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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人口計算?收入總合?中低收與低收申請不怕不會算也說明:Q:單親家庭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卻因為前配偶的財產及收入列入計算範圍,導致低收入戶審查未通過,但已離婚的配偶實際並未負扶養責任,這種情形該如何是好? A:100年7 ...

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張世賢、顧慕晴所指導 陳夢琨的 臺北市社子島開發案探討:複雜適應系統觀點 (2020),提出111年查詢低收入戶是否通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作用者、社子島開發案、複雜適應系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李玉君所指導 簡玉雪的 我國社會救助法律規範之研究--以給付審核標準為中心 (2009),提出因為有 社會救助、社會安全、經濟全球化、新貧的重點而找出了 111年查詢低收入戶是否通過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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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111年查詢低收入戶是否通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北市社子島開發案探討:複雜適應系統觀點

為了解決111年查詢低收入戶是否通過的問題,作者陳夢琨 這樣論述:

臺北市社子島以往遇豪雨、颱風,就會淹水,1970年在洪患治理考量下,評估社子島不宜開發,成為禁建區。2014年臺北市長柯文哲,為實現選舉政見,加速開發社子島,但當地居民未能接受拆遷補償安置計畫,環保團體及學者專家也質疑社子島開發計劃。本論文從複雜適應系統(Complex Adaptive System,CAS)探討社子島開發案,了解作用者對開發案的態度,並分析其偏好差異,為期全面深入分析社子島開發案,本文運用文獻分析法、田野調查法、深度訪談法與問卷調查法,探討社子島之複雜適應系統(CAS) 演化過程。本研究發現,複雜適應系統的觀點對本研究具有優異性。在質化部分獲得:1.阻礙社子島開發案關鍵原

因:臺北市政府決策粗糙輕、i-Voting投票未具民意正當性、拆遷補償偏低與安置條件充滿疑慮、鄰近洲美里案例讓社子島居民失望。 2.社子島開發案的促進者:臺北市政府、社子島促進會、地產公司;其抵擋者為:社子島自救會、有房無地、中低收入戶者、環境保護、文化保存者。3.作用者實際作為:政府官員要加速開發、當地居民意見分歧、學者專家連署反對、政治人物透過議會質詢關切。4.社子島開發案進展的情況:政府通過開發法規、房地產熱絡、居民抗爭和對立增多、社子島開發遭監察院糾正。5. 社子島開發案要形成共識很難,很多居民是外地遷入,缺乏共同歷史記憶,臺北市政府經費困難,又缺乏有力人士居間謀合。在量化部分,以因素

分析發現社子島開發案的5個共同因素是,房地漲價、利益衝突、願景程度、搬遷意願與溝通獎勵,並對作用者互動過程與結果的質化訪談,予以完全證實。以集群分析發現:高配合度集群認為政府獎勵措施能有效化解利益衝突、中配合度集群關心搬遷與未來願景、低配合度集群認為開發案拖太久,對願景與房地漲價持負面觀點。本論文提出社子島開發案政策建議:針對作用者個別情況處理社子島之開發;擴大公民參與,引導作用者良性互動;引導作用者從分裂與矛盾的自我利益,到公共利益之建構;都市計畫重新檢討;建立「多樣互賴誠摯對話」機制以及社子島開發案應分階段進行。

我國社會救助法律規範之研究--以給付審核標準為中心

為了解決111年查詢低收入戶是否通過的問題,作者簡玉雪 這樣論述:

社會救助制度為社會安全網之最後一道防線,而社會救助之建構,主要係因應貧窮問題,透過資產調查方式,對於符合資格者予以納入照顧之殘補式制度設計。檢視社會救助法制沿革,自一九四九年國民政府撥遷來台即沿用之「社會救濟法」,其消極安貧定位,並未協助低收入戶自立脫貧;一九八○年,隨著「社會救助法」制定公布,不僅代表消極意涵之社會救濟法正式宣告廢止,更開啟我國積極救助之立法方向。社會救助法公布至今,期間歷經五次修正,對於貧窮線定義、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以及工作收入計算原則等給付審核標準,皆訂有法規範可資參酌。惟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對於上述申請低收入戶所應檢附之文件,以及審核

認定程序等,立法者則授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予以認定。另,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目之規定,分別屬於直轄市與縣(市)之自治事項。據此,地方政府往往囿於財政能力,再行訂定趨嚴之審核標準,所無之限制,使得我國低收入戶不論人數與戶數,皆長年未達總人口與總戶數百分之一之極低比例。有鑑於此,本論文藉由社會救助法制之研究,分別透過法規範與其實際制度執行層面之審核標準,探討經濟全球化下所產生新貧與近貧階級無法納入社會救助體系之肇因,茲概述如下:首先,針對貧窮之相關論述以及與社會救助法制之關連部分,闡述貧窮之背景成因以及與全球化之關連,並定義貧窮之概念,以貧窮內涵之轉變,說明新貧社

會產生背景與其呈現之相關問題。抑有進者,藉由社會救助法制對解決貧窮問題所扮演之功能,與其在社會安全體系之定位,作為後續章節之研究基礎。其次,回歸法制層面,闡述社會救助制度之法源基礎與其規範內容,分別由憲法、社會救濟法,以及社會救助法以茲規範,並檢視社會救助法之沿革發展,包括:五次修法歷程與重點內容,以及尚無法規範之中低收入戶給付內容予以論述。再者,針對現行社會救助給付審核標準之探討部分,檢視現行社會救助之審核標準,透過社會救助法與地方政府實際審核之標準予以探討,並評析其所產生之問題,此乃本論文之研究核心,作為接續章節結論部分提出修正建議之重要參酌依據。最後,則綜納全文,基於第四章關於現行社會救

助給付審核標準之評析,提出適當之結論與相關修正建議,試圖透過現行社會救助審核標準所提之修正建議,由法制層面加以檢討,希冀對經濟全球化所形成之新貧或近貧人口,得以不再徘徊於社會救助邊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