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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關係消滅之事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培寫的 【完全對應實際考情】農會招考:民法 和HIRO的 身分法爭點整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小范老子 - Plurk也說明:林秀雄老師認為不會,因為死亡非姻親消滅事由~故配偶一方死亡時婚姻關係仍有部分繼續存在. 小范老子 說. 嗯!就是跟我認知不同,所以我才有此一問有影響是哪方面影響.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戴東雄所指導 蔡欣晏的 論民法分居制度之法制化- 與離婚種類、事由及效力之比較 (2019),提出姻親關係消滅之事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分居制度、離婚事由、離婚種類、離婚效力。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秀雄所指導 黃束娥的 兩岸收養法制之比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中心 (2015),提出因為有 收養、子女最佳利益的重點而找出了 姻親關係消滅之事由的解答。

最後網站離婚-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則補充:不過由於姻親關係不會因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僅配偶間相互權利義務因一方死亡而不再存續,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姻親關係消滅之事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完全對應實際考情】農會招考:民法

為了解決姻親關係消滅之事由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全國各級農會第7次聘任職員統一考試日程整理:   ※簡章下載/各級農會職缺及應考資格公告:111年9月5日至9月23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各級農會受理考生報名:111年9月19日至9月23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寄發准考證:111年12月(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開放准考證遺失者上網列印准考證:111年11月25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考場公告:111年11月25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筆試:111年12月18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筆試成績放榜:112年1月4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完全對應農會考情,讓您掌握

真正會考的重點,奪分過關上榜;收錄相關歷屆試題,多刷題、多練習,應考功力更上層樓。★   民法為國家考試中極為重要之科目之一,也與吾人日常生活中遇到之各種法律行為息息相關,而其範圍廣泛、內容繁瑣,要在短期間內完整掌握,恐非易事。也因此,研讀上應先瞭解民法之基本概念、理論基礎及命題大綱,進而針對各章節之出題比例,適正排定讀書計畫,切忌鉅細靡遺地針對每一章節、條文作地毯式背誦,或徒耗過多的時間針對特定主題進行研讀。畢竟,國家考試並非學術研究,聚焦針對命題焦點作有意義的投入,才是上榜的不二法門。   一、 命題大綱及閱讀重點   我國民法共分為五編,分別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

債編與物權編統稱「財產法」,親屬編與繼承編統稱「身份法」,茲將各編之綱要重點摘述如下:   (一) 總則編:總則編係針對民法各編作一般性之規範,共可分為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等七章,「法例」章係規範法律適用與解釋等共通原則、「人」、「物」二章分別規範權利義務主體及客體、「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等章係規範權利義務之發生、變更及消滅,「權利行使」章則係規範權利行使之內容及方法。本章重點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主物與從物、無權處分、時效中斷事由、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差別等。   (二) 債編:債編於國家考試中具有舉足輕

重之地位,共可分為通則、各種之債二章,「通則」主要係規範債法之基本原理,按其內容又可分為債之發生、債之標的、債之效力、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債之移轉、債之消滅等六小節,其中較為重要者包括:要約與承諾、代理權之授與、無權代理之效力、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而「各種之債」則係規範各種典型之債權契約,其中較為重要者包括: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會、和解、保證等10種契約類型。   (三) 物權編:物權編係規範人對物之支配關係,共可分為通則、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及占有等十章,其中以「通則」、「所有權」、「抵押權」等三章最為重要。尤應

注意不動產之登記效力、動產物權讓與生效要件(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管線安設權、袋地通行權、善意取得制度、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抵押權之擔保範圍與效力、抵押權次序讓與與拋棄、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之標的等。   (四) 親屬編:親屬編主要係規範家族間親屬關係之發生、消滅及其效力,共可分為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等七章,本編重點包括:血親與姻親、親等之計算方式、結婚之要件(結婚之法定年齡、結婚之形式要件、近婚親禁止、重婚禁止)、法定財產制、離婚之方式(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監護、扶養等。另應注意釋字748號解釋作成後,相同性別之二人

,亦得成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後,同性之二人得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亦準用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遺產繼承及繼親收養(收養配偶子女)之規定。   (五) 繼承編:繼承編主要係規範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產歸屬之法律要件及其效力,共可分為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遺囑等三章。本編重點包括: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代位繼承、繼承之同時存在原則、限定繼承、遺囑能力、遺囑之方式、應繼分與特留分之計算等。繼承編考題多半結合親屬編出題,並常以實例題方式呈現,請考生一併留意。   二、 結語   民法相較於其他法科,體系龐雜、條文繁多,較難

一蹴可幾地融會貫通,因此,本書使用簡潔、精要之文字闡述民法各編體系架構,並摘錄具代表性之判解函釋及學說見解,期能收執簡馭繁、綱舉目張之效。另農會考試焦點集中於總則、債總、物權通則、抵押權及親屬繼承等編(章)節,本書收錄歷屆試題解析,其目的即在使讀者更加熟稔考情趨勢,因此在考前務必撥空閱讀。最後,希冀本書的出版,對於各位有所啟發或助益,期能儘快自考試苦海中破繭而出,往人生的下一個階段邁進。

