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判決 時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勝訴判決 時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勝平,瑞希寫的 爭點HERE 民事訴訟法 和林石猛的 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海峽兩岸法院之民事確定判決可否於相互地區執行?也說明:得臺灣地區法院之確定勝訴判決,命某甲應償還債權人A ... 之時效規定,欲申請大陸地區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確. 定判決,必須於該判決發生效力後一年內依規定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清秀所指導 方榮輝的 行政執行程序中異議之訴之研究--以稅捐稽徵機關稅捐債權之執行實務為中心 (2018),提出勝訴判決 時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執行、強制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對第三人聲明異議之訴、分配表異議之訴、遺產稅、稅捐優先權。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游志煌的 論證券詐欺事件投資人之保護-以美國證管會為例強化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之執法手段 (2017),提出因為有 禁制令、返還不法利益、民事懲罰金、公平基金、解除職務、凍結資產的重點而找出了 勝訴判決 時效的解答。

最後網站判決確定證明書時效* smart apps creator 教育版則補充:已確認判決勝訴的「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 假扣押、假處分等依照民事訴訟法裁判可作為強制執行的「裁定書」 · 在訴訟上依據民事訴訟法而成立的「和解書」或經法院核定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勝訴判決 時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爭點HERE 民事訴訟法

為了解決勝訴判決 時效的問題,作者勝平,瑞希 這樣論述:

  1.爭點齊全   本書於各章節中完整呈現民事訴訟法之爭議問題,並以不同視角帶領同學一窺各大學說、實務之精要。   2.重要星等   本書在各爭點皆標示星等,讓同學在考前衝刺階段,得參酌星等難易度及重要性,有效率地進行複習。   3.考題實戰與破解HERE   本書在爭點最後以各大法研所、司律考題作為實戰演練,以解說之方式帶領同學破解爭點之包裝,並針對答題架構之編排給予建議。   4.最新實務見解   本書蒐集最新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見解,力求同學能掌握最新的實務脈動,以利回答各種考場上刁鑽且複雜的實務見解題型。  

行政執行程序中異議之訴之研究--以稅捐稽徵機關稅捐債權之執行實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勝訴判決 時效的問題,作者方榮輝 這樣論述:

稅捐稽徵機關就稅捐債權居於公法上債權人的地位,於配合行政執行程序中,對於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對第三人聲明異議之訴及分配表異議之訴,皆係訴訟之相對人,故對於實務的瞭解與操作,在維護租稅債權及確保稅捐有效執行徵起之目標上,乃一重要課題。義務人於行政執行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依據及事由,行政執行法並無明文規定,應如何適用,實務上與學者各有見解,影響稅捐行政執行程序之進行。並探討目前稅捐債權之徵收期間及執行期間相關問題,有無修正改善之處,確保租稅債權實現及保障義務人權益。執行實務上,第三人主張不動產執行標的係借名登記,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稅捐稽徵機關如何因應?又義務人如對第三人有金錢

債權,行政執行分署對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執行後,第三人對於行政執行分署之執行命令有無聲明異議,其效果如何?稅捐稽徵機關為公法上之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該如何處置?程序上有何規範?進而使稅捐之行政執行能順利進行並確保稅捐債權之實現。實務上,義務人對第三人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是否得以執行有不同之見解,致稅捐稽徵機關就義務人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之執行,如第三人提出聲明異議,是否要對第三人之聲明異議提起訴訟,產生疑惑,藉由實務判決歸納分析爭點問題所在,以學者及實務見解加以探討,作為日後行政執行之參考。強制執行法對於分配表異議之處置有相當嚴謹之規定,如漏未注意,有導致喪失聲明異議權及訴訟權之風險,目

前於遺產稅執行實務上,行政執行分署就執行拍定被繼承人遺產之價額作成分配表,將遺產稅稅捐債權分配順序列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普通債權之後,影響遺產稅之徵收與執行,實有探究之必要,維護稅捐債權之實現。

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三版)

為了解決勝訴判決 時效的問題,作者林石猛 這樣論述:

