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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银行卡在苹果商店被盗刷?也說明:这种情况只可能是你的银行卡不小心被别人拿去绑定了Apple ID。知道卡号和手机号的话别人偷偷拿你的卡绑了也是有可能的。你最好留意一下。

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碩士班 陳龍昇所指導 林宏耀的 著作科技保護措施規避行為責任之研究 (2015),提出Apple com bill 盜 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科技保護措施、防盜拷措施、數位千禧年法案、合理使用。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王偉霖所指導 劉昱廷的 數位時代音樂著作侵權行為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數位科技、音樂著作侵權、數位取樣、音樂盜版的重點而找出了 Apple com bill 盜 刷的解答。

最後網站iPhone跳1通知!台灣信用卡恐「集體盜刷」 達人曝1招:要快則補充:一、點開iOS「設定」畫面,點選最頂端的「Apple ID 帳號」,並選擇「密碼與安全性」。 · 二、接著點擊「更改密碼」。 · 三、輸入曾經登入過iCloud帳號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Apple com bill 盜 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著作科技保護措施規避行為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Apple com bill 盜 刷的問題,作者林宏耀 這樣論述: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通過「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後,引起各國對「科技保護措施」的重視,紛紛開始立法,禁止對科技保護措施的規避行為。在上述條約通過後,美國很快的制定「數位千禧年法案」,修訂著作權法第1201條以下規定,屬於最早制定科技保護措施相關規定的國家之一,也是我國在2004年修訂著作權法,增訂防盜拷措施相關規定的學習對象。而自1983年日本公司Nintendo生產的主機NES首次遭到破解以來,對各式遊戲主機的「破解」、「改機」行為屢見不鮮,所有人為了增加遊戲主機的功能(多半是為了執行盜版遊戲),想盡辦法規避科技保護措施。而在蘋果公司生產的iP

hone上市後,行動電腦設備很快的成為大眾生活不可或缺的工具,隨之而來的各種功能要求,在原廠不願提供之下,使得破解行為越發不可收拾,也賦予破解除了助長盜版以外的新意義,最後更使美國在2010年與2015年分別將智慧型手機以及平板等移動式電腦裝置,納為免除規避科技保護措施責任的特定著作類型之一。與美國相比,我國智慧型手機的使用人數已達1600萬,對破解行為至今卻仍無實質的法律修正。因此本文將以美國法為主要比較對象,在使讀者了解科技保護措施的組成要件以及古今破解行為的方式及目的後,再介紹美國現行科技保護措施相關規定以及配套的行政措施,透過介紹科技保護措施相關判決,分析實務上發生的問題以及相關規定對

原本著作權體系帶來的衝擊。最後則將介紹我國現行防盜拷措施相關規定,並藉著觀察美國法現存問題與相關學說意見,試圖對我國現行法不足之處提出修法意見。

數位時代音樂著作侵權行為之研究

為了解決Apple com bill 盜 刷的問題,作者劉昱廷 這樣論述:

音樂著作相較於其他著作類型,具有較大的流通性,數位科技的出現,使得音樂著作將可以數位化的形式被儲存利用,增加了音樂著作被利用的頻率,雖然數位科技為著作權人帶來新的收益,但也使得音樂著作侵權行為更為頻繁,在侵權判斷上也產生更多爭議,本論文欲探討音樂著作在數位科技發展下所產生的侵權爭議,包括數位取樣行為與音樂侵權行為。 延續著傳統上音樂著作抄襲的爭議,數位取樣的行為是數位科技發展後才產生的侵權爭議,音樂取樣行為從原本的實驗性質,逐漸發展為新興的創作方式,並且逐漸在美國的流行音樂界成為一種重要的創作方式,由於數位取樣創作多半借用他人的音樂至新的創作中,此種創作方式引起了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爭議,

經過著作權人提起多次訴訟之後,數位取樣的行為受到了限制,但美國法院亦在某些判決中,承認數位取樣有構成合理使用之空間。 隨著數位科技的發展,造成重製音樂著作的成本及時間大幅下降,加上網際網路的普及,著作流通的速度也比以往來的更加的快,因而著作權人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在數位時代受到更多的侵害,音樂著作盜版成為了一個棘手的問題。以跨國的影音集團為首的著作權人一方,透過發起大規模的訴訟來對抗音樂著作的直接侵權人,或是直接對控管音樂著作在網路上流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訴訟,但著作權人在與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訴訟中並未取得其預期的效果,近年來著作權人則轉向利用提出內國法案修改現行著作權法及制定國際間的貿

易協定,試圖加強音樂著作權盜版的執法,以及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更嚴格的監控義務,在數位科技持續進步的現今,著作權人與音樂著作盜版行為的戰爭將會更加激烈。關鍵字:數位科技、音樂著作侵權、數位取樣、音樂盜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