論民法分居制度之法制化- 與離婚種類、事由及效力之比較

為了解決姻親關係消滅之事由的問題,作者蔡欣晏 這樣論述:

中世紀歐洲大陸的國家,自改信仰基督教後,基於聖經上之教義,認為一男一女婚姻之結合,乃奉上帝意旨之神合,絕不能以人為之意思予以分離。在此婚姻不能解消主義下,如夫妻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時,僅能擴大婚姻無效之事由,以婚姻不成立替代不能離婚之事實。反之,近代國家因婚姻已世俗化,不但允許離婚,而且離婚之事由,從過失主義逐漸發展為無過失之破綻主義。德國立法例以婚姻破裂為唯一離婚之原因。此處所稱「婚姻破裂」係指夫妻共同生活已廢止,而無法期待破鏡重圓。由法官判定夫妻能否恢復共同生活,極難認定。是以,德國民法借重分居期間之長短,協助法官客觀判斷夫妻能否破鏡重圓,而分居為離婚必備之要件。在分居期間並明定其效力。

瑞士民法之破綻主義,與德國法之規定不同。瑞士法明定凡是離婚之原因,亦為分居之原因,夫妻得以不離婚而改提分居,同時將分居加以體系化,也如德國法規定其效力。 我國現行民法,就分居尚未體系化,僅在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此以正當理由免除同居之義務,因民法未正面規定分居之制度,民法有無承認法律上之分居,不論學說上或實務上有不同之解釋。尤其社會實際情況來說,夫妻因婚姻破裂、感情不睦而不共同生活,或因他故一方不告而別之情形,比比皆是。在此不共同生活期間,因無法律規定,分居之原因為何?分居之效力又如何?無所適從。 本論文擬從比較法的觀點,以我國離

婚法為中心,參酌德、瑞立法例離婚與分居之關係,檢討我國民法第1001條之但書,以有正當理由為免除同居義務為基礎,就分居之概念,協議分居之要件、裁判分居之原因、分居效力等應如何規定,而將「分居」納入民法之一環,期能因應社會之實際需要。尤其行政院法務部為配合立法院之要求,於2017年擬定了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親屬編第二章婚姻,增訂第六節「分居」。本文一併對此草案的分居規定,分析其利弊得失,提出個人之淺見,期盼對我國分居之立法,有所助益。

身分法爭點整理

為了解決姻親關係消滅之事由的問題,作者HIRO 這樣論述:

  本書並非體系書或解題書,而是一本爭點書。內容將省略過多的理論介紹,主要以簡短、好記、好用的論述方式,將身分法重要爭點一次掃描,俾考生能以最短時間掌握所有考點,期能於考試上加以發揮。   ‧基礎觀念不漏接──收錄身分法傳統重要考點。   ‧追求高分不是夢──以專題研究剖析新興議題,包括同性婚姻、人工生殖、意定監護、繼承回復請求權、遺體性質等均一一介紹。   ‧考試論述不單調──每個章節適時補充重要實務及修法動態。   ‧知己知彼不困難──收錄歷年律師、司法官、司法特考、法研所的題目,並提示考點之所在。   ‧隨走隨讀好自在──本書附有考前即時回顧別冊,臨時抱佛腳也能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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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收養法制之比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中心

為了解決姻親關係消滅之事由的問題,作者黃束娥 這樣論述:

摘 要中華民族五千年歷史,自古至今「傳宗接代」的觀念深植人心,有句話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即可看出傳統傳宗接代觀念之重要。「收養」一詞,早期於我國通常係為出於「為宗」之主要目的,而為收養,即欲使祖先得以「血食」(祭祀祖先之意),以延續宗嗣。可以說收養制度等同於立嗣制度。而傳統所謂立嗣,其實就是親屬間之收養,與現代之收養制度稍有不同,現代之收養因受社會型態之變遷,已傾向「為子女最佳利益」而為收養,亦即以被收養者利益為著眼,使被收養者能受到完善照顧而設計的收養制度。如今世界各國亦以「為子女最佳利益」為立法之基本原則。海峽兩岸自開放、交流以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有關收養之事件頗為常見,事件

型態亦甚為複雜,已為實務上解決之難題。關於收養的制度,各國法律之發展時程不同,其立法的形式與實質亦未必一致,然於收養之法律制度,均率先以養子女利益為指導原則。保護養子女利益是現行親屬法立法之潮流,於收養,法律工作者若能明確收養制度中子女最佳利益之法理基礎,是基於公平正義的需要,是基於人權保障的需要,以及基於社會發展的需要,對於海峽兩岸有關收養事件之解決,將更有助益。本文分就緒論、我國收養法制之探討、及大陸收養法制之探討、再就两岸收養法制及實務作比較,並於結論時提出修法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