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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營業人有進貨事實取具非交易對象開立進項憑證不得申扣銷項稅額也說明:對象所開立之不實進項憑證,該項憑證即非原始憑證,依該款規定,不得據 ... 有限公司(下稱驛○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2 紙,銷售額合計新台幣(下同).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江彥佐、蔡孟彥所指導 陳泓逸的 加值型營業稅中進項稅額扣抵權與非實際交易對象認定之研究—以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為檢討適例 (2021),提出開立不實發票罰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合作社、合作經濟、拾荒者、回收商、資源回收、再生工廠、補徵稅額、免徵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憑證、銷項憑證、加值型營業稅、稅捐法定主義、非實際交易對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財政稅務系 羅正忠所指導 許秀娟的 加值型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權─以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案件探討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虛報進項稅額、虛設行號、非實際交易對象、舉證責任、協力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開立不實發票罰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憑證應罰及免罰情形則補充: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106年11月間申報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1,000,000元,營業稅額50,000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該局查獲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為不實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開立不實發票罰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加值型營業稅中進項稅額扣抵權與非實際交易對象認定之研究—以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為檢討適例

為了解決開立不實發票罰則的問題,作者陳泓逸 這樣論述:

1985年以前,我國營業稅採取「毛額型營業稅」。亦即,每一階段的「銷售額」與其「銷項稅額」均計入稅基,使銷售額隨著銷售過程所產生之營業稅逐層累積,形成放大總稅捐負擔之累積效應,造成重複課稅與稅上加稅之結果。為解決上述問題,1986年開始採行「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即以「稅額相減法」計算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必須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藉由規範營業人申報退抵文件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促使營業人主動向銷售營業人索取進項憑證,具有自動勾稽之作用,進而減少逃漏稅之機會。承上,自加值型營業稅之建置原則以觀,稽徵實務與司法實務均否准再生工廠取得「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所開立之發票,導致其無法扣抵已申報的銷

項稅額,進而須「補繳營業稅」是否符合稅捐法律主義,頗待研究。對此,司法實務最常引用者無非是最高行政法院87年7月份第1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 ,其認為:「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之多階段銷售稅,各銷售階段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故該非交易對象之人是否已按其開立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並不影響本件營業人補繳營業稅之義務。」2011年,大法官釋字685號宣告上開決議見解並未違反稅捐法律主義。進而,司法實務常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中「未依規定取得之憑證」否決再生工廠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從而再生工廠負有補繳「進項稅額不得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稅義務,導致有重複課稅之疑慮。因此,引發本論文所欲處理營業稅法上之兩個問題意識為:第一,「營業稅法上銷售關係當事人之認定判準為何?」亦即,在稅捐法上認定實際交易相對人時,是否跟隨民事法上認定交易相對人之標準?抑或與民事法之規範有所脫鉤?倘若採取稅捐法與民事法規範脫鉤的看法,極容易導致徵納雙方在「銷售當事人之認定」存在認知上差異,因而引起第二個問題意識:「營業人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得否用以扣抵銷項稅額?」自加值型營業稅具有轉嫁功能以觀,再生工廠只要將營業稅款支付予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時,應立即取得相對應的進項稅額,並不因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是否申報繳納銷項稅額而受

影響。綜上,本論文研讀拾荒回收系統與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相關文獻,對於上述問題意識提出「現行制度運作之批判與反思」與「修法建議與未來展望」之結論,希冀透過跨部門間良性且有效率地互相合作與協調溝通,方能更臻完善地解決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憑證問題。

加值型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權─以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案件探討為中心

為了解決開立不實發票罰則的問題,作者許秀娟 這樣論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明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故本質上是一種間接可轉嫁的稅制,透過交易過程,由銷貨人代替國家向買受人收取稅款之行為,在產銷階段所繳納之稅額,最終都會轉由消費者繳納,藉由每期申報進銷項稅額,自動產生勾稽作用,進而防止逃漏稅捐。部分業者專以販售、虛開發票供他人扣抵銷項稅額,謀取不法利益。而取得不實憑證之營業人,卻必須接受稅捐機關核認虛報進項稅額之事實,加以補稅並裁罰,常造成徵納雙方爭訟不休,本論文對其成因加以分析及探究。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由單純無進銷貨事實,虛開統一發票之模式〈虛設行號〉,蛻變為虛實夾雜之運作方式,營業人常因無法辨識憑

證是相對交易人或虛設行號所開立,徵納雙方核課上意見分歧,財政部為降低上開稅務爭訟問題,修正不再區分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開立人之身分,僅以涉案營業人「有」「無」進貨等漏稅情事作為裁罰原則,稅捐機關亦應查明虛報進項稅額有無實質逃漏稅捐。本論文以三則案例,探討分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雙軌實施是否為造成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憑證之成因,有無修正的必要、進項扣抵法制規範、租稅法律關係中雙方舉證責任及協力義務等,以解釋函釋分析營業人取具不實憑證之法律效果,期以客觀、合理的研究態度,以維租稅公平原則,保障營業人權益及減少稅務案件之司法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