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受益人配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保險受益人配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振國寫的 遺贈稅.財產移轉圓滿計畫(十版) 和陳坤涵的 信託登記與稅務規劃DIY(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Q:法定繼承人指的到底是誰? - 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也說明:在保單「受益人」欄位中填寫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何謂法定繼承人?則其繼承的順序為何?保險金額如何分配? 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之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潘彥錡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分配範圍研究:以退休金為中心 (2020),提出保險受益人配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老年經濟安全、社會保險、國民年金、年金改革、離婚退休金分配。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洲富所指導 蘇美如的 保險利益與親屬關係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保險利益、道德危險、保險詐欺、保險法第107條、同意權、撤銷權、學生團體保險、保險金信託、實物給付保險、分期定額給付保險、增額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受益人配偶的解答。

最後網站夫妻離婚了,保險契約該怎麼辦? - 保障規劃分析的專業平台則補充:筆者在幫人解答保險疑難雜症時常會遇到有人問「我之前幫配偶買的保單,現在要離婚 ... 因此離婚後不論是要辦理保單借款、變更受益人、變更要保人都要雙方簽名同意,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受益人配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遺贈稅.財產移轉圓滿計畫(十版)

為了解決保險受益人配偶的問題,作者黃振國 這樣論述:

  《遺產及贈與稅法》自106年5月起有了重大變革!原10%之單一稅率,改為三級累進稅率。相較於單一稅率之遺產稅、贈與稅之租稅規劃,累進稅率之租稅規劃需要更專業的知識。諸多修正,改寫了遺贈稅節稅暨財產移轉規劃之大布局。房地合一2.0新制啟動,如何因應?高資產者如何重新擘劃,留住畢生積蓄之最大值?就讓房地、財稅雙料達人以最精彩的圖文、經驗開啟您的智慧之門!

保險受益人配偶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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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分配範圍研究:以退休金為中心

為了解決保險受益人配偶的問題,作者潘彥錡 這樣論述: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度目的為肯定家務勞動之貢獻、落實夫妻財產權之保障,並保障婚姻中經經濟弱勢之一方得以共享共同勞力之成果,其中又以「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為大略之分配範圍。然實務適用法規,如佚脫文意之範圍,將如何劃分夫妻財產之範圍?在不影響法條文義之下,是否有其判斷標準?本文針對夫妻間的債務、財產增值、夫妻保證及勞動力減喪之損害賠償,以及老年安全制度下的各項保險與退休金分別臚列解析,以剩餘財產分配的意旨為依歸,探討夫妻間應如何分配上開財產,並在年金改革後所制定的離婚退休金分配下,實務上的進程為何,是否符合當初設立之期待,期冀研究成果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首先,

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立法沿革與目的出法,以確立劃分分配範圍之標準,觀察各項法未明文規定的婚後財產中,諸如「夫妻間債務」、「勞動力減喪之損害賠償」、「老人退休金」等議題,發現實務過度便宜解釋,恐未能妥適地分配夫妻財產,亦致分配標準趨於模糊。有鑑於台灣即將步入超高齡化社會,延續上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圍,特別進一步探討老年安全制度的剩餘財產分配,蒐羅有關社會保險、退休金、國民年金等之實務裁判,發現:在社會保險及雇主責任下之退休金的部分,目前似有認「非無償取得」而得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一致見解,然對於「現存」財產之認定仍未統一,另有實務進一步將夫妻協力之程度納入是否分配之考量。至於國民年金是否為剩

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目前實務尚未有定論。最後,本文以民國106年的年金改革切入,評析目前離婚退休金分配制度之實務運作可能產生的困難,分別從體系、條文規範、事後衍生之問題與比較法上探討,並參酌日本法之相關規定,為上開問題提出相應的處理。基於上述觀察結論,本文建議將民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退休金分配制度有效的調和,並整合離婚退休金分配之規定,使法院不再困惑,可以更清楚並公正地分配夫妻財產,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的財產利益。

信託登記與稅務規劃DIY(3版)

為了解決保險受益人配偶的問題,作者陳坤涵 這樣論述:

  ★什麼是信託?   ☆您知道信託對個人及家庭有哪些好處嗎?   ★信託與各種財產賦稅的關係又是如何?   ☆本書深入淺出告訴您。   信託法自民國85年立法至今,運用的層面極為廣泛,在個人信託部分,如有價證券信託、保險金信託、退休安養信託、理財信託、財產移轉信託、子女教養創業信託、身心障礙信託、不動產信託、買賣價金交易安全信託等;在法人部分,如管理型不動產信託、開發型不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轉讓、容積移轉價金信託、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預收金信託(禮券信託/生前契約信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信託、公益信託等,也有金融機構為客戶專門量身訂做信託服務,市場上有關信託

機構推出的產品名稱可以用「琳瑯滿目」來形容。本書特別針對信託的內容、相關的稅務規劃及信託登記實務,用淺顯易懂的文字敘述提出詳盡說明,讓想利用信託規劃財產的個人或專業人士能有所參考。

保險利益與親屬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保險受益人配偶的問題,作者蘇美如 這樣論述:

保險利益是保險契約成立之核心要素,有許多在保險利益規範範圍內,而以不當之方法,獲得違法的保險理賠金就是保險詐欺,最激烈之手段為謀財害命。未成年身故之原因是被害或意外往往分辨不易,為保護未成年人保險法107條第1項經過多次的修改,從禁止到開放,開放到限額。經過不斷之事故,迭經修法,從生命無價的理念至嚴守損害賠償原則,本文試圖找出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以保護未成年人。 保險法第16條人身保險上建立保險標的的是家屬、生活費和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和債權債務關係、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現行實務上保險人在保險法第16條之家屬及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以直系親屬和配偶間或具有法律上之關係者如養子女、監護人

始能受理承保,以不逾越法律規定而採目的性限縮方式來辦理。本文除瞭解保險之本旨外,亦探討保險法第16條規定與其他可能面對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