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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效力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池錚韓吉寫的 老師開講:民法(概要) 2021司法特考三四等.高普特考(保成)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錯誤】網傳文章「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 ...也說明: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許政賢所指導 陳俊宏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之研究—以消費者死亡之案例類型為中心 (2021),提出拋棄繼承效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損害額、與有過失、消費者死亡、間接被害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郭書琴所指導 吳秉純的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民法繼承篇、法定繼承制、遺囑自由原則、遺囑真實性、殯葬自主權、死亡計畫、家庭協議的重點而找出了 拋棄繼承效力的解答。

最後網站拋棄繼承之研究__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則補充:... 其他繼承之效力第四節拋棄繼承之撤回、撤銷與無效第五章特殊問題之研討第一節特殊繼承與詐害行為撤銷權第二節事實上之拋棄繼承第三節繼承資格之重複與拋棄繼承.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拋棄繼承效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老師開講:民法(概要) 2021司法特考三四等.高普特考(保成)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效力的問題,作者池錚韓吉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想要建立民法完整體系者   2.想要具體了解及活用法律概念者   3.想培養及增強實戰經驗及解題能力者     使用功效   針對重要考點小試身手、快速複習   本書特色     民法一直以來是考生們難以上手的科目之一,為求考生們閱讀與理解順暢無礙,本書以民法法條順序為基礎,體系化呈現整部民法典。   筆者於本書蒐羅各種常見的國考鄰居(aka考點),透過實務見解之補充還有學說爭議,冀考生們得以順利寫出理想的答案。   除考點外,亦增添近期修法結果以及學者文章於書中,做為時事補充。     每個章節皆附上過去國家考試之考古題以及解答大綱,此部分筆者希望做為考生們驗收成果

之用,雖不如解題書般題目豐富,但針對重要考點小試身手、快速複習上應有幫助。筆者建議唸完一章節後再進行考題的演練,遮住筆者所寫之解答大綱,以自己的想法進行分析後再對照,學習成效更高! 作者簡介   池錚     執業律師   105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應屆)   志光公職講師   保成學儒講師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學士畢業   現就讀於國立臺北大學碩士班民法組   曾任校內民法總則、債法、民法概要課程助教   科技部研究助理   一個喜歡到處趴趴走的人   剛好從事需要到處跑的律師及補教工作   原本以為可以順便遊山玩水   結果變成常常在高鐵上寫講義或是看Netflix   韓吉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學士畢業   現就讀於國立臺北大學碩士班民法組   106年度律師高考及格   曾任校內債法、家事法助教   其他出版社物權、身分法選擇題之作者   目前狀態顯示為:被論文追殺   離開台北就不會行動的廢物台北人 現育有一隻倉鼠   人生宗旨是下輩子要當一隻被貴婦養的狗狗快樂過生活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1-1 第一節 民法的法源/1-3 第二節 法律/1-3 第三節 習慣法/1-5 第四節 法理/1-6   第二章 權利主體/1-9 第一節 自然人/1-9 第二節 法人/1-23   第三章 權利客體/1-35   第四章 法律行為(一)/1-42 第一節 法律事

實/1-42 第二節 意思表示/1-43 第三節 法律行為/1-47 第四節 行為能力/1-58   第五章 法律行為(二)/1-70   第六章 代理/1-88 第一節 代理總論及有權代理/1-88 第二節 無權代理/1-96   第七章 法律行為附款及效力/1-106 第一節 法律行為之附款/1-106 第二節 法律行為之效力/1-110   第八章 期日、期間及消滅時效/1-115 第一節 期日、期間/1-115 第二節 消滅時效/1-116   第九章 權利行使/1-135 第一節 權利之行使/1-135 第二節 誠實信用原則/1-136 第三節 自力救濟/1-137   第二編 債編

/2-1 第一章 總論/2-3   第二章 無因管理/2-9 第一節 意義及體系/2-9 第二節 無因管理要件/2-10 第三節 無因管理類型/2-12 第四節 無因管理消滅/2-16   第三章 不當得利/2-18 第一節 意義及體系/2-18 第二節 不當得利類型/2-20 第三節 舉證責任/2-39   第四章 侵權行為/2-45 第一節 總論/2-45 第二節 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2-46 第三節 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2-53 第四節 侵權責任之損害賠償效力/2-71 第五節 損害賠償/2-76   第五章 契約總論及各種之債/2-88 第一節 契約總論/2-88 第二節 債編各

