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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明洲寫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逐條釋義) 和李明洲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判解彙編(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寓大廈管理法律一本通也說明:本書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草案立法召集人戴東雄教授領銜,偕同公寓大廈 ... 水池名義興建之違建,復有漏水、滲水、裂縫、建材不符等瑕疵,嗣經管理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新學林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信和所指導 鄭如雅的 公寓大廈規約及其相關問題之研究 (2009),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寓大廈規約。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鄭冠宇所指導 劉正松的 兩岸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之比較研究 (2005),提出因為有 兩岸、房屋、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寓大廈 - 法律諮詢家則補充:樓地板或共同牆壁漏水,其管線損壞如果是因為房屋年久龜裂、管線失修或自然腐蝕破損所造成的,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由樓地板上下方或共同壁雙方之區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逐條釋義)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的問題,作者李明洲 這樣論述:

  公寓大廈與集居地區,為台灣目前主要的居住模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誠然與民眾居住生活息息相關。本書採「逐條釋義」體例撰寫,就本條例各法條的解說,援引立法意旨、法院見解及主管機關法令函釋,並摘錄具體案例輔助說明,面面俱到,確實是一本不可多得的絕佳工具書。舉凡公寓大廈的大小事,本書都已囊括在內,若說是公寓大廈相關法律問題的百科全書也不為過。本書內容深入淺出,民眾讀來應能輕鬆上手,一窺堂奧。這本好書期待已久,終於在千呼萬喚中出版,非常開心也很願意向大家推薦!  ~呂錦峰律師  

公寓大廈規約及其相關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的問題,作者鄭如雅 這樣論述:

二十一世紀的今日,住宅空間已成為台灣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尤其,法律做為社會變遷之管道的一種,自然須面對住宅建構的社會空間之變遷。近二十年來,由於台灣地區工商繁榮,地狹人稠,地價飆漲,以致高層鋼筋建築日增,因而改變了傳統以三合院、透天厝為主的居住形態;影響所及,建物區分所有盛行,自然也必須有新的法律秩序(legal order)加以支撐。換言之,公寓大廈成為台灣社會,尤其都會地區,生活空間形態的新主流,取代了傳統以宗姓、血緣、街坊鄰里為基礎的社會、經濟原有秩序。這種新的社會、經濟與法律秩序,便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公寓法)及其「施行細則」形成的背景,更是本研究案完成的原由。 誠然,公寓大

廈管理上的現實問題,隨著都市化程度的增加而愈趨嚴重。就法律層面而言,民國八十四年六月政府制定了「本條例」,其立法意旨為「民法物權編立體化」、「敦親睦鄰立法化」、「管理組織民主化」、「公共安全入刑化」,期能因而確立公寓大廈自治管理體制。然而,就社會層面而言,立法案之公佈實行,是否即能凝聚社區共同體意識?並藉以規範公寓大廈住戶間之互動關係? 從而使公寓大廈管理制度能步上正軌呢?自仍有待實務觀察。並研究大樓有無成立管理委員會,發現其對於能主張的事物並沒有其不同,其中差別在於有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大樓可以有管理負責人或是主席來代為主張訴訟或是可以用多數投票來壓制少數的大樓所有權人,以利大樓運作進行。而沒有

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大樓則只能依全體大樓的人全數同意來運作,相當不便,而有訴訟的爭執則需各大樓所有權人自力救濟,這在南部的老舊大樓常時有所聞,常因消防設施本身不合格,又無法有大筆經費新建消防設施,而一但成立管理委員會的老舊大樓將因無合格的消防設施而遭受罰金,故遲遲不敢成立管理委員會,但也因無成立管理委員會,而常無法收取管理費維持大樓基本運作,這實是惡性循環。並在以「公寓法」為核心的規範下,公寓大廈的管理組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管理規約─如何運作?管理經費如何籌措與運用?公寓大廈之秩序如何維持呢?其中的社會、經濟、法律交錯的爭議,針對公寓大廈管理問題所在,為本論文之開端。內容有緒論、研究

目的、背景及動機及研究目標。 本研究在第二章,首先對公寓大廈之立法例作一介述,介紹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過程與內容。 第三章則是公寓法規約概論及法律性質,訂定與變更、內容及效力。 其次,第四章對公寓大廈之管理制度加以分析,亦即對公寓大廈之規約相關問題之觀察。內容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組成、程序及效力、違法決議之效力之問題、管理委員會之組成、程序及公共基金之追討。並闡述了「立即可行之建議事項」,包括:一、訂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子法;二、明確劃分各級主管機關之權責;三、擬定多樣化、彈性化的規約範本,供民間參考;四、對公寓大廈住戶實施教育;第五章:公寓大廈規約應有之內容與效力:下分數節,逐一對於

