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社團法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宗教社團法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鄧衍森,張永明,李建忠,林明龍,李永然,陳贈吉寫的 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報稅實務】社團法人為宗教團體,收場地費要繳營業稅嗎?也說明:公立醫院為執行衛生局銀髮族專案,向社團法人-教會借用場地舉辦活動,支付場地費並經 ... 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亦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鍾國允所指導 陳柏仁的 我國宗教法制之研究:以比較法出發 (2018),提出宗教社團法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宗教自由、政教分離、國家中立義務、國家寬容、宗教基本法。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宗教學系 鄭志明所指導 姜彥君的 台灣宗教團體運作之適法性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宗教團體、法令、宗教活動、神職人員、宗教行政、寺廟、宗教文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宗教社團法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財團法人法》藍綠都提排除宗教團體段宜康裁示保留送協商處理則補充: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12)日完成《財團法人法》草案的審查,部分宗教團體以各種理由反對引發爭議的納入宗教財團法人條文,將留待黨團協商時處理。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宗教社團法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

為了解決宗教社團法人的問題,作者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鄧衍森,張永明,李建忠,林明龍,李永然,陳贈吉 這樣論述:

  宗教,一個特殊的存在!歷史上,因宗教而開戰的大大小小戰役,多不可數!就是現今,也常聽聞因信仰不同而起紛爭。但,宗教信仰卻深植人心,能有效地約束社會大眾的行為,甚至可影響社會大眾的健康,降低國家的負擔,加上信徒者眾,宗教領袖對信徒影響力不可小覷。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保障宗教自由,就成為一大課題。本書邀請多位宗教界、法界、學界人士,探討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研析世界各國面對宗教立法的態度與法規,作為我國建立宗教法制化的參考。同時建議政府應先確保宗教自由,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

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作者簡介 釋法藏法師   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釋宏安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副理事長 釋普暉法師   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釋見引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秘書長、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 鄧衍森教授   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永明教授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李建忠庭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庭長 林明龍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陳贈吉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執業律師 李序 第一篇 宗教基本法與宗教團體法之立法 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政府不宜過度干預 /釋宏安法師 謹慎立法,減少干預,讓宗教信仰永為台灣安定的力量! /釋普暉法師 先立《宗教基本法》,再訂定其他宗教相關法案 /釋見引法師 一、前言 二、先立《宗教基本法》,再訂定其他宗教相關法案 三、《宗教基本法》須本於《憲法》精神來立法 四、政府切勿再以新瓶裝舊酒的方式草率立法 憲法與宗教團體法制──以宗教團體特殊性與自主性為中心 /李建忠庭長 一、前言 二、宗教自由與政教關係 三、政教分離原則與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原則 四、宗教教育 五、宗教及宗教團體的特殊性 六、宗教及宗教團體的特

殊性 七、我國有關肯認宗教團體特殊性之法律 八、宗教法制之檢討 九、美國與日本宗教團體法制簡介 十、都市道場與農地 十一、結論 如訂立《宗教基本法》,應包含哪些內容來保障宗教自由? /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一、前言 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源依據 三、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 四、《宗教基本法》應包含的規範內容 五、結語 淺談宗教財務自主原則 /林明龍司法事務官 前言 一、法律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存在,不是為了製造問題而制定法律! 二、規範宗教的法規,一國多治?(正視宗教規範之立法權限) 三、財產主體 四、非法人之宗教團體能否為財產主體? 五、宗教團體有無人數上限制? 六、宗教團體應否納歸

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之規範 (有無制定宗教基本法之必要) 七、宗教法人資格之取得 八、依《民法》或《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宗教社團法人 、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會團體未聲請轉換為宗教 法人,其法律適用問題 九、財產種類 十、財產之使用、收益、管理與處分 十一、保障原則(禁止扣押) 十二、財務公開問題 十三、會計自主原則 十四、喪失宗教師身分時之財產處理原則 十五、賸餘財產之處理 十六、結語 宗教自由的限制問題 /鄧衍森教授 一、宗教自由的概念 二、權利減免(derogation)與限制(limitation)的區別 三、表現宗教自由的限制 四、結語 從德國經驗論台灣宗教團體法之立法與人民信仰自由之

保障 /張永明教授 一、前言 二、德國之宗教信仰與宗教法制 三、德國經驗之啟示 四、結論 第二篇 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之立法 財團法人法與社會團體法立法的同時,應一併訂定宗教基本法以為配套 /釋法藏法師 一、前言 二、將宗教團體併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乃一時的權宜行事 三、財團法或社團法皆應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 四、財團法或社團法無論排不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 皆應以《宗教基本法》為配套 五、《宗教基本法》的主要精神與內容 六、結語:《宗教基本法》的訂定是我國人權與心靈發展的重要歷史成就 從法律觀點認識宗教財團法人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團體組織類型 二、《民法》對

