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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年金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鍾秉正寫的 社會保險法論(修訂四版) 和鍾秉正的 社會法之理論與應用(一)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有關公保年金最新訊息也說明: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的會員,大家好: 上星期報載銓敘部業已修正通過公保年金化之擬議,並將依序送立法院審議乙事,經理事長深入了解後,大致情形如下: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淡江大學 公共行政學系公共政策碩士在職專班 邱華君所指導 莊鴻文的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之研究 (2015),提出公保年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成之約所指導 唐秀珠的 從平等原則論退休金差別待遇之合理性-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為例 (2015),提出因為有 公保年金、退休金、所得替代率、差別待遇、平等原則、勞基法第84條、公保法第2條、公營事業人員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保年金的解答。

最後網站人事室- 公保年金簡報則補充:公保年金 簡報. 文章列表 · 公教員工權益-公保年金迷你簡報; 資訊組長於2019-05-20 13:57:49 發布,已有139 人次閱讀過. 1) 公保年金簡報.ppt. 友善列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保年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社會保險法論(修訂四版)

為了解決公保年金的問題,作者鍾秉正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在以德國的「社會法學」為學理基礎,研究並分析我國社會保險相關法制。內容包含「社會法總論」與「社會保險法」兩大部分。前者著重社會法之基礎理論(第一章)以及與憲法基本權利之關係(第二章)。後者則先介紹社會保險之基礎理論(第三章),再以保險對象(第四章)、保險給付(第五章)以及保險財務(第六章)為主軸,剖析我國「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以及「國民年金保險」之相關法律問題。此外,就規劃中的「長期照護保險」,提出前瞻分析(第七章)。由於專業審判制度日益發展,本次修訂四版特別增加社會保險的爭訟,主要介紹德國

社會法院及其訴訟特色(第八章)。   本書之目的在以深入淺出的方式,提供國人關於社會保險法制的新視野。又現行國家考試選考科目「社會法」以勞工保險條例為主,故本書亦足以因應學子準備國考之需求。  

公保年金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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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保年金的問題,作者莊鴻文 這樣論述:

隨著老年人口的成長,政府財政日益惡化,加上媒體又大肆報導勞保、退撫基金將面臨破產的同時,因而老年人口的退休問題,已經成為公共政策的重要課題,因此行政院於101年10月下旬成立院層級之「年金制度改革小組」,就軍、公、教、勞工等身分別人員之年金改革予以全盤規劃。其中又以啟動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為重點改革指標。因此,本論文以文獻探討及深度訪談方式,就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法的演進、先進國家退休制度的發展為基礎,並以銓敘部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為研究方向,並透過訪談現職公務人員、退休人員、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等共十位,來探討其認知與態度及進行有關的實證分析工作。 最後,綜合各國的退休制

度及訪談調查結果,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以供主管機關、公務人員及後續研究者參考。一、在退休基金管理上未來可朝向公法人化方向進行,引進民營企業之精神,提高基金操作運用結構之靈活彈性,以提升經營績效。二、提高相關人員待遇,吸引外界專業理財人員至退休基金會服務,並建立具誘因之獎懲制度。三、退休金計算及上限避免採溯及既往方式,以維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及避免法律不安定性。四、擴大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調整範圍。五、退休所得替代率之定義,將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及主管職務加給等項目併予納入現職待遇計算。六、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自繳費用賦稅優惠。七、縮短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過渡期間。八、加強第一層年金保障,酌予提高給與上限。九、

延後公保年金起支年齡,未來我國公保年金既屬基本經濟保障,應配合月退休金制度調整公保年金之起支年齡。十、月撫慰金申請及補償金,可適度限縮年限限制及採年資結算方式辦理。十一、退休給付計算基準以緩和及過渡之方式逐年調降。十二、平衡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基數內涵維持為本(年功)俸(薪)2倍或針對給付差距部分予以退費。

社會法之理論與應用(一)

為了解決公保年金的問題,作者鍾秉正 這樣論述:

  本書為作者第三本社會法論文集,內容涵蓋廣泛,除社會法向來的社工法律、年金、教育券、社會補償、社會法院等議題外,也涉及宗教團體、獎勵造林、山坡地利用等相關法制問題之分析。既呈現作者專業研究的成果,也展現對於社會關懷的用心,更充分說明了社會法的跨領域特性。

從平等原則論退休金差別待遇之合理性-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為例

為了解決公保年金的問題,作者唐秀珠 這樣論述:

北水職員退休金制度,職業退休金僅參照勞基法舊制辦理,尚未法制化,公保年金施行後,整體所得替代率仍未達國際標準,亦與國內各勞動體系(公教人員與勞工)存有無法合理化的差別待遇,違反體系正義。本論文係以平等原則做為憲法基本權的核心,以正義的要求權利性與義務性對等,鑑於過去給付的差異,更側重未來法律上能獲得實質的平等。另以勞動者納稅者觀點,目前國內各公共年金潛藏負債概由共同承擔支應,在資源有限下,達成北水職員公平參與分配,與國內、外勞動者享有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的建議。研究發現,因勞保優於公保;公保高薪低保,不足以發揮社會保險功能,且將本質不同族群強放同一社會保險,難有同舟共濟互助連帶責任。北水職員續

參加公保形成不平等權利的桎梏,國家宣稱追求「公益」目的,就國家資源分配,施行手段與目的,顯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北水雖為公法組織,以「私法」僱用職員,從事私經濟行為,與其人員間,存有私法契約關係,無特別權力關係,人員應有勞基法之適用,本質應屬勞工身分,為勞基法之主體,適用勞基法為常態,兼具公務員身分,多為盡公法之義務,人員應仍受憲法基本權之保障。勞基法第84條排除適用及公保法第2條,自始即為紛擾之始。立法者將不適用勞基法「行政機關約聘人員」及「私校不具編制內教師資格之職員」由公保改參加勞保,相同理由應一體適用於經濟部所屬事業(含北水)職員。本研究建議,屬特別權力關係說之勞基法第84條,應隨

多號釋憲文意旨及2權公約施行而摒棄廢止,行政院若仍認「窒礙難行」,應准經濟部所屬(含北水)職員改適用「勞保」,以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其他公營事業有此相同情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