  本書作者自89年7月擔任高高行法官,之後轉任律師,參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代理已近15年,觀察行政訴訟實務上,人民之所以多受敗訴判決之主要原因,有其主客觀因素。在客觀方面,即行政訴訟法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上證據之規定,而非刑事訴訟法上證據之規定。惟按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均在審判國家與人民具有上下權力的關係,屬分配正義範疇,而民事訴訟則係兩造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屬平均正義範疇,故行政訴訟關於證據之法制,即有本質上扞格不合之處,致有刑事訴訟法上補強法則、證據排除法則及權衡法則等得否適用於行政訴訟之爭議,常使人民承擔與行政訴訟法制不相稱之舉證責任,而舉證責任之所在即敗訴危險之所在,在

法制客觀面上人民不易受勝訴判決,似屬立法上錯誤或偏頗所致。在主觀面上,則是職司行政訴訟審判職責之法官,就現代法治國家「行政處分只受有效推定,不受合法推定」之基本理念,恐怕沒有充分的體會,馴致在實務上屢將一個營業稅的課稅事實,拆解成進項、銷項而認應分別由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機關舉證之不公平的舉證責任分配。無怪乎學者就行政訴訟審判實務之考證,得出「綜合統計分析之結果,本文無法向民眾提供稅務行政訴訟沒有官官相護之證據」,如此結論,無異宣告行政法院已然背叛憲法第8條、行政訴訟法第1條所課予「保障民權乃司法之天職」的誡命。

論證券詐欺事件投資人之保護-以美國證管會為例強化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之執法手段

為了解決勝訴判決 時效的問題,作者游志煌 這樣論述:

證券法規之有效執行,有賴投資人、證券主管機關及檢察官之共同努力。我國近年來有關證券法規執行之法律架構上,似乎比較著重民事求償與刑事訴追。在刑事訴追方面,我國從1988年以來兩次修訂證券交易法,提高證券詐欺之刑責。然而,根據國內多項實證研究,我國內線交易之起訴率、定罪率及最終刑責都偏低,刑事案件從起訴到判決確定需經過多年時間。基此,我國將證券詐欺定性為刑事責任,限縮證券主管機關之行政制裁權(例如科處行政罰鍰),應有討論之空間。有關民事責任方面,我國2002年制定投資人保護法並設立投資人保護中心負責團體訴訟,在保全程序及假執行時均得免供擔保,似有意由投資人保護中心扮演類似美國證管會執法部之角色,

積極保護投資人權益。2009年修正投資人保護法增訂第10條之1,賦予投資人保護中心提起代表訴訟之權限並得提起裁判解任董監訴訟。然而,投資人保護中心欠缺執法公權力,在案件調查方面通常需仰賴金管會之調查資料或檢察官之起訴資料,因此,提起團體訴訟之時效通常較慢,實務上採取保全程序的案子有限,有時被告在判決確定後已不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此外,裁判解任董監事訴訟亦僅部分案件獲得勝訴判決。與美國證管會相比,我國投資人保護中心也不具向法院請求被告返還不法利益或科處民事懲罰金之權限。證券主管機關具有執法公權力及專業性,應擔負起對證券詐欺的執法工作,在第一時間對證券詐欺採取執法手段。參考美國證管會之實務,建立一

套完整的制裁機制,能透過禁制令、請求返還不法利益、科處民事懲罰金、分配公平基金、禁止董事擔任職務及凍結資產等多元化執法手段,就個案量身訂作適當的救濟手段。考量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之人力、物力及資源有限,本文建議應漸進式擴張證券主管機關之執法權限。就近期目標而言,先考慮引進與我國相類似的制度,包括科處行政罰鍰及解除董監事職務兩項執法手段。就中期目標而言,得考慮引進請求返還不法利益及資產凍結的執法手段。就長期目標而言,需審慎評估引進禁制令是否有助於證券主管機關完備其執法手段。此外,證券主管機關的諸多執法手段與投資人保護中心或檢察官的執法行動具有互補性,得考慮建立協調機制,在個案中由證券主管機關、投資人

保護中心及/或檢察官視案件重大性、急迫性及所需救濟手段等因素共同採取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