究之研究方向有三:其一,首先瞭解國內金融機構競爭環境、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下的衝擊、及本身所存在的問題,以至合併風潮之形成,探討國內商業銀行與信用合作社合併行為之發展。其二,

從主併公司,即商業銀行的角度,探討其合併過程之管理面的問題。諸如,合併之動機、合併對象之決定與審查、對信用合作社之合理價值進行估算、議價與支付方式,乃至對合併後整合問題之探討。其三,則是就國內現行之相關法律規範,探討商業銀行與信用合作社合併之相關問題,由於國內相關法律規範未臻完備,因此,於此部分為本研究之重點。 經由相關文獻之彙總、分析、比較、演繹及歸納後,本研究結果發現: 1. 就金融機構整體競爭環境方面,隨著金融自由化、國際化、多元化與體制化風潮與趨勢之推擁,國內商業銀行與信用合作社所面臨者,已非以往封閉的競爭環境,取而代之的則是價格競爭與非

價格競爭,一切由市場機制所決定。對新銀行而言,此可以是危機,亦可以是機會。對信用合作社而言,則由於政府政策態度及合作組織本身體制上的束縛,更不利信用合作社之經營。因此,雙方皆有謀求變革之必要,而「合併」實不失為雙方追求成長之良好策略之一。 2. 就商業銀行合併信用合作社方面,合併雖可為其達成短期間內快速成長之目標,但由於各信用合作社組織本身體質之良窳,差異甚大,對於目標信用合作社之選擇,尤須僅慎。其次,信用合作社不同於公開上市公司,無一公正價格可茲依循。因此,對其價值之估算,不宜局限於一種,本研究建議可由現金流量折現法、市場比較法、重置價格及清算價格等四者,計算出合理的交易

範圍。另外,合併後之整合事宜亦不可偏廢。 3. 就相關法律規範方面,由於金融機構自願性合併係近年來才在國內興起,因此,相關法律規範並未臻完備。以本研究之商業銀行與信用合作社合併為例,對此不同種類之金融機構合併,即無法依循,乃至援引民法,以「概括承受」的方式,以達到類似「合併」之效果。然此僅可為權宜作法,對於未來促進國內金融機構之良性發展,則宜儘速擬訂「金融機構合併法」,詳細規範國內金融機構合併事宜,尤其是不同種類之金融機構。另外,促進金融機構合併,以改善國內金融體質,已是政府既定政策。然對於相關鼓勵措施,似嫌不足。因此,若能藉由適當之鼓勵措施,促進國內金融機構加速整合,提昇

效率並防杜弊端,亦為全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