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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條款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unknow寫的 智慧醫療與法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隱私權條款也說明:非常歡迎您光臨「云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網站),為了讓您能夠安心的使用本網站的各項服務與資訊,特此向您說明本網站的隱私權保護政策,以保障您的權益,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宮文祥所指導 黃靖軒的 自動化決策產生歧視之認定與法律爭議問題研究——以性別就業歧視案件為例 (2021),提出隱私權條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自動化決策系統、平等權、直接歧視、間接歧視、性別歧視、就業歧視、歧視理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蘇威傑所指導 游程富的 不同揭露樣式對消費者的知覺影響 以信用卡申請同意流程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隱私權政策、點擊拘束契約、當事人同意、告知義務、揭露樣式的重點而找出了 隱私權條款的解答。

最後網站隱私權條款桃知道文創生活廣場則補充:隱私權條款. 非常歡迎您光臨「桃知道文創生活廣場官方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為了讓您能夠安心的使用本網站的各項服務與資訊,特此向您說明本網站的隱私權保護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隱私權條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智慧醫療與法律

為了解決隱私權條款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智慧醫療是新興重要生醫發展領域,歐美各國均積極投入,在2020年COVID-19世界疫情突發巨量醫療需求下,智慧醫療更扮演關鍵角色。新科技產生,帶動新法律議題的挑戰。產品開發過程之初,要產生足夠醫療資料以進行機器學習,就需要解決個資隱私權問題。   產品產生後要經藥證機關查驗登記,其涉及產品查驗登記要兼顧效率與驗證安全與有效性的兩難。上市後要考慮產品責任及醫事人員使用上的責任分配。更重要的是,智慧醫材並不只是單純醫材技術的改變,更涉及應用端醫療系統的改變。在COVID-19疫情發揮關鍵角色的遠距醫療與行動醫療,在我國法界尚乏關注。一個對智慧醫療友善、善用智慧醫療長處的

醫療法制,可以對國人提供既有結構難以產生的巨大益處。更重要的是:智慧醫療將帶動「醫療體系2.0」,形成未來以數位科技為主的新生醫機構生態系。   本書主要是對智慧醫療主要法律議題進行產品全生命週期、鳥瞰式的觀照,透過歐、美、日等國與我國的比較分析,點出我國發展智慧醫療的法制癥結,並指出在法制修改前,投入此領域之公私立機構可以採取的行動策略。全書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遠距醫療法制,由我國立法史及外國比較法,檢討運作條件與責任認定;第二部分是醫療健康資訊之跨機構合法利用,包括政府持有公眾健康資料之開放研究利用、商業利用、公共目的利用、行動醫療隱私權政策檢討等;第三部分是上市智慧醫療產品的法律問

題,包括臨床輔助診斷軟體之上市管制、產品瑕疵責任、演算法可專利性等。貫穿本書的重要觀念是:智慧醫療不同於過往各種生醫科技的創新,是體系關係而非僅是單一科技的改變,需要新的管制思維與有效的執法機制。本書期望為智慧醫療技術開發者、產業推動者、政府決策者、醫事法律從業者提供決策與行動參考,帶動關鍵法律議題的深入討論與法制創新。

隱私權條款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LINE 修改了隱私權條款要求用戶同意,引發了網路上激烈的討論。到底 LINE 為什麼要做出這樣的調整,背後的目的是什麼? 而這樣的調整真的合理嗎? 消費者到底該怎麼看待這件事呢?
本集M觀點,就來與大家聊聊 Miula 的看法,希望能啟發大家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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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化決策產生歧視之認定與法律爭議問題研究——以性別就業歧視案件為例

為了解決隱私權條款的問題,作者黃靖軒 這樣論述:

自動化決策系統之普及與否之其中一個原因,取決於是否有針對其運作過程中所產生各類型歧視進行管制之可能。本文從自動化決策系統之概述出發,先就自動化決策系統運作過程所可能產生之歧視類型進行分析,再就現有歧視理論於面對該等歧視類型時應如何適用為說明。再者,本文將進一步探討對於自動化決策系統運行過程中所可能產生各種型態之歧視類型應如何進行管制。且因自動化決策系統所產生之歧視中,最容易對人民構成不利之差別待遇卻難以發現者,係屬自動化決策系統所產生之結果,故本文亦將對其進行較多之著墨。最終本文將回歸到性別就業歧視之核心,並以實務上所產生之例子為基礎,實際操作前文中所建構之判斷方法,對於自動化決策系統所產生

