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時效中斷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強制執行時效中斷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三民名師群寫的 2022稅務法規小法典[高普考,地方特考三四等適用](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四版) 和王志誠的 票據法(九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經強制執行後,債權尚未完全受償時,如何處理?有關時效之 ...也說明:6.本票裁定確定消滅時效期間,自裁定確定日重行起算3年。 三、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有四種即承認、請求、起訴、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郭麗珍所指導 張君宇的 情事變更原則於工程契約適用之類型化研究 (2020),提出強制執行時效中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契約、情事變更原則、物價調整、法實證研究、時效制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沈冠伶所指導 蔡宥騏的 國際民事訴訟競合之研究—以同一事件與相關事件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國際訴訟競合、重複起訴禁止、同一事件、相關事件、未決訴訟、訴訟標的的重點而找出了 強制執行時效中斷的解答。

最後網站六個月後就不用還了嗎?」律師:重點是消滅時效 - 經濟日報則補充: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談消滅時效-天使律師吳挺絹 ... 時效會因為「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所以如果您想讓您的債權憑證「永久有效」,請每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強制執行時效中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2稅務法規小法典[高普考,地方特考三四等適用](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四版)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時效中斷的問題,作者三民名師群 這樣論述:

  ★全新改版,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六大類31種稅務相關法規彙整!   ★財稅行政108-110年歷屆試題演練,掌握命題趨勢及條文!     【常見問答】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Q:本書內有包含題目嗎?   A:本書除了常考條文以外,還包含108、109年普通考試/地方特考四等/地方特考五等/初等考試及110年初等考試/普通考試等相關試題。     【本書適用】   這本《稅務法規搶分小法典》適用於下列考試之財稅行政類科:   .初等考試/普通考試。   .四等: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稅務人員考

試(稅務特考)/原住民族特考。   .五等: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     【財稅行政類科簡介】   財稅行政類科主要工作是處理國家賦稅收入,與一般會計事務所不同,除了需要處理帳務會計,依分發單位不同,也會涉及到管理運用甚至是訂定稅率。每日主要業務是處理帳務,需要對數字有敏銳度。每年開缺名額多且穩定,錄取率更常是一般行政類科的2倍以上。普考、地方特考、稅務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原住民族特考都有財稅行政類科,一次準備,多次機會,何愁難以上榜。由於財稅行政要考著重大量繪圖跟圖形分析的財政學,若是四等還會遇到會計學,這些都是一般非商科背景考生較難以跨越的檻。咱們商科背

景的考生理應選擇具有主場優勢的類科,迴避不必要的紅海競爭,才符合孫子兵法「避實擊虛」的作戰策略。     最新修法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法規的使命,由三民名師群根據初等考試(初考)/普通考試(普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之考試命題範圍,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稅務法律體系,將蕪雜法規匯集整理,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年年更新條文,隨時為讀者掌握最新修法趨勢,不用再怕念到舊法條,做到舊法題目。稅務法規所涉及的法規縱使再繁雜,只要擁有本書,就可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精選法條+重點標示

+試題演練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稅務法規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108~110年初等考試(初考)/普通考試(普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相關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

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稅捐稽徵法(110.12.17修正公布)   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並切合實務需要,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其重點說明如下:     (1)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方式,由按滯納數額「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放寬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條件;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

數」修正為「1/3」,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兼顧確保稅收。     (2)適切保障政府租稅債權   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以保障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權益;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考量仍具執行實益及為符合社會期待,再延長執行期間10年至121年3月4日;另就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聲請假扣押時點提前至稅單送達時,並增訂稅捐稽徵機關得行使代位權及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規定。     (3)處罰合理化   為使稅捐稽徵機關就違反憑證義務案件得視違章情節輕重予以裁罰,避免過苛,將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修正為「處5%以下」;為有效遏

止逃漏稅,提高逃漏稅之刑事處罰,包括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罰金由「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0萬元以下」、刪除拘役或單科罰金,另對於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增訂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及配合提高教唆、幫助他人逃漏稅刑罰,罰金由「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萬元以下」。     (4)切合實務需要   基於法律關係安定性,並兼顧人民相較於政府機關處於訊息劣勢,為保障民眾權益,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參照民法第125條規定,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修正前因政府機關

