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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禮券統一時代百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欣頻寫的 廣告副作用(全二冊) 和李欣頻的 李欣頻的廣告四庫全書:《廣告副作用.藝文篇》、《廣告副作用.商業篇》、《廣告拜物教》、《虛擬國境》,1991-2016文案作品.創意狂想全集(完整典藏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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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中信出版社 和暖暖書屋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德瑞所指導 鄭文良的 行動支付法制規範之研究 (2019),提出7-11禮券統一時代百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動支付、手機支付、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學系 林誠二所指導 蕭維德的 論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架構暨其法律關係 (1999),提出因為有 電子支付系統、電子商務、網路信用卡、現金儲值卡、網路銀行、電子貨幣、電子資金移轉、系統風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7-11禮券統一時代百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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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副作用(全二冊)
為了解決7-11禮券統一時代百貨 的問題,作者李欣頻 這樣論述:
“文案天后”李欣頻的廣告文案作品集,分為“商業篇”與“藝文篇”。其中“商業篇”收錄了作者為誠品書店、中興百貨等眾多企業創作的,諸多流傳恒遠、撼動人心的經典文案,展現出強有力的文字風格,詳實紀錄了城市、季節、人的情感交叉描述,共分五大主題,以一個全新的文案概念,集結商業脈動的點滴,尋找每個人專屬的創意生活!“藝文篇”收錄了作者多年來的為書店、雜誌、展覽活動等所寫的文案作品,記錄了書店、書、物品與人的交互,呈現出靈動巧思的文字魅力,既是*文案的巡禮,又是文案、文學互相交融的完美體現。
行動支付法制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7-11禮券統一時代百貨 的問題,作者鄭文良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隨著科技的進步與電子商務的發達,近年來支付方式與制度起了巨大的變化,過去的支付工具離不開現金、金融卡與信用卡,如今因手機已經成為現代人日常必需品,將手機作為錢包的新形態支付工具如雨後春筍般興起。而手機支付的核心概念是「虛擬」,將貨幣與卡片虛擬化、電子化,再透過手機本身的硬體或軟體安裝進行支付行為,除了免去零錢的兌換與存放外,在交易系統上也比POS機更為簡易並已發展成為更方便的支付環境。在法源基礎上,我國並無直接規範行動支付的專法,而是針對設立行動支付的各種支付機構加以訂定法規。如此一來,雖然透過手機進行交易皆可稱之為行動支付,但因支付機構的類型不同,在設立標準、執行權限上都反映出差異
性。我國現有的行動支付業者可分為電子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業者、一般業者(以電子禮券形式推行)等三類,電子支付有最高的權限,但卻同時須負擔相對應的較高要求與門檻;從用戶角度來看,可能只差在轉帳金額上限與可否儲值的操作規範,但對於業者而言,成為電子支付業者的最低實收資本額需5億元,其暫時收受款項的存放與利用皆受限制,同時亦有完整的、類似於金融機構的用戶權益保護、安全控管、洗錢防制義務等。藉由介紹、比較與分析我國與美國、歐盟、中國大陸之行動支付規範差異,本研究認為台灣之管制密度較各國為高,且充分區分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的作法在他國中亦較為少見,這可能會更加凸顯介於其間的模糊地帶,進而造成混淆甚至存有