論:移轉所有權契約/2-139 第三節 移轉使用權契約/2-161 第四節 勞務契約/2-178 第五節 團體契約/2-202 第六節 風險契約/2-207   第三編 物權/3-1 第一章 物權通則/3-3 第一節 物權法基本原則/3-3 第二節 物權變動/3-4 第三節 物權之消滅/3-10   第二章 所有權/3-13 第一節 通則/3-13 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3-22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3-32 第四節 共有/3-34   第三章 用益物權─普通地上權/3-54 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3-54 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3-64   第四章 其他用益物權/3-68 第一節 不動產役權/3

-68 第二節 典權/3-72   第五章 抵押權/3-80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3-80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3-106 第三節 其他抵押權/3-116   第六章 質權/3-121 第一節 動產質權/3-121 第二節 權利質權/3-127   第七章 留置權/3-134 第一節 成立要件/3-134 第二節 留置權之效力/3-137 第三節 留置權之消滅/3-139 第四節 其他準用/3-140   第八章 占有/3-141 第一節 占有之意義/3-141 第二節 占有事實之推定與變更/3-143 第三節 占有之取得/3-144 第四節 占有之效力/3-145 第五節 占有之消滅/3

-151 第六節 準占有/3-152   第四編 親屬/4-1 第一章 通則/4-3 第一節 親屬法之特殊性/4-3 第二節 身分行為之特殊性/4-3   第二章 親屬/4-5 第一節 親屬的種類/4-5 第二節 親等之計算/4-6 第三節 親屬關係之消滅/4-7   第三章 婚姻/4-10 第一節 婚約/4-10 第二節 結婚之要件/4-20   第四章 結婚之效力/4-38 第一節 結婚之普通效力/4-38 第二節 夫妻財產制/4-42   第五章 婚姻之解消/4-62 第一節 死亡與死亡宣告/4-62 第二節 離婚/4-63   第六章 自然血緣親子關係/4-84 第一節 婚生子女/4-

84 第二節 非婚生子女/4-89   第七章 擬制血緣親子關係─收養/4-101 第一節 收養之意義/4-101 第二節 收養之要件/4-101 第三節 收養無效與撤銷/4-106 第四節 收養效力/4-109 第五節 收養終止/4-110   第八章 父母與子女間之權利義務/4-118 第一節 子女對父母的義務/4-118 第二節 子女稱姓/4-118 第三節 父母對子女的義務(親權)/4-119 第四節 權利義務行使之限制/4-127   第九章 監護/4-131 第一節 未成年人之監護/4-131 第二節 成年人之監護(法定監護)與輔助/4-137 第三節 成年意定監護/4-139  

第十章 扶養/4-143 第一節 扶養類型/4-143 第二節 扶養義務發生之要件/4-143 第三節 扶養之順序/4-146 第四節 扶養程度、方法與變更/4-147   第十一章 家/4-149 第一節 意義/4-149 第二節 家之成員/4-149 第三節 家務管理/4-150 第四節 分家/4-150   第十二章 親屬會議/4-152 第一節 親屬會議召集權人與召集事由/4-152 第二節 親屬會議之會員/4-153 第三節 親屬會議之開會和決議/4-154 第四節 無法召集親屬會議時之解決方法/4-154   第五編 繼承/5-1 第一章 緒論/5-3   第二章 遺產繼承人/5

-4 第一節 法定繼承人/5-4 第二節 法定應繼分/5-7 第三節 代位繼承/5-8 第四節 繼承權喪失/5-13 第五節 繼承回復請求權/5-18   第三章 繼承之效力/5-34 第一節 繼承之標的/5-34 第二節 繼承之費用/5-37 第三節 遺產酌給請求權/5-38   第四章 共同繼承/5-42 第一節 遺產與債務/5-42 第二節 遺產之分割/5-45   第五章 概括繼承/5-59 第一節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5-59 第二節 概括繼承無限責任/5-66   第六章 拋棄繼承/5-69 第一節 拋棄繼承意義/5-69 第二節 拋棄繼承效力/5-71   第七章 無人承認之繼承/

