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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耕農繼承農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育智寫的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和黃振國的 不動產信託實戰第一線:辦理登記與稅務規劃範例(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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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一品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 林子欽、丁秀吟所指導 劉佳欣的 農地產權複雜化之影響因素探討 -以嘉義縣農地重劃區為例 (2019),提出非自耕農繼承農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農地重劃、農地細碎化、產權複雜化、農地利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 楊松齡所指導 莊谷中的 臺灣農地經營規模之探討─以產權制度為視角─ (2019),提出因為有 產權、公共領域、利益攫取、剩餘索取權、農地政策的重點而找出了 非自耕農繼承農地的解答。

最後網站建立農地集中與活化利用機制之研究.pdf - 朝陽科技大學則補充:結構調整過程中,促進農地流通及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以利活化農地利 ... 第八節日本農業經營繼承事業 ... 許自由買賣,非自耕農不能繼承農地,農地亦不能改做他用。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非自耕農繼承農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為了解決非自耕農繼承農地的問題,作者林育智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欲直接報考公務人員高考、地方政府三等與四等特考、不動產經紀人地政相關科目的讀者。   2.未來有加入公職報效國家的熱血同胞們。   使用功效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確實吸收最新訊息不漏接!   改版差異   更新法規。 本書特色   法規修正‧全國最新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讓讀者方便查閱記憶。列舉如下: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1.05.23)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11.05.13)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111.05.12)   □建築法(111.05.1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5.1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11.05.0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1.04.20修正草案)   □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111.04.13)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11.04.07)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3.17)   □產業創新條例(111.02.18)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2.15)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111.02.10)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11.02.10)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

細則(111.01.28)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111.01.13)   □住宅法施行細則(110.12.30)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110.12.28)   □稅捐稽徵法(110.12.17)   □行政訴訟法(110.12.08)   □民事訴訟法(110.12.08)   □土地法(110.12.08)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110.11.23)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110.10.15)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10.09.28)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10.09.23)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110.07.15)   □

土地登記規則(110.07.13)   □土地稅法(110.06.2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2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110.06.21)

農地產權複雜化之影響因素探討 -以嘉義縣農地重劃區為例

為了解決非自耕農繼承農地的問題,作者劉佳欣 這樣論述:

農地細碎化(land fragmentation)之研究可被分成「面積」與「產權」兩面向。歐美國家著重探討「面積」細碎化可能導致的農地利用議題,如土地畸零狹小,無生產效率,甚至阻礙農業機械化,故「產權」細碎化面向則相對較少被研究所重視。然而,台灣之農地,因「有土斯有財」之觀念深根,加上多子均分之繼承制度,世代相襲下,土地的共有產權情形嚴重,其不僅會降低地主對於土地的耕作意願,也會增加土地轉變為非農使用的風險,因此急須被重視,而上述土地共有人數增加之現象,本研究將其定義為「產權複雜化」。農地重劃能夠減少農地上的共有人數,使產權型態回歸單純,但農地重劃後產權型態會隨著繼承及各種社會、地理因素逐漸

複雜化,導致土地再度回到產權複雜之情況。「產權複雜化」逐年的發生的過程,隱含完成重劃當時之效益被高估。因此,本文期望探討影響農地產權複雜化之因子,以作農地重劃政策參考。本研究選定嘉義縣為研究主體,並採用嘉義縣農地重劃區內之農牧用地為樣本,導入二階段估計方法,來改良一般線性迴歸模型一次性估計,無法解決之結構性群體效果(structural group effects)。模型1主要欲探討產權複雜化因子,並以「HHI」做為產權複雜程度之指標;模型2則期望了解面積細碎化因子。由實證結果可得,重劃區之土地呈現:「HHI值逐年變高,且土地面積逐年變小」之趨勢,隱含土地在此過程中不斷發生分割。另一個值得注意

的是,土地位於不同重劃區會顯著影響土地細碎化程度。最後,由實證結果亦可得,農發條例第22條之規範,有助於減緩民國62年後完成之重劃區的產權複雜化情形,但是卻無法有效改善重劃區內農地面積之細分。

不動產信託實戰第一線:辦理登記與稅務規劃範例(2版)

