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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用統一發票規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 和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的 稅務會計(11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租稅法要論 - 第 228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 2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於統一發票上與銷售額 ... 使用。 2.開立普通收據小規模營業人及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明新科技大學 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白東岳所指導 姜宗洺的 營業稅逃漏型態之研究-以選案查核為例 (2018),提出免用統一發票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業稅、選案查核、銷售額、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

最後網站統一發票111年7、8月中獎號碼出爐!千萬中獎號碼 ...則補充:中五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含)以上者,依規定應繳納0.4%印花稅款,但已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或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獎金者,免繳納印花稅。 6.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免用統一發票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規定的問題,作者陳妙香 這樣論述:

  本書係因應考選部「記帳士」考試科目之一「租稅申報實務」而編撰,根據命題大綱,包括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及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申報實務三大內容。     由於該考科命題方式採申論題與計算題並列,是以,本書之編排,先整理相關考試稅目法令兼俱理論與實務之內容,結合記帳士歷年考題搭配問與答方式呈現,讓考生容易充分了解各稅之應試重點,熟讀本書除可增進參加考試作答能力,並可提升職場上所得稅及營業稅的實作知識。     本書將配合最新稅法之修正而調整,以下為近期修正重點與112年即將實施之重要政策:     一、所得稅相關     (一) 個人及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

1日起實施。     (二)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公司(CFC)於112年實施。     (三)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     (四) 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111年2月21日公布]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一) 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於112年實施。     (二) 110年度起新增個人出售未上市饋證券交易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三、營業稅相關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18條自動販賣機應

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四、其他相關法令     (一)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111年2月18日公布〕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二)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減除事宜。     (三)111年開始實施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四)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1. 藝術相關動產及不動產捐贈政府者,沒有限額限制。   2. 增訂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

免用統一發票規定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50125中天+中視 收取帶看費 房仲將社區列黑名單 降低成交率
影片網址→http://youtu.be/iDaJdw48Amk

感謝記者 林欣潔&董佑駿、榮孝洋&梁銘志&潘立勇的採訪,

國稅局表示,收取帶看費如果每個月收入超過20萬得辦營業登記,不滿20萬雖然免開統一發票,但只要總收入超過4萬元,通通得繳1%營業稅。

另外,我們房仲業有一個不成文的「默契」,只要哪個社區有要收帶看費,房仲為了不想繳帶看費,在第一時間跟客戶介紹時,為了避免客戶產生興趣,就會講那個社區的缺點,久而久之,成為在地區域的黑名單社區,

所以,房仲同業檢舉社區大樓涉嫌逃漏稅頻率日增,為了給自己住的社區留下好名聲,建議還是取消收取帶看費這種不合理的規定吧!

中天新聞報導……↓

假日也要勤跑,客戶勤看房,房仲帶看超拼,因為有的房子得收帶看費,每去一間就得被剝皮一次,只好更拼命。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有些大樓甚至是一旦你成交了之後,還要跟你的公司收1~2萬不等的基金。

收帶看費,這一兩年興起,某些社區規定看房得收50~1000元不等的費用,名義上是要清潔管理跟電梯使用的電費,但房仲抱怨有時不見得拿得到收據,甚至收據上寫得名目「不一定」是帶看費,桃園就有一位陳姓房仲,就亮出自己收到的帶看費收據竟然寫的是「停車費」。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它的名目都是寫清潔費。

不只房仲抱怨,這位黃姓屋主也透露曾遇到帶看費糾紛,還有屋主表示常常毓到社區要收帶看費導至房仲減少帶看等狀況,降低房屋成交機率,帶看費爭議大,不過對此也有其他人持反對意見,認為社區管理還是有其必要性。

不過國稅局表示,社區管委會向房仲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屬於「銷售勞務代價」,應該依照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否則會涉及逃漏稅。只是舉報帶看費糾紛很多,到底費用該歸屋主還是房仲,恐怕又成了一大問題。

中視新聞報導……↓

房仲帶看屋往往會被社區管委會收取帶看費,這樣的費用百元起跳,更高檔得還有喊價到1000元,又以酒店式管理的房子居多。

管委會巧立名目,儘管開收據,不過上頭寫的不是帶看費,而是清潔費,或是停車費,有些房仲向屋主收取不到費用也只能自行吸收。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有要收帶看費的房子,房仲帶看的頻率極低,除非客戶主動要去指定看這棟,不然基本上客戶問這棟,我們就會說這棟房子哪裡不好。

帶看費遊走法律邊緣,有時甚至還會轉嫁到賞屋民眾身上,政府應該要立法規範。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4891845

營業稅逃漏型態之研究-以選案查核為例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規定的問題,作者姜宗洺 這樣論述:

本研究係以我國加值型營業人營業稅申報情形進行探討,以營業稅選案查核為例來說明,針對營業人短、漏報銷項稅額型態,如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而有加值率偏低甚至為負數的情況;或進貨未申報扣抵,且於營所稅之營業成本明細表亦未申報進貨成本之漏報銷售額;或加值型營業人向非加值型營業人進貨,或因無進項憑證,致銷貨時因無進項稅額可供扣抵產生之漏報銷售額問題。另虛報進項稅額型態,針對營業人有進貨事實,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提出案例探討。針對上述加值率偏低、留抵稅額偏高或期末存貨偏高之營業人,基於愛心辦稅原則,除國稅局於選案查核前,發布新聞稿,請營業人

自我檢視其營業稅申報情形,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外,本文建議國稅局於營業人每期營業稅網路申報時,提出警語請營業人自我檢視,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在加值型營業人向非加值型營業人進貨,無進項憑證部分,建議政府取消非加值型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規定,全面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政府提高統一發票兌獎中獎率及中獎金額,全面推動使用電子發票,藉由銷售流程逆向的自動勾稽效果,來達到減少逃漏稅情形、增裕國庫收之目的。另對於營業人有進貨事實,因過失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發票之情形,除提出虛報進項稅額之改善策略外,對於漏稅罰部分,建議國稅局處營業人行為罰即可而無須再處漏稅罰。關 鍵 詞:營業稅、選案查核、銷售額、銷項稅額、虛報

進項稅額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規定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