法律漏洞。本研究最後總結前述之觀察與分析,並對我國行動支付相關法制與業者執行層面提出建議供決策者參考。
李欣頻的廣告四庫全書:《廣告副作用.藝文篇》、《廣告副作用.商業篇》、《廣告拜物教》、《虛擬國境》,1991-2016文案作品.創意狂想全集(完整典藏版)
為了解決7-11禮券統一時代百貨 的問題,作者李欣頻 這樣論述:
如文學創作般的廣告文案,撼動人心的經典時尚文案 1991-2016文案作品.創意狂想全集(完整典藏版) 兩岸有史以來 賣得最好的廣告文案作品集 以絕美的詩意文案、強有力的文字風格 成功打造誠品,成為台灣舉世聞名的文化地標 為中興百貨、遠東百貨、統一企業、宏碁Acer…… 寫出一篇篇流傳恆遠、撼動人心的經典時尚文案 時尚界菁英齊聲推薦 人手一本的廣告聖經 收錄一九九一至二○一六年的文案作品 完整典藏 廣告註定不能成為宗教。宗教講生死,有明暗,分善惡,一陽一陰,天堂和地獄並存。但廣告總是隱惡揚善,永遠完美幸福快樂的世界,怎麼看也不是人生的全部,另
一半的境界,祇好用文學來彌補。在這套書中,文案是表相,是魔島,頂端客戶付了錢,是中興百貨,是誠品,是你們看得到人生明亮的部分:詩化的超現實小說則是精神自瀆下的私人產物,填補了廣告明燈下必然產生的人生陰影,陪在旁邊一起展示,陰陽分久必合,相生相應並不相剋。 廣告四庫全書之一:《廣告副作用.藝文篇》 廣告是二十一世紀的詩,詩人不死,祇是逐漸變身成廣告人。 海明威閱讀海 發現生命是一條要花一輩子才會上鉤的魚 梵谷閱讀麥田 發現藝術躲在太陽的背後乘涼 佛洛伊德閱讀夢 發現一條直達潛意識的祕密通道 羅丹閱讀人體 發現哥倫布沒有發現的美麗海岸線 卡謬閱讀卡
夫卡 發現真理已經被講完一半 在書與非書之間,我們歡迎各種可能的閱讀者 ──李欣頻 《誠品副作用》的文案寫作,是一種詩與非詩之間的實驗、拼剪,無關係聯想的營造,或者就是各種斷想的接枝與配交。它多半不以具體的書或活動作明言的訴求。而是在具體的週邊浮繞,以想像來勾勒實體,用朦朧挑動出本質。它有時營造炫酷,有時則推促著鄉愁,甚至有些時候則教唆叛逆。文案寫作愈來愈成為一種表演,在這個誰也別想說服誰的時代,文案不再那麼實用的像結構功能,而愈來愈接近文學創作,而欣頻原本就是個很有才情的文學創作者啊!──南方朔(知名文化評論人) 廣告四庫全書之二:《廣告副作用.商業篇》 商業迫
害文學、文學臥薪嘗膽,以牙還牙將商業文學化,一點一滴慢慢收復文學失土。 川久保玲的服裝,染上三島由紀夫式的死亡黑。 伊夫.聖羅蘭的房間,以《追憶似水年華》的角色替房間命名。 羅夫.羅倫專櫃的長褲和衣衫間,擺一本臨床心理學。 Gianni Versace的皮革配真絲,曝露了肉感的義大利古典主義。 哈美奈把佛教戒律學和集體潛意識哲學,反映在運動衫的設計上。 服裝讓身體自戀,閱讀讓心靈自覺。 ──李欣頻 李欣頻是廣告文學化的典型例子。由一篇篇誠品書店的宣傳文案,以及其他廣告創作集結而成,每一篇都是一首美麗的散文詩,像是讓文字穿高跟鞋,亭亭玉立,到處展示魅力。有些篇章是
文字與文字比武,前面的辭句和後面的辭句決鬥,形成精采可觀的文字浴血戰。 商業迫害文學、文學臥薪嘗膽,以牙還牙將商業文學化,一點一滴慢慢收復文學失土。在這個商業到令人悲傷的時代,讀李欣頻將廣告文學化,讓人有一種復了仇似的快樂。 ──葉旻振(前百帝廣告公司執行創意總監) 廣告四庫全書之三:《廣告拜物教》 廣告讓敗物教的勢力版圖不斷擴張,讓人們的慾望不斷吞噬著消費市場。 這是一本抒情的游擊隊式文集,襲擊我們生活週遭的大小事物 越來越多的VISA破產者、不負責任的敗家子、 無政府反動份子,悲觀末期的憂鬱症患者…… 以刷爆信用卡的激烈行為諷刺資本主義的荒謬, 賭
世界末日免償債務的可能, 連夜與酒肉朋友狂歡擠兌百年奢華、 實踐一月亡華的詛咒。 ──李欣頻 因為廣告越來越有趣,因為廣告越來越吸引人,因此,有越來越多的人討論廣告。廣告讓敗物教的勢力版圖不斷擴張,讓人們的慾望不斷吞噬著消費市場。 「買了我,你才是走在時代的尖端!」商品如是說。你要消費嗎?敗物教告訴你,你不消費就是對不起你的情人,對不起你的家人,對不起你自己的良心。你跟得上敗物教的腳步嗎?還是你還要活在久遠的石器時代之前? 從石器時代以來,人類就有永遠無法滿足的情慾、無法抵抗的寂寞、無法拒絕的熱情……;透過敗物教的廣告,我們看得更清楚。 ──羅文嘉(水牛出版社社長)
