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契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保證契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政豪寫的 正好的民法選擇題(3版) 和楊智傑的 圖解民法(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洪瑋廷觀點:人事保證,你應該知道的事 - 風傳媒也說明:多數人都知道「人呆為保」的道理,但人生難免有不得不當呆子的時候,例如家人找到工作,雇主要求提供人事保證時,多半會答應簽署人事保證契約。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保證契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陳義龍的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聯合承攬、共同投標、工程契約、契約承擔、連帶債務、可分債權、不可分債權、公同共有債權、合夥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證契約的解答。

最後網站保證契約 - lawsWIKI法律維基則補充:保證契約 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替債權人負履行責任的契約。 類型. 保證契約包括:. 一般保證:債務人財產經強制執行沒有效果後,得向保證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證契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正好的民法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保證契約的問題,作者林政豪 這樣論述:

  選這個正好   順便複習   詳細解析   專治選擇困難

保證契約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國產疫苗的第二個廠牌聯亞很不幸的未通過EUA,因此無法第一時間投入使用,不過站在政府的立場,還是希望聯亞能繼續研發改進。但奇怪的是,過去在野黨對高端通過的攻擊現在又全部轉了彎,又開始散播陰謀論,無論怎麼樣都有話說。

其實聯亞未通過這件事本身,就代表先前對高端的攻擊全都是無稽之談,政府用嚴格的標準來審查疫苗,有通過的,當然也會有不通過的,而且站在政府的立場,疫苗一定是越多越好,怎麼可能為了護航高端捨棄聯亞寶貴的500萬劑?

另一方面,聯亞未通過的消息傳出後,國民黨就吵著要「拿回訂金」,但是他們卻忘記了,去年台灣在採購AZ時,當時AZ連二期實驗都還沒做完,但為了搶時效,政府就預先下訂並付訂金,所有國家的做法都是如此,AZ是因為最終成功了因此沒有這種問題,要是AZ沒有成功,這筆訂金依照契約也很難拿回,藥廠也需要這筆訂金覆蓋研發未成功帶來的成本與損失。況且聯亞並未放棄,訂單也仍然有效,最終結果還很難說。

武漢肺炎突然爆發讓全球措手不及,因此很多應變措施都是在充滿不確定性的情況下進行,尤其是疫苗研發這一塊。防疫的經費不同於一般施政可以慢慢規劃,這是一場與時間的戰爭,在可能失敗的金錢損失和儘早獲得疫苗的機會之間,當然要選擇後者,這才是政府最重要的責任。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保證契約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圖解民法(四版)

為了解決保證契約的問題,作者楊智傑 這樣論述:

  作者擅長寫作通俗法律文章,其繼「圖解憲法」及「圖解法律」之後,又一姊妹作,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輕鬆講解民法重要概念。文章部分,作者打破法律人的文言文,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通順文字,說明最精華的民法知識。圖表部分,作者將複雜的法律概念與條文,化約為簡單的關係圖、樹枝圖、概念圖、流程圖,以及許多比較表格。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保證契約的問題,作者陳義龍 這樣論述:

聯合承攬體係承攬廠商互約出資,並以執行特定工程為其所經營之共同事業,且以共同開立專用帳戶為獨立責任財產,用以負擔工程相關債務及費用,符合合夥事業之特徵。聯合承攬特定工程所生之債務內容相對得以預見、事先劃定概數,且債權人已經確定,與公司法第13條第1項避免危害公司資本穩固之規範意旨並無違背,應將政府採購法第25條解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縱認政府採購法第25條並非特別規定,亦得認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禁止規定未就此等聯合承攬之案件式合夥情形,加以特別考量,屬於隱藏的法律漏洞,應目的性限縮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認聯合承攬合夥不在其禁止之列。又聯合承攬成員基於聯合承攬契約負擔連帶工

程債務,此與民法第681條合夥債務之債權人權利行使順序規定,並無扞格。承攬成員之勞務給付無以合夥財產清償可言,應依約定連帶履行完工義務。若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責任,則應先以聯合承攬財產清償,如有不足,業主始得向承攬成員主張連帶清償責任。此外,承攬成員對業主之工程款請求權屬於民法第668條之公同共有財產即公同共有債權,不因聯合承攬契約約定統一請(受)領或分別請(受)領而異其法律性質。於分別請(受)領情形,各承攬成員得單獨行使債權,請求並受領自己部分工程款;於統一請(受)領情形,代表成員依民法第679條規定代表全體成員行使債權並受領全部工程款,後續再於內部按參加比例分配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