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跳票刑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刑事法~『故意開「芭樂票」給他人也會構成詐欺取財』也說明: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 ... 均尚未跳票、拒絕往來,告訴人黃鏡如、姜玉桂誤信可藉由. 被告交付之支票取 ...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李開遠所指導 簡宏璋的 內線交易案件重大消息與成立時點問題探討 (2008),提出支票跳票刑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資訊揭露、消息受領人、重大消息、內線交易。

最後網站詐騙集團濫用的「本票」是什麼?簽了不付錢會怎樣? - 關鍵評論則補充:標籤: 票據法, 本票, 地下錢莊, 保管條, 竹聯幫, 詐騙集團, 發票人, ... 會不會將本該只是民法的「債務不履行」行為,被陷害成刑法上的「侵占罪」?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支票跳票刑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內線交易案件重大消息與成立時點問題探討

為了解決支票跳票刑法的問題,作者簡宏璋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探討對於內線交易案件,其重大消息之認定問題、以及重大消息成立時點相關問題。在消息重大性之判斷而言,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公布之後,本文仍認為沒有明確的方向。惟消息重大性與否之判斷,具有高度事實認定之特性,必須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並非以單位事件作為衡量基準。 本文自經濟之觀點,探究內線交易之成因,包括資訊不對稱、效率市場臆測說等,並就內線交易規範之基礎理論作一整理及介紹。並就美國法院對於內線交易案件觀點之發展作一介紹,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似乎有意藉由公平揭露規則之實施,將美國法院對於內線交易之界定標準重新導回「資訊平等原則」。

內線交易於現行實務上,最大的問題在於相關規範不夠明確,以及缺乏其他之防範措施。相關規範不明確,則存在許多解釋空間,導致實務見解之不同,使得被告不知所措,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缺乏防範措施,則使得打擊內線交易犯罪的執行成果不佳,而有違制定禁止內線交易行為之立法目的。本文對於防制內線交易之建議是強化金融監理機關與司法單位合作關係、加強證券分析師於揭露企業資訊的角色,以及強調公司治理的重要。我國企業家族色彩濃厚,假若董事會董事之間由於私交利害與共,董事會之決議將徒具形式,若對於重大消息成立時點係以董事會決議成立時點為準,如此,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則形同具文。立法院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一讀證券

交易法修正案,但此次修正係將內線交易規定為:「在該消息確定、成立後,未公開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如此規定消息確定時點,將使內線交易定罪率又將大幅降低,防制內線交易之規範形同虛設,現行司法正審理之內線交易案件幾乎都無法定罪,呼籲立法院正視此一修正案之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