廣告四庫全書之四:《虛擬國境》(☆隨書附贈「未來藝術村」拉頁) 李欣頻的第一本手繪地圖書 Future in the Networld,沒有想像力,網路也沒辦法帶著你無遠弗屆。 用想像力幫自己在難以適應的現實社會中, 不停地找出口, 它變成一個個擁夢為王, 倍速蔓延的無害國度, 完全脫離我的主宰, 自行繁衍生機。 ──李欣頻 「根本沒有國家這個玩意。有的只是土地、河流、山丘和平原。」──David Niven 女人國、旅行國、預言國、音樂國、失眠國、巫術國、死亡國、詩人國、圖書國、SHOPPING國、愛情國、情慾國、許願國…… 虛擬國
境、建國不易。草創期間,歡迎記者、私家偵探、占星師、智慧檔案偷窺者、小說家、工程師、科學實驗家、革命份子、資本主義下既得利益者……全面加入建國情報聯盟。 想像力永遠走得比文明更快,在新世紀懷著三十個希望誕生的國度,期待你也能找到樂不思蜀的天地。 本書特色 ☆套書盒的設計概念: 相對於廣告帶來的短暫消費慾望,以金屬質感的外盒設計,文字用鑄字效果,有庫房重地、厚實和堅固不朽的意象。經典文案也有如鐵鑄鏤刻般,值得雋永流傳。 名人推薦 南方朔(知名文化評論人) 葉旻振(前百帝廣告公司執行創意總監) 陳剛(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 徐智明(大陸知名
龍之媒廣告連鎖書店董事長) 陳義芝(作家、前聯合副刊主編) 詹偉雄(前《數位時代》總主筆) 羅文嘉(水牛出版社社長) 專文推薦 書評 ◆在這個誰也別想說服誰的時代,文案不再那麼實用的像結構功能,而愈來愈接近文學創作,而欣頻原本就是個很有才情的文學創作者啊!──南方朔(知名文化評論人) ◆羅蘭巴特說:「閱讀上的爽和做愛一樣」,閱讀李欣頻的副作用,就是讓人非常容易「繼續字戀」,精神上爽快兩次。──葉旻振(前百帝廣告公司執行創意總監) ◆李欣頻是年輕一代華人廣告圈中的佼佼者,她延續了傳統文案的精髓,並進行創新,逐漸形成了自己獨特的風格。……在可知與不可知之間來去自如,
所以,創作出一流文案的人必定是通靈者。──陳剛(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 ◆沒有第二個李欣頻,沒有第二個當年的誠品,所以作為專業書,這本書不是用來學的,是用來讀和感悟的。李欣頻不願意複製自己,同樣,誰也複製不了李欣頻。──徐智明(大陸知名龍之媒廣告連鎖書店董事長) ◆李欣頻是一位才氣縱橫、無法類比的作家。自信傑出,自覺邊緣。心思奇幻熱烈,雜揉了憂鬱不安的特質。──陳義芝(作家、前聯合副刊主編) ◆熟悉李欣頻對比、隱喻、指涉、模擬情境的文字運用,終於,我們作文的能力得以中年再造。──詹偉雄(《數位時代》總主筆) ◆因為廣告越來越有趣,因為廣告越來越吸引人
,因此,有越來越多的人討論廣告。廣告讓敗物教的勢力版圖不斷擴張,讓人們的慾望不斷吞噬著消費市場。──羅文嘉(水牛出版社社長)
論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架構暨其法律關係
為了解決7-11禮券統一時代百貨 的問題,作者蕭維德 這樣論述:
背景說明 電子商務係近年來最新興最熱門之議題,藉由網際網路與無線通訊之發展,改變了傳統的交易模式,更創造出眾多的新興科技與工業,提供比傳統商業模式下多出數十倍的商業貿易與工作機會,更促進國際間貿易的快速發展,真正達成地球村之理想。電子商務使傳統主要的商業或組織活動,不論是所謂的B2B(業者對業者之交易)或是B2C(業者對消費者之交易)、抑或B2G(業者對政府之交易)的交易模式與運作皆產生劇烈變革。在這一波電子商務模式下,係以所謂資訊流、物流、金流等三方面主軸,凡能主宰此三大領域者,即主導了未來商業的發展趨勢。而在此其中,關於電子商務各種資金之流動、移轉,例如付款、轉帳及其
