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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禮券履約保證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賴瑟珍,吳朝彥寫的 觀光行政與法規 和陳宣宏的 超實用:解決日常消費糾紛的21個祕訣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世界電影雜誌: 2008年六月號474期 - 第 29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 7-11 禮卷 900 元還在用又貴又慢的 XDSL ?社區網路?真正好康實在!季繳半年繳年繳 ... 保證期間自民國初年 01 月 01 日至民國如年 03 月 31 日 DY M : $ 100 平均月費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碁峰 和FUN學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李淑如所指導 林政儀的 預付型金錢借貸契約與附合行為之研究 (2021),提出7-11禮券履約保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預付型(遞延型)商品或服務、借貸契約、附合行為(結合契約)、債之關係相對性、延伸抗辯、經濟上一體性。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陳顯武所指導 何瑞富的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體系構作與實務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定型化契契、特種交易、消費資訊、懲罰性賠償金、行政調查、履約保證、救濟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7-11禮券履約保證的解答。

最後網站711禮卷過期8大伏位(2023年更新) - 宜東花則補充:禮券 (禮物卡)上所印的期限,是全家便利商店或7-11於發行時向銀行投保履約保證的期限,並非使用期限。 請您提供星巴克飲料券、贈品及原購買憑證,至原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7-11禮券履約保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觀光行政與法規

為了解決7-11禮券履約保證的問題,作者賴瑟珍,吳朝彥 這樣論述:

  *運用邏輯思維 導入法學概念   有關行政體系及法規性質的書籍,不外行政組織運作、法條及隱藏在法條背後的法理與法學概念,本書以淺顯簡要的邏輯─相同歸納、不同分類、異同比較、相關鏈結、體系架構五種思維編寫,使讀者對於「觀光行政與法規」,能一窺全貌見樹見林,並能一目了然,有助於學習;同時,循著各章之「註釋」,知悉行政及法學的相關資訊。   *論述完整清晰 簡要淺顯易懂   本書作者均曾長期在觀光行政機關服務,熟諳行政機關組織運作及法規立法(修正)意旨,兼顧理論實務,實為觀光行政公務體系、觀光產業人員及觀光科系師生必備之寶典;對於凖備公務人員考試(觀光行政類科)或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者,更

是有加持加分之功效。   *行政鏈結法規 法規貴在執行   政府設觀光行政機關的宗旨,不外產業輔導、人才培育、消費者保護、觀光建設、國際宣傳推廣等面向的政策擬定、立法及執行,以達到提振業者商機、健全旅遊商序,提高服務素質、增進專業智能,提升旅遊品質、保障旅客權益、維護旅遊安全,提供貼心服務機能、建構友善旅遊環境、建置完善旅遊設施、開發優質觀光資源,吸引旅客來台、增加觀光外匯之效益。   *各章均附自我評量,俾讀者掌握重點;書末並附錄旅遊實務案例及高普考試考題,是一本結合理論實務的參考書,亦是一本教學、考試、研究、經營的最佳法規工具書。   *本書內容包含十種以上現行之法令、契約,此等法令

在本書付梓出版後如有修正,作者將即時更新,並置於碁峰資訊本書籍的網頁,供讀者查閱。

預付型金錢借貸契約與附合行為之研究

為了解決7-11禮券履約保證的問題,作者林政儀 這樣論述:

關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時,亦與金融機構簽訂預付型金錢借貸契約」之三方法律關係,其所衍生之消費糾紛,自民國90年代起至今已因交易環境及交易手段之改變而出現新型態樣(例如以信用卡付費之方式早已普及於現代社會,而非如早年般由企業向消費者推介貸款之對象),雖實務近年多已破除傳統債之相對性原則之箝制,並肯認經濟一體性與延伸抗辯之概念,惟現有法規範適用範圍,未能充分涵蓋新穎的交易模式,對仍處於弱勢地位之消費者,無論係由消費糾紛已發生,消費者欲止損之角度而言;或由消費糾紛尚未發生,消費者得預防權利受侵害之角度而言,現行法規命令及相關配套措施均仍有改善、修正之急迫性。本文之目的在於,針

對現代預付(遞延)型消費常見之交易模式,透過剖析消費者、企業經營者與金融機構間之法律關係,研究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構成,及契約中各自所承擔之風險,以探求現行法規或命令中重新分配風險與責任之可能性,並嘗試提出減輕弱勢一方負擔,加強他方於契約中應負義務之預防手段,以供未來修正方向之參酌。

