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保險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予寫的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和施宇宸(苗星),典熙的 民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各類考試(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名詞解釋 - 彰化銀行也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受益人應在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於法定或契約約定之期間內通知保險人,並檢具所需文件申領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洲富所指導 蘇美如的 保險利益與親屬關係之研究 (2020),提出保險受益人法定繼承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利益、道德危險、保險詐欺、保險法第107條、同意權、撤銷權、學生團體保險、保險金信託、實物給付保險、分期定額給付保險、增額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王立達所指導 王信瀚的 以保險給付規避稅捐之研究 —以遺產及贈與稅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保險、租稅規避、實質課稅原則、遺產稅、贈與稅、租稅公平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親人留債離世什麼情況下該拋棄繼承?保險理賠歸誰? - 康健雜誌則補充:大中與小花投保的保單上,確實有如女兒所主張的條款:受益人指定如果無效或不存在,就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但是女兒拋棄繼承後,會不會等於連帶拋棄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受益人法定繼承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為了解決保險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的問題,作者林予 這樣論述:

  ◎體系爭點:本書以體系書方式編排,並於體系中提點重要爭點,閱讀上有條不紊。並以圖表輔助理解複雜概念,有助於記憶強化。   ◎精簡篇幅:本書改編自筆者之授課講義,所有內容得於8堂課內講授完畢,收錄之爭點與解題均為熱門常考議題,更加符合改制後之商法考試方向。   ◎筆者的話:用淺白口語的文字,以類似講課的方式解說概念,不讓同學困惑於艱澀而文言的法律用語。   ◎最新考題:蒐集最新律師、司法官的一試與二試重要考題與各校研究所最新考題,且收錄完整詳解,讓同學確實掌握考情變動,應試不再恐慌。

保險利益與親屬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保險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的問題,作者蘇美如 這樣論述:

保險利益是保險契約成立之核心要素,有許多在保險利益規範範圍內,而以不當之方法,獲得違法的保險理賠金就是保險詐欺,最激烈之手段為謀財害命。未成年身故之原因是被害或意外往往分辨不易,為保護未成年人保險法107條第1項經過多次的修改,從禁止到開放,開放到限額。經過不斷之事故,迭經修法,從生命無價的理念至嚴守損害賠償原則,本文試圖找出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以保護未成年人。 保險法第16條人身保險上建立保險標的的是家屬、生活費和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和債權債務關係、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現行實務上保險人在保險法第16條之家屬及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以直系親屬和配偶間或具有法律上之關係者如養子女、監護人

始能受理承保,以不逾越法律規定而採目的性限縮方式來辦理。本文除瞭解保險之本旨外,亦探討保險法第16條規定與其他可能面對之問題。

民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各類考試(保成)

為了解決保險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的問題,作者施宇宸(苗星),典熙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欲熟讀民法申論題的各類科考生   使用功效   爭點=考點,但爭點在哪裡?   找到爭點,實務見解又如何運用?重要性怎樣判斷?爭點相當於撐起地球的支點!但這個「支點」出現在考題哪裡,卻總是霧煞煞!   爭點隨身書就是要直觀的解決以上問題   改版差異   配合新修法   新增重點文章 本書特色   1.爭點即是標題,直接破題解說,就各爭點皆先介紹所涉「關鍵法條」,藉此訓練考生們建立「爭點」與「法條」間的連結感,並且省去讀者另行翻閱法條的寶貴時間。   2.就各爭點的「實務見解」、「關鍵學說」臚列介紹,使讀者能迅速了解其中差異,並且於「學習小叮嚀」中

說明爭點可能出現的形式、答題時應注意的事項,以及答題立場應如何採擇。最末,再以「經典試題」驗證各爭點於實際題目的呈現方式,並藉此了解爭點之出題趨勢,於部分爭點中並就所涉題目為概要之說明。   3.本書除了收錄一般教科書介紹的傳統爭點外,另大量收錄近三、四年學者之文章,期許讀者亦得藉由本書,掌握最新學說發展及考試議題。  

以保險給付規避稅捐之研究 —以遺產及贈與稅為中心

為了解決保險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的問題,作者王信瀚 這樣論述:

保險制度具有分散個人、家庭及企業等個別經濟單位之風險功能,使其經濟生活不因保險事故發生而造成經濟困境,進而達成整體社會達成經濟上安定。我國雖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國民年金等社會保險及社會救助等社會安全制度,且社會上亦有相當多的社會福利機構從事於社會公益之活動。然而前述社會保險對於國人之經濟安全保障仍有不足,為彌補社會安全制度之不足,我國對於商業保險提供租稅優惠,如保險費可自所得總額中扣除。其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亦規定,死亡保險給付經指定受益人者,可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死亡保險給付無免稅額度限制,而成為富人規劃租稅之熱門項目,

甚而利用躉繳保費、高齡、帶病、短期、鉅額、密集、舉債等異常投保方式以圖減少租稅負擔。然而此類異常投保案件亦常經稅捐機關以實質課稅原則方式加以納入遺產總額課稅,進而發生訟爭。又因一般租稅規避防制規定之法定要件過於抽象,而遭外界質疑租稅規避於認定上流於主觀。因此,縱我國稅捐稽徵法已明訂租稅規避之一般防制規定,此類爭議迄今未能徹底解決。從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來看,受益人取得保險給付係由保險契約取得之無償給付,而非繼承關係,其經濟實質類似於贈與。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非屬租稅優惠規定,且遺產及贈與稅法存在法律漏洞,而使得被繼承人得利用此一法律漏洞規避租稅。另透過實務上以死

亡保險規避租稅案例之檢討,發現現行實務運用實質課稅原則將死亡保險給付納稅課稅之作法,因法規要件抽象造成審理程序複雜且亦爭議,亦無法遏止層出不窮的租稅規避案例。為落實租稅法之租稅公平原則及租稅法定原則並消弭徵納雙方之訟爭,本文建議就此類透過死亡保險規避租稅案例類型訂立特別防制規定,方能從根本解決將此類租稅規避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