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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陳起行所指導 郭淑儀的 行動應用軟體隱私保護標準研究 (2012),提出apple.com bill 33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資訊隱私、行動應用軟體、隱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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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apple.com bill 33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動應用軟體隱私保護標準研究

為了解決apple.com bill 33元的問題,作者郭淑儀 這樣論述:

行動應用軟體具備適地性、即時性、主動性,可以提供個人化的便利服務。智慧手機普及率上升,亦將帶動行動電子商務風潮,但是消費者對於隱私安全方面的顧慮,卻是推動之阻力。行動應用軟體暗藏隱私隱憂,可能輕易截取隱私資料,包括行動裝置代碼、帳號密碼、文字訊息、照片、影音、連絡資料、行事曆資料、歷史接聽紀錄、網路使用習慣、地理定位資料等。這些隱私資料是屬於我國個資法第二條「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為個資法保護之範圍。手機用戶隱私資訊外洩問題層出不窮,歐盟和美國之爭議案例頻仍,遂於近年陸續提出相關法案和隱私保護措施。歐盟為全方位式立法,著重政府主導功能;美國是部門式規範模式,尊重產業自律。

為解決各國或國際組織之個資隱私保護規範不一致問題,透過信賴標章的產業自律規範,發展成為具有效力之民間保護標準,甚至是國家標準,進而與國際標準接軌,至少可為企業降低遵守法規所投入之成本。標準是可以用來捍衛國內產業競爭力,在國際市場競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國際標準組織的運作通常採共識決,強調嚴謹和透明化;需要在產業和政府支持下,累積國際標準制定經驗,長期堅持投入,始得取得領先主導標準之先機。最受到矚目的行動軟體隱私標準「不被追蹤」,因與廣告商利益衝突,W3C遲遲不能通過標準定案。在各國行動應用軟體隱私保護規範尚未完備之際,透過國際標準組織、區域組織和產業組織等自律發展,形成隱私保護標準,可彌補相關法

令規範未及之處。建議自法規、隱私標準和隱私標章認證方面推動個資與隱私保護,朝向政府管制和產業自律併進之模式發展。國際行動應用軟體標準發展雖尚在萌芽階段,相關產業仍須密切關注。在科技推陳出新的時代中,個資和隱私保護法制總是趕不上科技變遷,為避免問題反覆發生,標準制定推動者、立法者和執法者皆需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