他交易等,除仰賴傳統人工及自動化機具設備(如ATM)等方式外,亦應運而生各種新的付款方式,例如透過網路信用卡、網路銀行、各種儲值卡、電子支票及銷售點系統(POS)……等等,且隨著技術的不斷創新,新的支付方式亦不斷地產生與實施運用。隨著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與架構不斷產生,其間之法律關係亦然日趨複雜,然現行實務可知,電子商務業者對於使用支付系統時並不十分聊解其應負擔之責任為何,甚且不知此其中含有甚多之法律風險。本文創作之目的即在針對現行應運電子商務所發展出之幾套較新且重要的支付系統,探討其系統及使用架構為何,並研究其中當事人之各項法律關係,以作為各項支付系統使用者規畫各項法律責任與風險之參考。
電子支付系統之意義與類型 所謂電子支付系統即是利用電腦及電子化設備等相關產品或系統來進行商業交易中所需資金流動的相關作業,例如付款、匯款、轉帳及伴隨此等行為所需相關資訊等,亦即前述所謂「金流」之部分。電子支付系統源自於早期金融業務電子化時,金融業者為加速作業流程、降低成本、增強競爭力,故在金融業間與業者間設立專線來進行資訊流通,例如自動櫃員機作業(ATM)、通匯作業、資訊查詢作業、銷售點服務,乃至於後來的家庭銀行、企業銀行、電話銀行、金融EDI、銷售點系統(POS)等皆屬之,此即早期傳統之電子支付系統,其主要用於解決銀行或其他金融業者與企業間關於大筆或經常性
資金之來往。直至數年前隨著電腦之普及及網際網路、無線通訊科技之發展與普遍應用,為因應龐大之網路商機,所謂網路信用卡、虛擬信用卡、網路銀行、利用磁條或IC晶片儲存資料之所謂虛擬貨幣、現金儲值卡等電子錢,企業間採用之電子採購卡、配銷卡等及其他尚在發展中等新電子支付工具不斷應運而生,因此亦架構出較諸以往不同之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而此系統亦不再僅侷限或嚴格區分小額支付系統或鉅額的資金移轉系統。 實務上區分電子支付系統之類型頗為分歧,例如以付款時間、貨幣形式、付款數額大小、可移轉性、防偽硬體、清算作業、認證方式等方式來作區分,但原則上來說,可以電子支付系統使用之工具或媒介,從大的應用
方面加以區分為三大類型: 、線上信用卡支付系統:此即將信用卡使用於網路上,以輸入密碼方式取代刷卡動作。 、新興支付工具系統:例如各種電子貨幣支付系統,此詳下述。 、帳戶型支付系統:例如網路銀行轉帳系統、電子支票等。 現今常見之電子支付系統種類: 金融EDI系統、小額付款系統、電子代幣系統、電子貨幣系統、電子支票系統、智慧卡系統、網路銀行系統等等。近來美國較為興盛的則為「電子付款和帳單顯示系統」(Electronic Bill Presentment and Payment,簡稱EBPP)
,其結合電子付款與傳統現金交易所須之對帳單,成為所有銀行業者以及大型開帳機構(biller)主要的發展計劃。 傳統與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區別 傳統上常見的電子支付系統,大約有「金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自動櫃員機系統」、「POS銷售點系統」等等,大抵上都是利用專線式連線方式來傳輸帳戶及資金流動之資料。而所謂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並非完全不同於傳統之電子支付系統,而僅係指於電子商務時代下,配合IC科技與網際網路之興盛,將原有之電子支付系統結合更先進之IC晶片以及更開放、迅速之網際網路,使之更為便捷與迅速。例如將傳統之信用卡使用於網際網路上,免除傳統刷卡之動作
克服刷卡地點之障礙;或將用於POS系統中之金融卡、轉帳卡,結合IC晶片與網路,使之變成據多功能的IC金融卡、儲值卡、智慧卡,甚或具貨幣性質且可線上直接(On-line)付款之電子貨幣等等,使之具備現金之功能與便利卻無攜帶現金之麻煩,抑或使之等同於現金之價值;或利用網路開發一些小額付款系統,人類之生活步調與方式亦將因此等不同之支付方式而有所改變。 本文即是就上述電子付款系統三大類型:「線上信用卡支付系統」、「新興支付工具系統」、「帳戶型支付系統」,於現行電子商務中一些目前較為成熟、常見之支付系統加以論述。 電子資金移轉 所謂電子
資金移轉,簡單的來說就是藉由電子設備,指示或授權金融機構對另一帳戶扣帳或入帳所進行之資金傳送,他不是真正將資金傳送到對方,而僅是傳輸代表一定資金的資料訊息,並賦予傳輸當時即具有等同資金真正移轉之效力,但在實際作業上是由金融機構事後統一整批來進進行現金搬運作業。對電子支付系統而言,電子資金移轉即是其手段與目的,支付系統只是方法與媒介,資金移轉才是真正目的,因此關於使用電子支付系統中,電子資金移轉所可能遭遇之法律問題即值得關切。關於電子資金移轉常見的問題約有: 1、客戶與銀行關於電子資金移轉之契約關係為何。 2、告知義務內容之規範。 3、