超實用:解決日常消費糾紛的21個祕訣

為了解決7-11禮券履約保證的問題,作者陳宣宏 這樣論述:

  從民生用品到會員合約   從國內消費到海外刷卡   消費關係萬花筒,遇到問題不用驚   老派貓給你擺平消費糾紛的21招   (附錄提供相關書狀、消費糾紛調解、訴訟祕訣) 聯名推薦   杜怡靜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向明恩副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陳顗安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張珮琦律師(廣華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陳君瑋律師(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         曾學立律師(崇錦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李秉信主治醫師(國軍花蓮總醫院身心醫學科)      賴鴻毅醫師(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家庭醫學科)

    吳聰佑藥師(高雄醫學大學)   陳嘉謦(「花嘴廚房」餐廳烘培主廚)        蘇泉仲(Sidebar執行總監)   蔡博尉(駐澳資深軟體工程師)         Henry(信用卡點數哩程頂尖玩家)     賴鴻毅醫師:看完這本書,我發現,原來法律跟人體一樣是活的!   杜怡靜教授:消保法重要觀念融入生動有趣的小故事,並加入新興消費問題,完整呈現,是一本實用好書。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體系構作與實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7-11禮券履約保證的問題,作者何瑞富 這樣論述:

消費者保護法自1994年制定施行至今,在法院裁判實務上,主要在定型化契約、特種交易、消費資訊、懲罰性賠償金、行政調查、履約保證及救濟等問題,在適用上各有爭議,其間雖已經過多次修正,惟仍有諸多與民法及其他特別法,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或保險法之理論與實務問題待解決。在定型化契約,應討論者為條款是否構成契約內容,首先之爭執點為,是否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及未給予之法律效果;其次,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之效力規定如何及與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廣告效力之認定爭議等。在特種交易猶豫期部分,其與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在性質及適用上二者並無替代關係,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8年公告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

中為滿足消費者保險契約審閱期之需要以及消費者行使契約撤銷權之遵循依據,爰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第55條之1增訂得兼具有二種權利之規定。惟審閱期與猶豫期之規範目的、功能等並不相同,以保險契約之猶豫期替代審閱期是否妥適、可行?實值加以探討。在履約保證部分,由於預付型交易為企業經常採用之繼續性給付之交易型態,對企業而言,除可收一筆資金供其靈活運用外,對廣大消費者而言則可因其一次支付全額可享有業者給予分次給付之消費者所無之額外的附加價值,但如果企業經營不善或有惡性倒閉之情事,除對國家社會產生負面影響外,對消費者而言,則是非常大之損失。為解決此項問題,2015年修正通過之消費者保護法於第17條第1項明確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並規定應記載事項之內容得包括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但因履約保證制度係屬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此項規定或授權規定是否即可解決上述亂象以及有無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容有討論空間。在懲罰性賠償金部分,懲罰性賠償金乃是在民法規定之補償性賠償外,為懲罰被告具有惡意的不法行為以及為嚇阻被告或他人於未來從事類似之不法行為而給予被害人的賠償金。消費者保護法第2章規範之內容包含商品及服務責任、定型化契約、特種交易及不實廣告,但懲罰性賠償金是否對於全部均可適用,學者及實務之間則有不同見解。如從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目的觀之,解釋上應可全部適用。在行政調查部分

,行政調查之行使範圍,如因法院可依其判決解釋方式對於行政機關行使其行政調查權限加以限縮解釋,難免造成法官過於依賴文字表面,此等行事對於人民的權益影響又最巨。因此,為因應變化多端之消費型態,乃有進一步確立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規定之行政調查權範圍。再者,以主管機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行使行政調查時亦有聲請扣押權限,此與消費者保護法有相關之公平交易法亦著有相似規定,乃並兼論公平交易法之是否應仿德國不正競爭禁止法於本2021年1月新增之第59b條內容,使主管機關在緊急或者必要情況下亦可擁有搜索權限,或可作為消費者保護法主管機關於行使行政調查權時,對於可供刑事責任證據的獲得提供思考的方法,特別在渉及重大民生

消費問題,例如在採取預付型消費之企業經營者於無預警倒閉之前仍繼續收取金額而渉有詐欺嫌疑時,更見其重要性。透過本論文之分析及相關之建議,希得以提供相關政府機關於修法時之參考,進而達到促進人民權益維護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