5-74 第一節 概說/5-74 第二節 遺產管理人/5-74 第三節 效力/5-78   第八章 遺囑/5-80 第一節 通則/5-80 第二節 方式/5-82 第三節 撤回/5-91 第四節 執行/5-93 第五節 遺贈/5-97 第六節 特留分/5-105 序     還在記得大學的時候,常常跟朋友鬼混、打球,成績最慘的時候還是班上倒數第三名(記得大概有五科剛好60分飛過及格門檻),其實根本沒有想過可以應屆考上律師。     現在想想以前對於課業這麼不用心,很大的原因是對於法律,一開始沒有什麼興趣,甚至中間跑去參加校內的新創社團,後來還跟朋友一起開設新創公司(公司類型搭上當時新法所設

的閉鎖性公司),雖然最後公司還是倒閉收場,但商業的有趣,到我現在從事律師工作,還是記憶猶新。     後來又為何突然金盆洗手,好好去準備國家考試,很大原因是在創業的過程中,我想要照自己的方式工作、生活,選擇做多少工作,什麼時候工作等等,至於其餘時間來好好不務正業,發展興趣。     但後來發現如果沒有個獨立的專業能力去支撐,很難達成這樣的理想型態,所以從大三下學期開始,把之前丟在一旁的書本,一一拾回,從最基礎的概念,一遍又一遍地唸過;歷年來的考試試題,一回又一回地練習。好在不知不覺間,對法律可能是因為熟悉,也可能是一些小成就,可能產生興趣,現在變成談論到法律,可以滔滔不絕地從東說到西。    

 上面講了這些東西,也不是說念法律就是為了賺大錢(但律師工作部分還是公益色彩,所以時間允許下,我都還會參加司改會或平冤協會),不過現實點講,有一定經濟基礎(或穩定工作收入),可以讓人生多點選擇,換句話說,當不需要擔心生存問題,則就是追求生活的開始(生存跟生活這個想法,我是從五月天的一首歌來的)。     會拿起這本書的讀者,應該都是想要在國家考試取得好成績,獲得好的工作機會,最終過上自己想要(或是還算滿意)的生活。因此已經決定要報名國家考試,就盡力一搏吧,早日上岸可以看到更多不同的風景!   池錚 2020.07.01寫於臺中事務所     嗨~我想先對每位拿起這本書看到這段文字的您說聲謝謝還

有早安午安晚安!     筆者在不久前也和各位一樣,在茫茫考海之間載浮載沉,身心靈受到很大的摧殘,更不用說青春的小鳥一去就不回來。國考這件事,筆者一直認為7分實力3分運氣,我們能做的就是盡量把7分實力做成10分,然後去拜個拜、發個願或是禱個告這樣,求一個心靈平靜(在此偷偷業配雙連文昌宮加行天宮,讚的!)。     在準備的過程當中,多少會遇到對自己沒自信的時刻,懷疑自己的實力、懷疑自己適不適合法律、懷疑自己是不是又再度蹉跎歲月,但我想跟考生說的是,選擇了國考這條路已經是非常有勇氣的事,相信自己當初投身國考的勇氣,堅持自己的理想,當你想做認真完成一件事情時,不管怎麼樣你都會成功。     筆者在

這裡想特別給和我一樣身心靈脆弱的考生喊話,其實不用害怕去休息或是停留,一年一次的機會看起來很少,但這班車會持續地開下去,如果真的累了不堪負荷了,嘗試過各種方式覺得自己現在站不起來了,那就休息吧,你們已經非常努力和堅強地走到這,機會永遠會等你們,下次就是走到終點了。     最後,不論是第一次考試或是繼續奮鬥的考生們,筆者誠心地給予祝福,2020年是個動盪的一年,這樣環境下的你各位都是人中呂布啊!     再來,感謝保成還有我大哥aka池錚老闆願意給小魯蛇信任與機會合作寫書。也謝謝在花蓮國旅遊的時候幫我想筆名的孝辰,對比我大哥想的那些筆名,韓吉真的是俗擱有力、親切動人(?)、台灣價值儲好儲滿(?

