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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關係消滅再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HIRO寫的 身分法爭點整理 和施宇宸(苗星),典熙的 民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各類考試(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姻親-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也說明:因此,若當事人間一方與其配偶離婚或結婚經撤銷,姻親關係即歸消滅,不復存在。 ... 生母的再婚配偶:繼父(但繼父若收養繼子女則變為養父,轉為擬制血親)。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王如玄所指導 黃郁婷的 中國大陸繼父母子女制度之研究 (2016),提出姻親關係消滅再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重組家庭、繼父母、繼子女、姻親、擬制血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惠馨、楊芳賢所指導 孫健智的 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民法學史──以戰後一代法學期刊為史料的考察(1949~1971) (2006),提出因為有 法學史、法學期刊、民法、民法學、法意識、法律論證、法律詮釋、比較法觀點的重點而找出了 姻親關係消滅再婚的解答。

最後網站第一部分- 親屬則補充:姻親關係 是因為婚姻而發生,如果一對夫妻離婚或結婚撤銷(結婚的. 撤銷,見本書民法第989條至第998條的部分),姻親關係就消滅了,那麼. 和對方的血親,以及對方血親的配偶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姻親關係消滅再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身分法爭點整理

為了解決姻親關係消滅再婚的問題,作者HIRO 這樣論述:

  本書並非體系書或解題書,而是一本爭點書。內容將省略過多的理論介紹,主要以簡短、好記、好用的論述方式,將身分法重要爭點一次掃描,俾考生能以最短時間掌握所有考點,期能於考試上加以發揮。   ‧基礎觀念不漏接──收錄身分法傳統重要考點。   ‧追求高分不是夢──以專題研究剖析新興議題,包括同性婚姻、人工生殖、意定監護、繼承回復請求權、遺體性質等均一一介紹。   ‧考試論述不單調──每個章節適時補充重要實務及修法動態。   ‧知己知彼不困難──收錄歷年律師、司法官、司法特考、法研所的題目,並提示考點之所在。   ‧隨走隨讀好自在──本書附有考前即時回顧別冊,臨時抱佛腳也能得分

。  

中國大陸繼父母子女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姻親關係消滅再婚的問題,作者黃郁婷 這樣論述:

二十世紀以來,由於社會不斷變遷,婚姻價值觀念逐漸轉變,離婚率也不斷地攀升。隨著當今社會離婚率的升高,重組家庭這個新的家庭模式也在不斷地增多,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也逐漸成為婚姻糾紛中的一大難題。而臺灣對於繼父母子女並未明確賦予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此似乎更增加重組家庭所面臨困難的程度。 本文主要想藉由與臺灣有著相同歷史文化的中國大陸,探究其繼父母子女制度,以尋找出值得臺灣立法借鏡之處。首先,分析中國大陸繼父母子女的概念及類型,並對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建立、相關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以及使權利義務消滅進行討論。其次,探討中國大陸繼父母子女關係的立法現狀,是否有其缺陷和不足之處。再次,論述臺灣繼

父母子女關係現況,並輔以實務操作說明。最後,比較分析兩岸繼父母子女關係之異同,並且為完善臺灣繼父母子女制度提出建議。 中國大陸的繼父母子女制度雖未臻完備,惟其「建立繼父(母)親權卻又不剝奪生父(母)親權」之概念,值得作為臺灣繼父母子女制度的參考。進一步來說,法國不完全收養制度或是澳洲繼父母子女制度亦具有相同的觀點,他們不但透過一定的程序確立繼父母子女之權利義務,同時保留生父母子女之權利義務,更明確規範繼父母及生父母行使其權利義務的優先順序或比例分配。臺灣得基於相同的想法,並根據具體國情,建立符合我們的繼父母子女制度。

民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各類考試(保成)