如何給予消費者資金移轉憑證。 4、預先授權電子資金移轉之方式如何。 5、資金移轉訊息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6、資金移轉憑證錯誤之通知、更正、說明,是否暫時入帳,可否課與懲罰性損害賠償。 7、未授權資金移轉之責任、範圍及其限制。 8、金融機構關於其直接造成損害之作為或不作為、不可抗力、機械故障等造成消費者損失,應負如何之責任。 9、電子資金移轉無法完成時,銀行及消費者之責任為何。 10、電子資金移轉強制使用之禁止。 11、民事責任中法院審酌
以決定賠償金額之因素。 質言之,電子資金移轉的法律議題主要可分成銀行金融作業關係的與使用連線系統的風險控管問題。在目前實務上認為,銀行與存戶間訂立的是消費寄託契約(活期存款、儲蓄存款),另就金融卡之使用訂立一委任契約(如ATM之代為匯款、轉帳等);若係支票存款(甲存)則為消費借貸加委任契約。但就整個電子資金移轉架構而言,因為參與的當事人叫多,整個交易架構較為複雜,遂有「委任契約說」與「承攬契約說」有者,採「委任契約說」與「承攬契約說」最大的區別實益在於銀行所負的責任不同。若採「委任契約說」,則銀行只須依照客戶之指示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事務即可,若是因其他銀行
或機構、單位之指示造成客戶之目的無法達成受損或其他人(如受款人)之損害,銀行責不必負責;反之,若是採「承攬契約說」,則銀行須至客戶所委託處理之事務全部完成,其契約義務方告終結,易言之,若有因他銀行或其他單位、清算中心等之行為造成為指示客戶之事務無法完成,則銀行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採委任契約說,對客戶較不利;依承攬契約說,則銀行之責任較重。 在系統責任風險之分擔方面,在一般之轉帳契約中客戶對於銀行於所處理委任事項時較有注意、控制之可能,故採委任契約說於責任分擔上較公平;但是在電子資金移轉之中,客戶實際上很難去注意、控制銀行如何處理其所委任之事務,而且客戶因與財金公司、
其他銀行間無契約關係,對於因此等單位所造成之損害無法依契約關係求償、在侵權行為上舉證亦很困難,因此若採委任契約說而簽約行對此等單位之行為所致損害亦不負責的話,客戶實際上求償無門,只能自認倒楣。本文以為,基於新型態的電子支付系統電子在我國處萌芽階段,消費者對此之信賴度仍為不足,為增加消費者使用之機會,並擴電子商務之發展,似應認為銀行與客戶就電子資金移轉所簽訂之契約性質為承攬契約較妥。至於銀行與其他機構間則可利用如共同保險、開設專戶等方式藉以分擔責任、分散風險。 網路信用卡系統 所謂「網路信用卡」通常即指將信用卡使用與網路交易中,傳統上使用信用卡,必
須藉由「刷卡」之行為來完成交易;但在網路信用卡中,因透過網路所為之交易行為,並無法同時進行該「刷卡」之行為,因此發展出一套機制,改以輸入信用卡號之方式來取代「刷卡」之動作,然就此觀之即可得知,在使用過程中,無法確知使用信用卡之人是否確為持卡人,亦即不知該信用卡是否為被盜用?此外,使用網路過程中,信用卡號亦可能被遭駭客攔截、竊取,而將信用卡號交予商家後,信用卡之資料亦可能遭商家濫用或散播出去,因此為確保網路使用信用卡之順利與安全,遂發展出用以搭配信用卡並確保網路交易安全之機制。在目前此一配套之機制有所謂兩大系統,即SET系統與No-SET系統。這裡套系統主要的差別在於SET的安全型較高,但操作程
序繁瑣、建置成本高;而No-SET系統則交易較方便成本低,但安全型不若SET般高。 在法律關係方面,網路信用卡並沒有大幅改變傳統信用卡交易的原有法律關係,它主要是因為加入了新的交易主體,因此使的整個法律關係更加複雜化。在傳統的信用卡交易中主要有五造當事人:特約商店、收單機構、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但在網路信用卡系統中則因為上述安全機制加入了所謂安全認證中心(CA)以及付款閘道等網路加值業者,以及因使用網際網路所產生之風險。例如傳統上關於發卡銀行與持卡人間之關係,向有所謂消費寄託契約說、交互計算契約說、消費借貸契約說、委任契約說、委任契約與消費寄託契約之混合契約說、委