),我給予五顆星評價(大拇指)。最後感謝這段期間在成功嶺用心靈陪伴我的退役役男,還有那些等著看我書的朋友(好比說高屏柯林法洛、農業首都之子),雖然我不知道你們是真心支持還是要來笑我的,畢竟連我自己都想笑自己了哈哈哈哈     回想這幾個月的趕稿以及論文夾殺,好像是有點累,但陸陸續續都要有個收尾了,也是人生一段不錯的經歷,僅用這篇序記錄這上半年的奇幻旅程。   韓吉 2020.6.24寫於家中

拋棄繼承效力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往生前的遺言不等於遺囑?有法律效力的遺囑有幾種你知道嗎?父母來不及立下遺囑該怎麼辦?蘇家宏律師教你面對遺產爭奪戰,你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利,原來遺囑這樣寫全部都無效?#遺囑#爭產#命運好好玩#法律#遺言#遺產#瑩真律師 ⭐️【羅霈穎四千億遺產秘辛】►http://yt1.piee.pw/vsz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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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之研究—以消費者死亡之案例類型為中心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效力的問題,作者陳俊宏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進步,人類社會生活所必需之物品均有賴企業經營者提供,然而企業經營者可能為追逐利益而罔顧消費者權益,放任商品或服務所潛藏之風險侵害消費者之人身安全。針對此問題,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於制定時,參考美國法並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但在我國民法主要繼受自大陸法系之情況下,應如何解釋適用消保法之懲罰性賠償金,在學說及實務上衍生不少爭議。尤其近年來重大消費爭議頻傳,對消費者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之案件亦所在多有,其中導致消費者死亡之案例,究應如何解釋適用懲罰性賠償金,似將顯得更為困難。本文透過實務判決之整理與分析,輔以國內學說之研究,並參考美國法之規範,檢討我國消保法之懲罰性賠償金相關爭議問題。首先,針

對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之目的、性質與發展歷史,以及懲罰性賠償金判決得否於大陸法系承認與執行等方面進行研究,瞭解其制度背景與理論基礎,為後續分析討論奠定基礎。其次,就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之爭議問題進行探討,釐清其法律定位及法律結構,再聚焦「適用客體範圍」、「請求權主體」、「責任主體」與「數額計算」之問題,透過分析大量實務及學說見解,歸納出我國適用懲罰性賠償金呈現寬嚴不一之樣貌,並試圖描繪出懲罰性賠償金所應有之圖像。最後,從比較法之角度觀察我國民法生命權侵害之立法抉擇,對消費者死亡之懲罰性賠償金所造成之影響,並參考美國法之規範,建構出消費者死亡仍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之規範模式。而關於消費者死亡時之懲罰性賠

償數額計算,則透過實務案例之分析,比較人身損害案件之相關數額,據以檢討現行實務輕重失衡與數額偏低之情形,並嘗試發展可能之解釋途徑與提出立法建議,希冀使懲罰性賠償金之運用更臻完善,及提供實務適用之參考。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效力的問題,作者吳秉純 這樣論述:

遺囑,是死者展現其死後話語權的重要方式。立遺囑人在生前留下遺囑,待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遺囑,成為立遺囑人對自己所有事務主張話語權的重要手段。因此本論文認為遺囑的討論,不應該僅針對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進行研究。我國立遺囑人常將遺囑用於規劃身後事,本文將遺囑的討論擴大到遺囑中殯葬與祭祀的規劃。人死後必定會留下遺體與遺產,需要進行財產轉移與遺體安置。遺體處置的部分,涉及殯葬儀式的舉辦、遺體保存地點以及相關費用之必要支出等。若未能於生前進行良好的規劃,當家屬間對於如何處置死者身後事並無共識時,必會成為家屬間爭吵的開端。本文認為立遺囑人若在生前進行妥適規劃,可以讓遺囑成為指引家屬間形成共識的力量,作為杜

絕家庭紛爭及凝聚家庭羈絆的手段。人們希望獲得一份體面、莊重且符合心意的臨終儀式。這些殯葬與祭祀費用涉及,是否從應繼遺產中支出?以及如何支出?是否由繼承人代墊?等討論。遺囑如同死者之口,在立遺囑人死後為其發聲。使立遺囑人得在死後,對其遺產與遺體的處置有一定的話語權。如何使立遺囑人在死後仍能掌控其所有事務,並能得償所願為本論文的研究目標。本論文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講述本文研究動機及方式。第二章介紹我國遺囑法制沿革與規範。第三章中,以實際案例點出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殯葬與祭祀規劃之爭議並回顧相關文獻,說明我國遺囑法制之爭議與極限。於第四章簡要介紹美國遺囑法制。於第五章中提出預先進行死亡規劃的重要性

,並對我國遺囑法制提出修正建議。第六章,總結前五章之研究,回顧我國遺囑法制之不足,並建構出本文期待的解決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