錯誤致溢繳稅款案件,得申請退稅期限為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15年。     2.統一發票給獎辦法(110.12.07修正發布)   統一發票給獎係為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卻有少數有心人士以迂迴取巧手法,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領取中獎獎金,與給獎目的不合,為防杜是類取巧行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維護社會公益。故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增訂第2項及第3項,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具函追回其獎金。     3.證券交易稅條例(110.12.29修正公布)

  為提升我國股市流動性,106年4月26日增訂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自106年4月28日起1年內,證券商受託出賣之當沖現股減半課徵證券交易稅;為穩定股市交易動能,於107年4月27日修正延長實施上開減稅措施至110年12月31日,並將證券商自行買賣當沖現股納入優惠稅率適用對象。110年修法後,自111年1月1日起3年內,當沖現股續按1.5‰稅率課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表示將持續關注證券市場違約風險,加強宣導現股當沖投資風險及交易相關控管措施。     【考生上榜心得1】普考財稅行政上榜生:鄭慧英   國文:61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74分   財政學概要:63分   會計學概要:

72.5分   民法概要:64分   稅務法規概要:89分     三個月就上榜 成就輝煌人生   由於本身就讀財金系的關係,畢業後便從事於金融業務工作,但努力了三年之後還是嚮往一份穩定收入、固定的上下班時間,最好還享有公保的福利待遇,因此下定決定考取公職。     由於當時過於倉促,距離普考時間非常緊迫只剩三個多月,與其選擇當一年個全職考生來說,我不想中斷收入太久,所以這次抱著必上的決心、專心準備考試!以下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和英文】   選擇題基本上沒有很多時間做題目,都是靠以前的基礎,作文、公文則是完全靠李仁老師的公式和國考猜題方向,從小作文一向是我最弱的科目,沒想到最後卻

成了我的上榜關鍵。     【憲法和法學緒論】   因為選擇題的關係,所以就沒有特別花心思,再加上我的時間緊迫,所以只複習過一遍就開始做歷屆考古題,考前只挑重點看。     【民法概要和稅務法規概要】   除了背還是背,連吃飯洗澡時都在心裡默背好幾遍,老師給的民法題庫本也全部做過了一遍,上考場時才能體會:考試是在比誰忘得少,而不是誰讀得多。     【財政學概要】   對我來說是最難的一科,因為沒有個體經濟學的基礎,剛開始有些力不從心,後來發現歷屆考古題重複性質很高,所以就開始勤做考古題和幾個重點圖形,由於這科比較偏向理論性質,不像法條隨時都在更新,準備起來感覺比較有範圍性,理解之後就沒有想像

中那麼難了。     【會計學概要】   之前曾經學過,雖然大部分都忘光了,但經過老師一講就能稍微有些印象,厚厚的講義裡每一道題目我都做過,還複習了兩三遍以求速度越來越快,降低粗心算錯的機率,是非常講求快狠準的科目。     【考生上榜心得2】地方特考財稅行政上榜生:柯嘉宏   國文:57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62分   財政學概要:55分   會計學概要:66.5分   民法概要:72分   稅務法規概要:81分     民間金融業非興趣 考公職換取好生活   由於大學念財金系,在學時就在思考金融業未來出路,加上自己大四時在保險公司實習過,但覺得不管是銀行、保險或證券業都不是自己想要的工作

,經過一番思考後覺得稅務人員是一項具有挑戰性、專業性的工作,且對大學新鮮人來說起薪高、上班時間彈性、福利又好,且比較不會要假日加班,會有比較好的生活品質。以下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   最重要的就是作文,平時可以多看一些文章或書籍,公文的話要多看範例如何寫,且格式一定要記熟。     【法學知識與英文】   多寫考古題,有空就背一些英文單字來擴大自己的單字庫。     【會計學概要】   上課時要認真把觀念聽懂,會計是需要細心與耐心的科目,該背的會計科目一定要背,老師上課教的每個題目最好都能重複算幾次,直到自己下次看到類似題目都能輕鬆解出來為止,另外就是考古題一定要多做練習!  