於財團法人的規範 三、《民法》對於財團法人秩序維持的規範 四、宗教財團法人的設立、運作與監督 五、結語 宗教團體與財團法人法的訂立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團體對「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認識 二、宗教團體與《財團法人法》的適用 三、結語 《財團法人法》草案對宗教財團法人之資金運用規範更嚴!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財團法人有資金運用的必要 二、宗教財團法人的數量及其設立 三、《財團法人法》草案對於資金運用的規範 四、結語 宗教社團法人對《社會團體法》草案的認識與因應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社團法人目前受《民法》及《人民團體法》的規範 二、《社會團體法》草案如獲立法院通過並施行,宗教社團法人也受

規範 三、《社體團體法》草案關於「財務」及「資訊公開」恐涉違反宗教自由 四、結語 第三篇 附錄 附錄一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 附錄二 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附錄三 宗教團體民國106年11月19日 聯合版《宗教基本法》草案(初稿) 附錄四 台灣宗教聯合會民國107年《宗教基本法》草案 附錄五 《財團法人法》草案全文 李序   近年來國內對於宗教團體管理的法制,一直受到討論,內政部也草擬《宗教團體法》草案,但對草案內容,宗教界存有極大的疑慮,如何妥適地建立宗教團體法制化當前已成為一立法上的重要課題。   由於我國寺院、宮廟、教會的

設立有其歷史沿革,先後制訂的相關法令也頗為紛雜,導致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非法人團體」……等不同形態存在。   目前立法院正式審議《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草案,又攸關「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的適用;惟「宗教團體」於大法官會議前後幾號解釋中,均強調也受「宗教自由」保障,尤其釋字第573號解釋文中強調「宗教組織之自主性、自主權」必須確保;導致逕將《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適用於目前的「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會團體」,並非妥適。   釜底抽薪之計,我國當務之急,允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

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曾於民國107年1月出版《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一書,此次再邀四位法師及法學者、法律專家一同完成《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希望能迅速為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貢獻棉薄之力,以本序一併感謝所有參與本書撰寫的作者,並感謝辛勤編輯、校對、無微不至的永然文化出版公司編輯群。 李永然律師 序於西元2018年(民國107年)5月7日

宗教社團法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缺乏全盤的土地規劃與資源調查,公有財產管理與處份制度何在?

關於審議「財團法人佛教慈濟功德會申請承購金寧鄉北二三劃測段710地號縣有地」同意讓售案,日前於分組審查時召集人作出「不同意讓售,改為標售」之審查意見。孰料今日本案提交大會審議時,經洪鴻斌議員提議「同意專案讓售」,在李應文議員與「交代不清楚的第三人」附議,議長宣布照案通過!

慈濟對於社會公益、急難救助及環境保護的用心,相信大家有目共睹,對此森堡與團隊深表敬佩,就法規而言,任何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教育皆可以申請非公用地的讓售,這是沒有疑義的。但對於法人團體的申請,不代表政府就必定要同意,因為公部門還需考量周遭都市計畫發展,甚至社會觀感等多方面因素。

對於申請讓售案遭強度關山通過,森堡團隊特別提醒,按慈濟提出的申請讓售計劃書,這塊土地未來將以專案核准做為宗教建案使用,其中包括社區關懷據點、佛堂 環保教育推廣中心…等。與其如此,擁有龐大社會資源、社團資產的慈濟功德會何不發揚大愛精神,在離島金門興設「慈濟醫院金門分院」,彌補短缺醫療資源的金門島,真正苦民所苦、照顧金門離島居民!!

我們也要強調,此次讓售案森堡團隊針對並非特定的團體,而是金門縣府公有財產的管理制度。

自開議前公開對此議案的看法後,立即受到各方好友來電私訊,甚至是慈濟功德會相關友人拜會。我們也表明自己堅持的立場並尋求對方理解,同時建請透過設定地上權、營區活化等方式,提議縣府可用其他方式來解決慈濟所需的場域問題,然而,在分組審議召集人表明公開標售的決議下(因其引用法條不同,等同退回原議案、標售需再重新啟案),今日提交大會審議卻遭強行通過此案,森堡與團隊感到非常錯愕!