前章提出關於規約之相關問題,分別檢討並申論規約應有之內容及其效力,及公寓大廈地下停車空間與避難、任意於外牆設置廣告物或鐵窗等行為、公寓大廈公用部分及專有部分之修繕問題、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前手權利義務之繼受,尤其積欠管理費…等問題之提出。最後,第六章歸納提出反省與結論:一、大廈管理人員老年化、低薪化;二、對於承租戶、借用戶等權益並未保障;至於管理規約訂定方式、內容,應予明確化;三、對於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地位,應予提昇;四、公共基金之提列方式、提列標準、提列數額應予明確及精算;對於公共基金之運用,應明確規定其管理單位,俾便統籌運用;五、應要求建築業者或起造人,確實負起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輔導

管理委員會能正常運作之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判解彙編(2版)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的問題,作者李明洲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處理大樓事務,遇到的問題往往不如表面所見的單純,例如住家或公設漏水修繕、消防安檢、電梯更換、管理費調整…等,因涉及住戶間個別權利義務爭議,或為社區疑難問題,需要及時溝通和決定,但也常常屢經討論懸而未決。關鍵之一,正是迫切需要權威性的、可靠的法令函釋和指標性的法院案例,作為管理上依據。理路清晰了,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誤解,進行有效的討論和決定。李明洲律師多年來廣泛蒐集本條例各類法律見解6000則,逐條分項分款方式編列,為目前坊間最新、最詳實之參考書!凃秀蕊、林國漳、李佩昌、陳逢源、許献進、徐秀鳳、符玉章、陳詩經等大律師、呂秉怡執行長、陳瑞進、高全國、方官睿等主任

委員誠摯推薦!  

兩岸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的問題,作者劉正松 這樣論述:

隨文明之演進與發展,人口朝城市聚集,致土地立體化利用之高樓大廈,如春筍般拔地而起。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由不同主體所有,其已為現代都市居民之居住模式,且成為現代不動產法制上之重要制度。為因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日趨複雜之權利義務關係,各國紛紛制定與調整各項規範。兩岸之制度與立法實踐不同,本論文試圖於此領域中之若干問題作一探究,比較兩岸現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之差異所在,全文共計六章凡一十七節,除第一章緒論及第六章結論外,分四大部分探討兩岸相關之立法規範。第一部分,本文第二章,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之概論。早期人類居住於窩棚洞穴,隨文明之演進,形成以縱切式、橫切式及混合式等類型之建築物居住。現代之建築物區

分所有權制度符合物權法原則,其構成範圍於國際間形成一元論、二元論、新一元論及三元論等不同之學說見解,相關之立法規範亦相續制定產生。台灣施行資本主義私有制,土地所有權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相關立法,為人民財產及生活權益保障之規範。大陸施行社會主義公有制,隨經濟改革開放政策之施行,其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各項權利義務之規範,亦隨之更修增訂。 第二部分,本文第三章,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內容。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由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基地,以及成員權所組成。專有部分為構造上及利用上具獨立之使用部分,其範圍於國際間形成空間說、壁心說、最後表層粉刷說,以及壁心與最後表層粉刷說等見解。專有部分以外之其

餘部分及附屬設備為共用部分,共用之部分得約定專用使用權。建築物與基地之利用權樣態,因區分所有權類型之不同而有異,台灣之建築物與基地利用權,以基於所有權之關係為主,大陸之土地屬公有,其建築物與基地利用權,僅限於基地使用權關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基地利用權之一體性規範,兩岸則有相同之規範。成員權係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共同之利益而形成,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之人法性因素,其與專有所有權及共有所有權,共同構成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完整內容。 第三部分,本文第四章,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管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管理體系,有公法上之行政管理與私法上之自治管理關係。兩岸於行政管理上分為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台灣之中央

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內政部之營建署,大陸則為國務院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國土資源部。台灣之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政府,大陸則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之房產管理部門,以及土地管理部門。自治管理之最高意思機關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執行機關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規約則為住戶權利義務之規範。專業之物業管理已為現代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重要課題,區分所有權人得召開會議,以決議方式委託專門之管理企業或管理人,為全部委託管理或部分委託管理。 第四部分,本文第五章,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買賣租賃與繼承。兩岸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依標的所有權性質有不同分類之區別,台灣得分為國民住宅與

一般住宅,大陸則可分為公有住房、私有住房及商品房。買賣之主體,須具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或相當資格,當事人為此交易須踐行登記之公示行為。為實現物盡其用之效,使房屋利用價值充分發揮,其所有權人得於法令限制內將其房屋租賃,於一定期間讓與其房屋之占有與使用權。所有權人死亡者(被繼承人),具有一定身分關係之生存人,得依法繼承或受其遺贈而取得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