  【財政學概要】   這科很注重邏輯觀念,如果有經濟學底子念起來會比較輕鬆,因為需要大量的繪圖跟圖形分析,且都是經濟學念到的基礎觀念。而重要的名詞解釋一定要背,每個圖形都要反覆練習畫好幾次直到自己的圖,可以畫的很漂亮為止。     【民法概要】   這科最主要的就是請求權依據,一定要熟記,且基本的條號一定要熟記,例如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79條的不當得利等等,其他較少用到的條號如果記不起來也沒關係,但內容一定要寫得出來,申論題我習慣用看的,看過之後就把課本蓋起來自己默背,不斷的反覆練習;而選擇題多做考古題真的幫助很大。     【稅務法規概要】   這科主要就是背,法條會時常更新要特

別注意。選擇題幾乎都跟考古題差不多,所以考古題也很重要;申論題的部分要把各個稅的主軸抓出來多加反覆練習去寫,且如果有修法時新舊法的差異就很容易成為當年的考題,所以要熟記新舊法的差異。     【總結】   其實各科最重要的準備方法就是勤能補拙,不會的題目就問老師問到會為止,另外要做一本自己看得懂的專屬筆記,筆記就是幫助自己回想常常做錯的題目要如何解決,也可以和其他同學一起交流互相幫忙,達到最大的經濟效益。   本書特色     由記帳士考照用書第一品牌「三民輔考」所推出的財稅行政專用法典!   沒有法學基礎的我也能看懂條文嗎?   稅務法規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別擔心!三民輔

考特別設計出一般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本書由三民輔考名師群根據財稅行政類科考試命題範圍,將法規彙整分為「稅捐稽徵相關法規、所得稅相關法規、財產稅相關法規、銷售稅相關法規、租稅收入劃分相關法規、其他重要法規」六大類共31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如再搭配本社出版的《稅務法規(概要/大意)》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實力倍增。

情事變更原則於工程契約適用之類型化研究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時效中斷的問題,作者張君宇 這樣論述:

工程契約屬無名契約,實務多以承攬定性,隨科技進步迅速,工程型態已非昔日承攬契約最初立法預設,使得原契約規範略顯不足,學理實務透過個案累積發展出定作物供給契約、合建契約、委建契約等類型試圖補強。公共工程契約依據支付工程款方式,細分為總價契約、單價契約、成本計價型契約、統包契約,其內容相較承攬更為詳細。受營建產業特性影響,工程契約履約期往往較長,容易受天然、人為因素影響造成情事變更,使履約難度上升等,風險若締約時無法預見,且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依原契約繼續履行將導致顯失公平,則可依據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請求增減給付。然而,有無有時效制度適用,法無明文,且本條性質亦未明瞭;又確

定性質後,時效起算點為何,皆有爭議。公共工程契約另有物價調整機制,調整物價漲跌風險,與情事變更原則是否衝突,不無疑問。按契約神聖、契約自由,契約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形成,僅例外基於契約正義、誠實信用,始得由法院介入調整,審判實務對情事變更原則之操作,向來以例外從嚴,綜合一切客觀情形個案判斷之,其具體考量要素為何,本文擬以法實證(經驗)研究法分析,並試圖重構體系,以利當事人可預見,知悉應如何攻擊防禦,觀察近2年法院適用本條之現況。

票據法(九版)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時效中斷的問題,作者王志誠 這樣論述:

  本書為學習票據法之教科書,亦為金融界及司法界之重要工具書。   為掌握票據法之理論發展及關鍵議題核心,除先探討有價證券基礎理論外,並以發行說及權利外觀理論為中軸,貫穿與票據法之重要爭議問題。   針對與票據法之重要議題,增補司法實務之最新見解及學界觀點,以掌握理論與實務之最新動態。

國際民事訴訟競合之研究—以同一事件與相關事件為中心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時效中斷的問題,作者蔡宥騏 這樣論述:

國際社會交通往來日漸頻繁,各國法院出現越來越多的涉外民事紛爭事件。而當同一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外國法院起訴後,於該訴訟繫屬中,又於有管轄權之內國法院更行起訴時,將發生所謂國際訴訟競合。早期,許多國家採取放任主義,無視於此情形為當事人及公眾所帶來之不利益。隨著國際民事訴訟法制之發展,各國開始對於國際訴訟競合之議題採取規制之態度。例如:日本法上,實務及學說採取管轄規制(特別情況理論)及承認外國判決預測(日本民訴法第118條、第142條)之手段;並於2012年施行新法第3條之9規定。歐洲聯盟則於布魯賽爾第一之一號規則第29條以下,進行規範。美國法則使用核發禁訴令、不便利法庭原則及未決訴訟法理,加

