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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程貫所指導 楊淑婷的 定期勞動契約之研究 (2003),提出國 軍 聘 僱人員 內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定期契約、勞動契約、非典型勞動契約、試用期、法定更新、特定性、短期性、臨時性、季節性、繼續性工作。

最後網站臺北市公立學校教職員工人事權益相關事項Q&A(問答資料)則補充:Q4-3:學校職員職務出缺期間得否另聘約聘僱人員代理職務? ... 參加公立學校國小特教班資優班代理教師甄選,經錄取起聘,請問應核敘?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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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勞動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 軍 聘 僱人員 內定的問題,作者楊淑婷 這樣論述:

本文的論述態度與研究範圍上,係以定期勞動契約為軸心,基於勞基法第九條乃是定期勞動契約的最根本的法源,所以本文擬從勞基法第九條定期契約的定義這個切入點著手,具備什麼樣的要素是屬於定期勞動契約,具備什麼樣的要素又是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這個要素應該如何去作解釋;於定期勞動契約的定義之後,接著介紹目前定期勞動契約的類型,除了勞基法所規範的類型外,特別法上或實務上的類型亦在觀察之列。而區別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的實益何在,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有何不同,本文也作一闡述,進而審視目前的實務操作的結果會是如何,到底合不合理,最後借鏡外國的立法例,為求配合現實的經濟環境,在立法論上或解釋論上來提出結論。

本論文摘要說明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包括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加以說明,藉以瞭解本論文題目的產生背景,並稍加說明各章節之內容。 第二章為我國勞動基準法上定期契約的定義,將從立法背景與理由切入,解析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何謂「繼續性」,並舉出主管行政機關的判斷標準以及學說見解,來對定期契約的認定與種類作闡釋與論述。除此之外並對與定期勞動契約相關的議題:外籍勞工、國防役男、國會助理、公營移轉民營條例之定期人員、試用期等來作解析。 第三章為定期勞動契約的權利義務,從各個角度去剖析定期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包括法定更新、連續性定期契約、資遣、退休、年資累計等問題。 第四章為

整理我國實務見解,在此章將對搜尋所得的有關定期契約判決作一分析整理,試圖勾勒出法院對於定期契約判斷標準的模式與界線。 第五章為介紹德國立法例,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德國關於定期勞動契約的制訂法演變共有三階段,而這其中的關鍵毋寧說是經濟因素的變遷,使得制訂法上因循變異,其日漸放寬定期勞動契約成立的限制,相較於我國,帶給我們何種啟示為探討,藉以提供我國法制比較之參考。 第六章為結論,本章將針對前面各章所得之結論,進行歸納與處理,總結本文所述,提出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