之結果是否構成不利之差別待遇進行判斷。並針對我國現行與性別就業歧視相關之法律以及我國實務、學說對於性別就業歧視所進行之審查進行檢討,嘗試提出相關之建議。本文共分為六部分,第一章係緒論,包含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第二章就自動化決策系統之特質及優缺點進行說明,並進一步分析自動化決策系統運行過程中所可能產生各類型之歧視,並將其進行分類後,嘗試建構出於自動化決策時代下,現有歧視理論應如何適用,以求能針對自動化決策系統所產生之歧視進行管制。第三章則係針對平等權及現有歧視理論之內涵進行詳細之介紹,除引用我國實務、學說見解外,亦引入歐洲及美國實務和學說上對於二者之描述及界定。第四章係專就自

動化決策系統所產生結果構成之歧視,針對是否構成法律上「顯著不利」差別待遇之判斷方法提出外國實務及學說上之見解,並以亞馬遜公司及Google公司之實際例子為基礎,進行實際操作。最後,第五章係先以我國與性別就業歧視相關之法律進行分析,找出現有法律於適用自動化決策系統時不足之處,並以前文所提及之內容提出檢討與建議外;再就亞馬遜公司及Google公司之例子發生於我國之情況下,我國法律制度應如何應對進行說明。而應敘明者係,自動化決策系統背後所蘊含的專業知識無遠弗屆,本文對於自動化決策系統之運作原理係點到為止。本文仍著重於自動化決策系統所產生新型態歧視問題之討論,期盼能透過點出自動化決策系統之相關問題,使

將來人們更加普遍地採用自動化決策系統進行決策時,能夠更審慎思考其背後所帶來之隱患,藉此促使我國行政、立法、司法機關能夠對於自動化決策系統之採用建立更完善「事前管制」、「事中監測」及「事後審查」之法律制度。

不同揭露樣式對消費者的知覺影響 以信用卡申請同意流程為例

為了解決隱私權條款的問題,作者游程富 這樣論述:

隨著數位科技的發展,以往許多需要臨櫃辦理的金融服務可以透過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或是桌上型電腦在指掌之間就完成。在享受便捷服務的同時,消費者也需要面對無所不在的隱私權條款、服務條款等定型化契約以同意企業蒐集、處理與利用他們的隱私資料。隱私權條款、服務條款等定型化契約作為企業與消費者揭露將如何蒐集、處理與利用其隱私資料範圍與目的等資訊的溝通媒介,廣泛存在於數位金融服務申辦的場景,隨著金融機構的大量使用,隱私權條款的呈現方式也發展出五花八門的樣貌。雖然呈現方式的樣貌不盡相同,但主要可以分為直接溝通與間接溝通兩種溝通方式。前者直接呈現隱私權條款內文予消費者閱讀。後者則將隱私權條款內文精簡成一段超連結

,消費者需要點擊超連結後才能閱讀隱私權條款內文,企業透過這樣的設計以加快消費者的同意流程。因此,本研究透過模擬線上申請信用卡的情景,觀察消費者在面對直接與間接溝通方式之隱私權條款揭露樣式時,是否因為不同溝通方式而產生不同的影響。並且提出兩項研究問題(1)面對我國現行的兩種主流揭露樣式,消費者在揭露效率、揭露效果、揭露效力、揭露風險與企業觀感等構面上是否有所差異?(2)消費者對於線上隱私資料與現行的揭露樣式的想法與認知?本研究透過網路問卷方式,蒐集213份具有使用線上數位金融服務經驗的消費者之樣本,並進行敘述性統計、獨立T檢定分析與獨立樣本二因子變異數分析。研究結果表明直接溝通揭露樣式在揭露效率

、揭露效果、揭露風險與企業觀感等構面顯著優於間接溝通揭露樣式。本研究也發現對自身隱私權較重視、關心的受測者對於直接溝通揭露樣式有較高的滿意度。此外,本研究統計出消費者不願意閱讀隱私權條款最主要的原因為內容過於繁瑣,並且也發現若是事先為其整理隱私權條款內文會增加其閱讀的意願。最後,本研究針對研究結果提出實務上的建議與未來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