任契約與非典型契約之信用卡契約之混合契約說抑或委任與承攬之混合契約說等,而在實務上係認為信用卡契約屬於一委任與消費借貸之混合契約。基本上網路信用卡交易系統,不論是SET或SSL機制,都未變更原有之法律關係,但銀行通常會另外再與持卡人簽訂一「網路銀行信用卡特別約定條款」,用以約定關於使用網路信用卡時,雙方因使用網路連線及安全作業系統所產生之相關問題,例如約定得以電子郵件傳送帳單、交易明細、被冒用之損失分配等。在CA方面,CA出具約「憑證」其效力如何?經公開金鑰核對私密金鑰確認數位簽章後,是否應明文認定發生「身份之確認性」、「交易資料完整性」以及所謂的「交易不可否認性」?又如因CA核發憑證或金鑰發
生錯誤,則善意信賴該憑證及公開金鑰之交易當事人是否受到保障而CA應予以賠償?原則上,CA既係提供金鑰加密認證與核發憑證之服務,而由受服務者提供對價,則其與憑證人間之關係應為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之委任契約關係,且為有償。而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而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五條,CA所負之責任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此推論,在上述問題中,交易當事人應能得到適度保障,但在實務上,CA多半不願意負擔如此龐大之責任,而以定型化契約約定之方式將大部份的責任排除,例如CA因認證程序疏失(錯認甲為乙、憑證有效期限錯誤等)或逾越權限
(擅作主張逕將憑證中止或撤銷)時,一般而言,CA會對於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賠償方式與金額限制在一定的金額內,甚或約定不負擔任何責任等等。CA之所以以契約方式約定免除其責任之主要理由有二:一為現今有關連線之系統風險由誰負擔不明,倘若係因連線過程中出問題,例如連線中斷、駭客入侵等,則有時無法查出應由誰負責,CA不願負擔此一責任;再者為倘若CA負擔此一風險,則勢必提高服務費用,使用者因此必須負擔高額之服務手續費,對於現今正值推廣時期之網路認證機制十分不利。為解決此一問題,本文建議應依照上述電子簽章法之規定,由主管機關訂立一定型化契約範本,合理分配CA與消費者(包括一般網路使用者與網路商家)之風險責任
。 又在整個網路信用卡交易系統中,共有持卡人、發卡機構、收單機構、信用卡組織、網路特約商店、認證中心、付款閘道等等當事人,這些當事人在使用整個連線系統時,彼此之間因此一連線產生之風險與關係究竟如何?依據財政部頒佈的「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亦將網路信用卡之使用包括進所謂的網際網路銀行系統中,但該範本對於各該當事人間之系統風險與分配並未做任何規定,反而將所有因使用連線系統所致損失之責任歸給消費者,對此日本有學者提出「系統責任」,他從保障利用電子支付體系使用者的觀點出發,認為客戶並非電腦或通訊之專家,除依約定方法使用外,並無任何規避損害之方法,故系統內的危
險應由參予並提供該系統予客戶的銀行負擔。此外,基於客戶對系統的合理信賴,亦應由引介該系統予客戶的銀行負擔無過失信賴責任。可資參考。 現金儲值卡系統 所謂的現金儲值卡,乃指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持卡人據以進行貨物或勞務交易,簡單的來說,就是將一定的現金價值儲存到卡片裡面,持卡人再將之當作現金使用,每次使用時就扣除消費的金額,他跟傳統的代幣或禮券差別在,現金儲值卡是真正將現金的所有權移轉到卡片中(稱之圈存),一但現金從銀行帳戶中儲存到卡片後,持卡人就不可以再對銀行主張權利,因此和代幣或禮券僅是表彰一定的權利不同。關於現金儲值卡在法律上的爭
議有二:一為發行現金儲值卡所遭遇的問題,一為現金儲值卡之法律關係為何。就發行面之問題,主要是現金儲值卡之法律性質究竟為何,倘若認為現金儲值卡具有貨幣之性質,則僅中央銀行可發行,倘認係一有價證券,則一般銀行或公司行號皆可發行,又倘認為具有存款之性質,則僅有金融金融機構能發行,依據財政部針對現金儲值卡所研擬之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規定,我國規畫中的現金儲值卡不包括電信局、捷運公司等非金融單位所發行的單一用途儲值卡,主要是以銀行發行的多功能儲值卡為管理重點,例如銀行與加油站、公用電話、百貨公司等多處商店簽約,其所發儲值卡可同時在這些簽約商店消費使用,且具圈存功能。銀行發行這類的現金儲值卡,應經