以規制。我國亦於2003年增訂民訴法第182條之2,以獨立條文規範國際訴訟競合。國內重複起訴之情形,乃透過民訴法第253條之規定加以處理。然而,我國實務所採取之「古典同一事件」概念似無法完全涵納所有可能發生裁判矛盾之重複起訴情形,故學說發展出「新同一事件說」及「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擴大論」,以新法關於程序保障之規定為基礎(民訴法第第199條、第199條之1、第255條、第259條),承認非同一訴訟標的但有實質關連之相關事件訴訟,亦為民訴法第253條所謂「已起訴之事件」,以解決此問題。民訴法第182條之2作為第253條之特別規定,其構成要件為何,亦有釐清之必要。其中,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要件

,如何解釋以達立法理由所稱「訴訟經濟、防止判決牴觸,並維護當事人之公平,避免同時奔波兩地應訴」之目的,值得探討。本文以日本法、歐盟法及美國法上處理國際訴訟競合中「同一事件與相關事件」概念,作為比較之對象,發現外國法多不限以「相同訴之聲明及訴之標的」,理解國際訴訟競合中之同一事件,而承認非同一訴訟標的但有實質關連之「相關事件(訴訟)」間,亦有停止或駁回國內訴訟之必要。而考慮到上述各國所採取之解釋論以及國際訴訟競合情形與國內重複起訴禁止情況同樣有訴訟經濟、防止判決牴觸及避免當事人兩地應訴等目的追求,對於民訴法第182條之2「同一事件與相關事件」概念,宜採「新同一事件說」及「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擴大論」

所發展之非同一訴訟標的但有實質關連之「相關事件(訴訟)」概念,以達立法目的以及國際司法管理權之和諧與互助。並且,基於國際訴訟競合之特殊性(承認外國判決之不確定性、原告之時效中斷及提起保全程序利益),不宜於國內外之訴訟為同一事件或相關事件時,逕認國內之訴欠缺訴之利益或確認利益,以保障權利人於我國提訴之利益。此外,除了寬認國際間同一事件及相關事件外,法院宜行使闡明權,盡可能使相關連之紛爭於同一程序上加以解決,使將來外國確定判決於我國發生效力時,一併解決繫屬於我國法院之結果程序紛爭,並於特定情況下,促使當事人合意選定我國法院作為紛爭解決之法庭地,以平衡兼顧當事人因停止訴訟所受之不利益。至於民訴法第1

82條之2其他要件方面,所謂「更行起訴」係指「本案訴訟程序」而言,而不包含訴訟前置程序、暫時權利保護程序等,否則當事人將可尋求該等程序影響原告進行本案訴訟之權利。而外國判決承認之預測審查上,由於公序良俗條款(民訴法第402條第3款)具有高度不確定性且各國對於類似條文之解釋採取嚴格解釋之趨勢下,當無明顯事實外國將作出違背我國公序良俗之判決時,宜認為通過判決承認之預測。再者,被告是否在外國應訴具有重大不便,此要件不僅要求當事人於外國應訴之「不便利性」,亦要求「重大性」,故法院宜以「例外性」及違反「程序基本權程度」之角度,審酌之。另外,民訴法第182條之2最大特色為,對於停止國內訴訟程序與否一事,給

予法院裁量空間。外國立法例中,許多國家採取利益衡量手段,決定國內外訴訟之優先性,或非僅以外國判決將受國內承認為由,停止或駁回國內訴訟,而係考量外國程序進行階段、當事人之負擔、適當司法之管理、訴訟是否延滯、公平原則、訴訟經濟及司法效率等,而兼採利益衡量立場,彈性處理國際訴訟競合問題。從此立場觀之,寬認國際訴訟競合中之同一事件及相關事件概念,亦不致我國之後繫屬程序一概停止,當「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未該當民訴法第182條之2其他要件(判決承認預測)或停止國內訴訟程序有其不適當時(利益衡量之結果),此時國內程序將不停止,而不致過度侵害國內原告提訴之權利。最後,第182條之2第1項但書賦予我國訴訟雙方

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由我國對競合訴訟進行審理,宜將此規定解為係為優先尊重當事人間定國際管轄(選定法庭地)之合意,遂將其推定為專屬(排他)性合意國際審判管轄。若將來外國法院仍作成判決確定時,該判決可因欠缺管轄權,在我國不承認其效力,以確保「法的安定性」及「預測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