我們知道在「合議」的審議體制下很難改變結果,但公有財產的重大處分,至少在處理程序上,要公開且可受公議。今天大會審議現場,洪鴻斌議員提議通過本案,議長確認兩位附議議員,即通過本案。這麼重大的土地處分案,居然不須表決!稍後,森堡也針對程序問題,那名稱含糊的第二位附議議員,提出異議,請主席及議事人員現場確認,是否符合提議條件(提議需兩人以上附議),卻得不到主席應有的說明。

作為監督縣府的議會,就這樣冒然通過提案,無奈的狀況讓森堡是深感汗顏與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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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縣府的很多開發案件,皆是以「沒有完整土地所以不好用」為理由,於是那些案件進入「集水區」與其他相對重要的地段,賣掉這兩千多平方公尺的土地,未來讓周圍四千多公尺的公有地,又進入同樣開發困難的狀況,縣府對公共財產的管理態度這麼不嚴謹,我們又該如何面對民眾鄉親!?

「持續努力、莫忘初衷」是森堡當選時給自己與團隊的座右銘,我們也一直秉持著這個原則向前,過往以來,不管是虎威山事件(玄空寺)、三獅山事件(銘傳大學)等等,甚至是幾天前的游泳池跟公共運動場所教練收費問題,有很多森堡的朋友皆在其內,包含這次的慈濟讓售案也一樣,還有朋友私下揶揄我們「是不是嫌票太多」,但如果我們選擇為了選票不為公共政策發聲,相信這也不是大家選擇森堡時對他的期待。

最後,我們鄭重敬告金門縣政府,公有財產是大家的,貿然賣地所損失的權益也是屬於全民的,如果沒有良善的管理制度、資源調查和金門都市計劃的全盤檢討,難保申讓售公有地的事件不會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屆時金門將面臨更嚴重的土地問題!

謹記:今日的草率,就是子孫的困境,共勉!

我國宗教法制之研究:以比較法出發

為了解決宗教社團法人的問題,作者陳柏仁 這樣論述:

摘要 宗教隨著時代不斷變遷繼續蓬勃發展,其與社會間的連結日趨緊密,與之產生的衝突也日益增加著,如何去調解之間的衝突仍是個無法迴避的問題。如今宗教團體法又再次推出新草案,名稱改為宗教基本法,有著不同過去版本的原則架構,而本文希冀能夠從基本概念的釐清以及從各國宗教法制不同的架構中,去爬梳出一個大致上的輪廓,能夠讓宗教自由內容更加的清晰,對於其團體、行為能夠給予更明確的定義範圍,找到屬於台灣本身的宗教自由內涵,去審視該草案是否有符合該內涵所在。 首先著重於宗教相關概念的分析,如宗教定義上的釐清、宗教行為的區分以及我國現行制度下的宗教團體型態,在來介紹各國立法例,從歷史的脈絡去觀察與宗教

立法例間的關聯,幫助我們能夠更為清楚的了解到該國立法例與本國宗教歷史間的關係,從而反映出與我國宗教歷史的區別,而本文對於各國立法例間是否有符合我國需求去提供一個參考。 本文以宗教歷史沿革去審視與我國宗教歷史發展間最接近的國家,從而決定在後續的法條分析上與日本宗教法人法加以比對,去對於條文間的差異進行分析;另外以政教分離制度去分區四國間的差異,選擇德國立法例中的國家中立義務與國家寬容原則、美國在宗教自由中對於政教分離的判斷基準、英國對於人權公約內國法化之制度與影響,來對於後續草案內容的檢視與分析。 最後對於我國宗教立法沿革進行介紹,從中尋找其所欲解決的問題,再對於我國宗教基本法是否能

對這些問題進行回答,針對條文中有所疑問的部分進行分析,而將之分為十三點加以個別分析其問題所在,最後對整體架構作出簡要的分析,與可能的立法建議,並以此做結。

台灣宗教團體運作之適法性研究

為了解決宗教社團法人的問題,作者姜彥君 這樣論述:

我國是一個世界上少有的高度宗教自由國家,不到四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包容了許多不同的宗教在這裡蓬勃發展,各類型的宗教儀式與相關活動幾乎天天上演。然而這樣密集的活動也干擾到居民的生活。雖然人民已習慣宗教活動的場景,也有高度的包容,但糾紛已經越來越多。宗教活動的規劃來自神職人員,神職人員對於儀式與活動的內涵雖然相當熟悉,但在與居民相互尊重方面則是相當欠缺。甚至以宗教的立場要求民眾配合其習慣,讓民眾困擾。本研究針對宗教活動方式的適法性做深入的分析並以宗教的立場做出建議,提供宗教團體運作以及舉辦活動的參考。得以在延續宗教文化之際,相互尊重,減少糾紛,永續宗教團體的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