為了解決姻親關係消滅再婚的問題,作者施宇宸(苗星),典熙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欲熟讀民法申論題的各類科考生   使用功效   爭點=考點,但爭點在哪裡?   找到爭點,實務見解又如何運用?重要性怎樣判斷?爭點相當於撐起地球的支點!但這個「支點」出現在考題哪裡,卻總是霧煞煞!   爭點隨身書就是要直觀的解決以上問題   改版差異   配合新修法   新增重點文章 本書特色   1.爭點即是標題,直接破題解說,就各爭點皆先介紹所涉「關鍵法條」,藉此訓練考生們建立「爭點」與「法條」間的連結感,並且省去讀者另行翻閱法條的寶貴時間。   2.就各爭點的「實務見解」、「關鍵學說」臚列介紹,使讀者能迅速了解其中差異,並且於「學習小叮嚀」中

說明爭點可能出現的形式、答題時應注意的事項,以及答題立場應如何採擇。最末,再以「經典試題」驗證各爭點於實際題目的呈現方式,並藉此了解爭點之出題趨勢,於部分爭點中並就所涉題目為概要之說明。   3.本書除了收錄一般教科書介紹的傳統爭點外,另大量收錄近三、四年學者之文章,期許讀者亦得藉由本書,掌握最新學說發展及考試議題。  

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民法學史──以戰後一代法學期刊為史料的考察(1949~1971)

為了解決姻親關係消滅再婚的問題,作者孫健智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戰後第一代法學期刊為史料,探討1949年至1971年這二十餘年間,民法學的發展與變遷,包括民法學的題材與論證,以及時代背景、司法實務、外國法等等因素的影響。  1950年代至1960年代初期的民法學論文,宛如甚而即是教科書抽印本。法學者主觀的認知及其客觀的功能上,期刊論文的任務與教科書相同,均是交代基礎理論。1960年代中期,民法學論文在取材上有些微的轉變,民法學研究者從外國法繼受諸多議題,如公害、生物科技、醫療糾紛、產品責任。  民法學論著中,法律論證的總體取向,係探求法律文本的原意,即「民法諸條文構成什麼樣的秩序」。詮釋性議題多源自法條文字的語意性問題,哪些文字的語意有待探究

,又受到外國法影響。  在方法論上,文義、邏輯,加上比較解釋,幾乎吞沒所有解釋要素。民法學研究者尚無方法論的自覺,對價值與原則的掌握與運用也相當有限。直到1960年代中後期,戰後第二代法學者開始明確指出應保護之利益,惟尚未在所舉案例中,具體衡量當事人的利益。  在國共內戰的時代背景下,法律人以「法秩序至上」的觀點看待世界,他們熱烈地談論政治議題,卻對社會議題冷漠。對於前者,法律人僅重申既存法秩序,但後者要求新秩序的創造,法律人無能為力。法律詮釋對秩序的渴求是此一背景的產物,這樣濃厚的政治意味,也使法學各部門受到的關注與其政治色彩成正比,民法學相對不受重視,甚而被邊緣化。根據當代的標準,當時民法

學界與民事審判實務之間,關連薄弱。回應實務見解本非期刊論文的主要題材,實務見解的引述亦多用於佐證,而非為檢討、批評而引用。當時法學界對司法實務的關切,本非檢衡量其適切性,而在提出法規操作的準則;此外,法學界缺乏溝通的平台,法學者缺乏溝通的意願與能力,加上保守的高等教育政策,使外於實務的法學社群既小且弱,難與實務界平行對話。民法學既已邊緣化,相較於刑事法,其取材更為單調。  比較法觀點在民法學中佔據支配地位,而此觀點之運用,是法律繼受工程的延續。在論著題材上,為求與外國法的架構對應,期刊論文多按體系切割題材;1960年代中後期,議題取向的論著亦是外國法影響的產物。在法律詮釋上,包括比較法解釋在內

的比較法觀點,支配著民法學論文的議題與論證。  民法學研究者透過外國法認識本國法,藉由外國法鑑別本國法上的議題,從外國法借來議題,並利用外國法既有的成果,解決本國法各種疑難雜症。但比較法觀點的操作,仍藉助文義與邏輯,價值與理念則退居其次,甚或消失。方法論的貧乏使民法學研究者沒有充分認知本國法,間接致使比較法觀點的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