為了解決非自耕農繼承農地的問題,作者黃振國 這樣論述:

  不動產信託,可確保資產保護、財產管理、長久規劃、節稅、風險控管等功能,運用在不動產開發案上,亦可提供不動產開發案中各關係人,包括地主、建商、營造廠商、銀行及承購戶較為周延的保障。本書就房地產信託登記申請書及信託條款與相關稅務申報書,逐一列入本書各項範例,方便讀者申辦時有所參考及運用。同時亦就內政部及法務部相關函釋舉例說明,讓讀者對不動產信託有最深入的了解。

臺灣農地經營規模之探討─以產權制度為視角─

為了解決非自耕農繼承農地的問題,作者莊谷中 這樣論述:

面對臺灣農戶擁有的農地細小零碎,衍生農地經營的困境,本文以產權理論視角,探討臺灣農地產權制度與農地經營效率的關係,以及擴大農地經營規模之議題。從產權理論視角,農地產權至少包含農地使用權、收入權,以及讓渡權等,乃各種農地權利屬性的組合。農地產權擁有者,為保護產權利益的作為、他人企圖分享產權利益的作為,以及政府為保護農地產權的管制拘束等,將直接、間接影響農地經營效率。由於農地產權的屬性複雜,導致一部分產權利益,無法完全清楚界定,而被留置於公共領域,成為產權交易過程,被利益攫取的對象。在臺灣,本於農地使用權與收入權合一,耕者有其田目標,規定農地在租賃期間出售者,佃農擁有優先購買權,這項規定將導致地

主自主出售農地的不利益;因繼承、受遺贈,或受贈,取得農地者,既已享受遺產稅或贈與稅減免優惠,若未自任耕作滿五年者,將被追繳租稅;農戶擁有農地面積超過0.1公頃,而且自任耕作者,便可擁有農民保險資格。但是,若要求農地租賃契約,一律採取書面形式,以明確租佃雙方的權利義務,成本過於高昂;若要對擁有農地者,逐一調查有無自任耕作,以界定租稅減免、農民保險資格等,政府亦必須花費極高昂的成本。由於界定佃農的優先購買權、擁有農地者享受租稅減免,以及農民保險資格等產權,成本過於高昂,以至於成為無法完全清楚被界定的農地權利。現實而言,農戶擁有的農地細小,農戶如果自任耕作,將不敷生計,但是,若以農地租賃,釋出農地使

用權,除擔心佃農的優先購買權困擾外,因為已無自任耕作,則將遭受追繳租稅,喪失農民保險資格的不利益。實證調查發現,農戶的農地產權交易方式,乃以非正式制度的口頭約定方式,以農地租賃,或無租借用方式,釋出農地使用權,不寫書面契約,以達到模糊佃農優先購買權的目的,將農地交由佃農幫忙耕作,地主將攫取自主出售農地,不被佃農優先購買權困擾之利益,以及租稅減免、農民保險資格等利益。研究發現,不論農戶擁有的農地是否細小零碎,農地仍然都保持耕作狀態,顯示「農地必須農用」,在農民心目中,是無可置疑的共識。實證地區,農戶擁有的農地面積,雖然僅有0.2-0.3公頃、農地使用權的剩餘索取利益低微、收入權的租金收益亦低微,

但是透過口頭約定的農地租賃,或無租借用的農地產權交易,不繼續耕作之農戶,已逐漸釋出農地使用權,交由繼續耕作之農戶從事耕作。繼續耕作之農戶,實際耕作的農地規模,已逐漸擴大,包括自有農地,以及他人的農地使用權面積,平均規模3.50公頃!農戶單位人口平均耕作面積,已擴大為1953年的4倍。產權交易過程,將產權配置給對資產收益具有最大貢獻的人,從而使其獲得最大的剩餘索取利益,乃產權最優配置原則。觀察臺灣的農地產權交易,農地收入權的租金收益,並非促使未繼續耕作之農戶,釋出農地使用權的誘因,以口頭約定方式,攫取未被界定清楚的農地產權利益,才是他們的目的。但是,繼續耕作之農戶,卻因此獲得擴大農地經營規模的契

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