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報備許可,且按照中央銀行規定提列準備金。而此可之,我國財政部規畫中之現金儲值卡須提列準備金,因此其法律性質應為「存款」之一種。 在系統架構與法律關係方面,現金儲值卡之交易主體包括有:持卡人、發卡銀行、代理銀行、特約商店、網路連結交換中心(清算中心),原則尚這些主體係靠彼此間簽訂契約來規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持卡人與代理銀行於開戶簽訂消費寄託契約及現金儲值卡服務契約,特約商店與銀行簽訂一現金儲值卡銷售點服務契約,這些合約多半是複合性、非典型的契約,內容可能包括委任、寄託、消費借貸等等。但在整體交易架構上仍有彼此間未有契約關係者,例如特約商店與清算傳輸中心間
,此兩者間即無契約關係存在,雖然特約商店乃是將資料傳輸給清算傳輸中心,但清算中心只是將款項通知代理銀行匯入給特約商店,清算中心只是銀行的履行輔助人。此時特約商店一旦因傳輸中心之行為遭致損害,依據民法第二二四條,仍應依據與銀行之契約向債務人銀行求償。 網路銀行轉帳系統 所謂網路銀行,就是將傳統銀行業務透過網際網路來進行,並且透過網路來開發新型態的業務與服務,傳統的銀行網路作業係透過專線式的電子資料交換來提供企業進行資金移轉及帳戶管理,新的網路銀行則透過開放式的網際網路來對全世界的客戶,包括一般個人與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因為網際網路的無遠弗界,銀
行不必再建置高額的專線系統即可與客戶及其他銀行間進行雙向與即時的互動,而所謂的網路銀行轉帳系統即是透過網路銀行來進行資金移轉與帳戶管理。關於網路銀行轉帳系統罪主要的法律問題即是在整個網路連線作業中,各該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各為何,在網路交易高風險的情形下,應當如何保護自我的權益。原則上這可大別為銀行與銀行間關係,銀行與客戶間關係、銀行與網路清算中心、網路加值公司(如ISP)間關係以及客戶與網路清算中心、網路加值公司(如ISP)間關係等等。 就銀行與客戶間之關係而言,會先就金融交易關係以及使用網路連線系統關係先行簽訂消費寄託契約以及網路銀行服務契約,但銀行為避免負擔過重責任,
多半以定型化契約方式將所有責任排除轉由消費者負擔,又依據財政部所制訂之網路銀行契約範本,雖然在表面文字上對銀行與消費者間之權利義務作合理分配,在卻要求消費者負擔所有因使用網路系統產生之各種障礙、風險負擔舉證責任,而一般消費者根本無此能力,因此實質上等同要求消費者負擔所有風險。殊不合理,對此行政院已正準備研究改進。 就銀行與銀行以及銀行與清算傳輸中心間,主要是藉由各銀行加入清算中心的作業系統,並由清算中心制訂一共同規約來規範彼此間的權利義務,但目前在我國,此一制度並非十分成熟,負責清算中心之財金公司關於網路銀行作業系統也才剛建置完成,因此關於內部間之規範並未十分完善,
因此導致銀行在自己負擔的責任範圍不明下,寧可將責任轉由消費者負擔。關於一般網路業者之責任,例如ISP業者中斷網路連線服務致消費者之轉帳失敗或錯誤並受有損失時,ISP業者應負何種責任?依據民法,ISP業者的網路服務契約究竟是無名契約或租賃契約或有爭議,但其為有償契約、雙務契約則為不爭之事實。因其為雙務契約,客戶有付款義務,ISP則有提供網路服務之義務,一旦不能依約提供服務,則為債務不履行,有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問題;且因其為有償契約,ISP負瑕疵擔保責任,準用民法第347條,ISP須擔保用戶使用網路服務之權利存在與權利無缺。 其次,若由消費者保護法觀之,由於ISP符合該法第2
