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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會計系碩士班 黃瓊瑤所指導 林佳瑩的 我國補習班及私立幼兒園綜合所得稅課稅問題之探討 (2012),提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章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其他所得、協力義務、綜合所得稅、推計課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陳顯武所指導 周盈文的 我國「首長特別費」制度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首長特別費、因公支出、實報實銷、支出憑證、實質補貼、公款公用、行政慣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章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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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章,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章的問題,作者林隆昌 這樣論述:

  企業營運的整體節稅包括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等三個階段,企業主的節稅應就三階段全盤考慮。本書為協助企業主可以作好整體節稅,特別從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三個階段設計、說明,相信本書可以幫助您有效而整體地節稅。   本書在規劃工具的解說方面,其範圍包括:境內投資公司、境內書審公司、境外公司、OBU存款帳戶、信託及人壽保險等;討論涉及的稅目包括:營業稅、印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等。同時以規劃性的討論為主要結構,內容對企業主整體節稅極具參考價值。   且針對已修正或將修訂的所得稅法、股利稅制、未分配盈餘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國際租稅通報、美國肥

咖條款、我國反避稅條款、洗錢防制法、海外資金回台課稅及印花稅條例等重要法規加以解說。

我國補習班及私立幼兒園綜合所得稅課稅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章的問題,作者林佳瑩 這樣論述:

私人辦理補習班及幼兒園之所得屬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其收入無扣繳憑單可資勾稽,亦無收入歸戶清單可供參考,存在嚴重逃漏稅捐現象。此外,目前許多補習班變相改以公司型態經營,而稽徵機關面對補習班公司化後屬營業稅業務而無函查收入之情況下,且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補習班、幼兒園等收入為免稅,使得採用推計課稅方式核課所得額,相形重要。本研究基於租稅課徵公平觀點,以97 年至101 年間與補習班及幼兒園綜合所得稅行政救濟訴訟相關案件作為個案探討對象,企圖歸納出現行實務徵納之問題與稅制缺失,並提供改善建議。本研究結果發現,訴訟案件的共同爭訟內容主要為「未依限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及未依限提示帳證、文據,致

稽徵機關按所得稅法第83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其他尚包括借名登記經營幼稚園、幼兒園實際負責人隱匿所得之認定、提示帳證不符規定,浮報費用支出、合夥事實之認定、帳冊毀損等。其中多數個案納稅義務人均敗訴,突顯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法相關知識之不足,因此應多利用宣導方式來推廣。而針對稽徵機關之建議則彙整如下:(1).短期建議:應再加強稅務人員之行業特性教育訓練,以提升查核效率;善用租稅宣導,鼓勵納稅義務人踴躍索取發票、收據等憑證;鼓勵納稅義務人交易使用票據、信用卡或悠遊卡等支付工具;透過租稅教育,教導國人誠實納稅之義務;會同警察機關來落實公權力的執行;加強政府機關間資

訊之聯繫,以提升查核效率。(2).中期建議:因應連鎖補習班公司化,稽徵業務歸屬應明確劃分,並適時修訂定訪、駐查時間;推動申請教育補助時必須檢附補習班或幼兒園之繳費收據。(3).長期建議:不合時宜法令之修改及增訂新法。包括稅捐稽徵法第44 條及第46條之罰則過輕,應適時修正;推計課稅應列入所得稅法中明定;修訂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8 款之規定;為減少無謂爭訟案件,稅務特別扣除之規定。稅務協談應依法有據,將有助稽徵效率,增進徵納雙方之和諧;修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規定。

我國「首長特別費」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章的問題,作者周盈文 這樣論述:

我國首長特別費制度,是一項非常特別的預算經費。實施多年以來,並未全面法制化,大都依據行政命令及函釋,當成作業及核銷規範,原本相沿成習,天下無事,料因國內不同政治陣營的角力競爭,引發爭議,一發不可收拾。直至目前為止,關於首長特別費制度的討論不少,但大都流於片斷,缺乏體系與規模。 首長特別費制度的創設,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時空因素及目的本旨考量,因此對於該制度的討論及認識,自應從論理、歷史、目的及比較的角度出發,不應侷限於文義表面或預算科目的名稱,即率而斷章取義,以致引喻失義。 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因此首長特別費訴訟爭議事件雖然因政治原因而引發,但必須依循法律的程序來終結,過多的政治考量

及盤算,只會治絲益雰,混淆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