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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苗栗縣通霄鎮弱勢兒童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書也說明: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 扶助對象條件:. 籍設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6 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且未接受. 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18 歲兒童及少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廖義銘所指導 李仁誌的 單親家庭扶助制度之法政策分析-以高雄市楠梓區單親家庭為例 (2014),提出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金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單親家庭扶助制度、法政策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 吳書昀所指導 黃靖芬的 低收入戶少年接受經濟扶助的經驗與感受 (2012),提出因為有 低收入戶少年、經濟扶助、受助感受的重點而找出了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金額的解答。

最後網站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則補充:壹.補助對象: 設籍花蓮縣0至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或實際居住本縣但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 貳.資格條件: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金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單親家庭扶助制度之法政策分析-以高雄市楠梓區單親家庭為例

為了解決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金額的問題,作者李仁誌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以法政策學的觀點分析單親家庭扶助制度,由該制度本身出發,向前延伸政策源起與法律制定之間的關係,並以執行機關與標的人口的訪談觀察,對於該制度引領的變革與未來修正方向進行說明。本研究採深入訪談法,並根據研究目的、問題及文獻探討之結果,編製訪談大綱進行訪談,研究者以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楠梓區公所之承辦人及單親家庭為研究對象,瞭解單親家庭扶助制度之運作現況,主要發現如下:一、單親家庭扶助制度之政策認知,包括:政策認知普遍認為能扶助弱勢單親家庭、政府部門本身特性致執行該制度較為確實且持續、扶助制度之扶助程度是扶助對象較為關注之焦點。二、單親家庭扶助制度之法律理解,包括:扶助制度為許多法規所構建

而成且由不同機關分別受理、現行補助項目具重疊性、現行制度審查標準眾多歧異、審查範圍具變動性,致應備文件亦增多。三、單親家庭扶助制度之執行成效認知,包括:申請者不知,甚至錯失申請時機、僅由審查標準決定扶助與否,未能就家庭現況給予審查。亦無分層給予不同金額補助,且審查標準有趨嚴現象、扶助制度所提供之教育幫助有限、扶助制度所提供之金錢幫助有限、扶助制度所提供不足之個人作為、就業困難仍難以改善。依據以上之研究發現,本研究對此分別提出以下建議:一、制訂單親家庭政策,統一法制。二、發展多元多層次補助,設置單一窗口。三、放寬單親扶助審查標準,提高扶助服務之普及率。

低收入戶少年接受經濟扶助的經驗與感受

為了解決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金額的問題,作者黃靖芬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了解低收入戶少年接受經濟扶助的過程、經驗的覺知與感受,以及其對於接受經濟扶助後的生活樣貌詮釋,期望從少年的角度了解其對於接受經濟扶助的看法,並對實務工作和政策提出建議。本研究採取質性研究之方法,運用深度訪談來進行研究資料之蒐集。本研究採取立意取樣法作為研究取樣方式,並符合下列取樣標準:少年的家庭具有低收入戶資格、少年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南投縣、少年的家庭接受經濟扶助達一年以上。本研究一共訪問六位少年,主要了解其接受經濟扶助的現況與經驗、低收入戶身分的覺知歷程與感受、接受補助後的生活樣貌。研究結果與發現如下:一、 國內的經濟扶助足以滿足低收入戶少年的基本需求,然而無法滿足自覺需要。由於

家庭經濟不充裕,低收入戶少年在金錢有限的考量之下,使得社會參與和事物的選擇性皆受到限制,甚至急著想要打工以滿足自覺需要和協助家庭經濟。二、 低收入戶少年透過家長和學校老師的描述而對低收入戶資格有進一步的認識,然而有些家長隱晦不談,可能會使其對低收入戶進行自由聯想,甚至出現負面、不當的連結。三、 低收入戶少年會考量他人對於接受經濟扶助的回應後,而決定是否曝光身分。四、 學校老師掌握經濟扶助資訊,並成為協助低收入戶少年申請扶助的重要角色之一,其對低收入戶少年的態度、調查福利資格的方式影響低收入戶少年的受助感受以及福利身分的隱私保密、曝光與否。五、 社福人員的態度與行為影響低收入戶少年的受助

感受,而低收入戶少年面臨負面感受,大多選擇默默接受和自行接受,僅只少數受訪者有拒絕接受服務的經驗。六、 低收入戶少年接受經濟扶助不僅需要符合社福團體所訂定的資格審查,亦需要完成接受經濟扶助的附帶規範。而有時社福機構或人員會以行為表現做為低收入戶少年是否能夠使用服務的判斷依據,形成操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