條第2款所稱「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應遵守消保法第7條之規定,根據該條第2項ISP提供之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財產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例如:標示連線可能突然中斷引起資料遺失等財產損失);而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致生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時,須負無過失責任與連帶損害賠償貴任。 但根據我國的電信法第23條卻規定:用戶使用電信事業的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但應扣減所收的費用。而ISP業者即是電信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第一類: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
事業。第二類:其他電信事業), 依據民法、消保法與電信法的規定,ISP的責任大不相同,民法是瑕疵擔保責任,消保法則是最嚴格的無過失責任,依照電信法ISP卻又可以主張免責;在適用法律有爭議,結果又相互衝突的情況下,建議ISP應與用戶於契約中明定,連線中斷時ISP的責任範囤與賠償上限。然於約定責任限制時,須考量消保法有關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例如應本平等互惠原則,以及第12條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之條款無效等規定;並依消保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同時設置障礙申告專線,配合操作人員提供障礙申告服務。 結語 探討電
子支付系統的系統架構與法律關係,是一門結合科技技術與法律的學問,研究過程中或有頗多困頓與挫折,但在這個電子商務的新時代,研究其法律關係並藉以釐清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亦是發展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關鍵,本文為國內第一位針對電子商務時代下之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加以研究者,其中或有錯誤或不足之處,還請各位老師不吝加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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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薪$200起<米其林推薦泰式料理>【NARA Thai Cuisine】台北統一時代店/寒假內場 ... 2022年底-2023年~我們期待有你的加入2022年年底創立『一星名店』 2022年7-11通路 ... 於 www.chickpt.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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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顧客服務- 統一時代百貨
面額, 單張100元, 單張100元. 販售地點, 台北店5F外幣/退稅中心. 折扣, 單次購買50萬(含)以上可獲得2%的商品禮券, 單次購買50萬(含)以上可獲得2%的現金禮券. 於 www.uni-ustyle.com.tw -
#36.統一時代百貨禮券
7.滿額折抵券統一時代百貨禮券是你要找的商品嗎?飛比有統一時代百貨、 ... 遠東百貨、家樂福、新光三越百貨)與超商(7-11便利商店、全家便利商店)禮券 ... 於 didziojikinija.lt -
#37.夢時代不收.pdf
7 -11禮券. 不收. 百華現金禮券. /商品禮券. 不收. 南紡禮券. /提貨單. 不配合 ... 夢時代購物中心. 【館内各店櫃不收取劵種告示】. 活動券. 紙本禮券/提貨單. 數位禮券. 於 www.dream-mall.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