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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債務人無財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寫的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 和林洲富的 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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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支付命令債務人無財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

而第二篇論文靜宜大學 法律學系 李介民所指導 陳宜恩的 督促程序送達合法性問題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督促程序、國家賠償、送達、正當法律程序、訴訟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支付命令債務人無財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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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支付命令債務人無財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

為了解決支付命令債務人無財產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既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本書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支付命令債務人無財產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五版)

為了解決支付命令債務人無財產的問題,作者林洲富 這樣論述:

  民事訴訟法係保護私法之權利,請求法院確定其權利存否之法定程序,為程序法之基本法,可分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之訴訟。其內容浩繁,涵蓋範圍甚廣,作者本於教授民事訴訟法及民事法院審判之經驗,依據學說與實務見解,將本書分為22章,依序介紹民事訴訟之通則、各級審級程序、督促程序、保全執行、公示催告及家事訴訟事件等議題,為總括及系統化之解說,並以例題之方式,說明及分析法律適用原則,使理論與實務相互印證,將民事訴訟法理論轉換成實用之學。本書設計例題共108則,茲於介紹各章節理論之前,先提出例題,使讀者產生問題意識,繼而說明及分析原理,最後解析例題解答,協助有志研習者,除能全面瞭解民事訴訟法

之原理原則外,亦可應用於實際之具體個案,期能增進學習效果及實務運作。為增進複習效果,每章文末均有習題與提示。

督促程序送達合法性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支付命令債務人無財產的問題,作者陳宜恩 這樣論述:

本研究所提出之國家賠償事件,係由於第三人因信賴司法機關之執行拍賣不動產程序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嗣後因督促程序送達不合法撤銷確定證明書之強制執行為無效執行,第三人主張因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過失侵害其權利,為第一件因執行名義送達不合法而致第三人權利受損所生之國家賠償。在程序法上,無論行政程序、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送達貫穿每個程序的始末,也是程序中實施最頻繁的行為,送達程序是否合法,將會影響當事人訴訟、救濟的機會。送達制度是否完善為主觀權利(受通知權)是否獲得合理完整的保障,進而使當事人有客觀參與訴訟或救濟的可能,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一。亦可說送達制度的完善為啟動所有訴訟、救濟等客觀程序的鎖匙,每一次

的合法送達始能確保開啟每一道程序之門。支付命令於審查寬鬆情形下,債務人之訴訟權保障完全繫於送達制度,而送達為承辦督促程序之司法事務官、書記官職務,依職權調查送達之合法性,然而實務上關於是否合法送達之爭議頗多,法務部函釋意旨與法院裁判理由部分見解尚非一致,也難一致,因每個案件之送達情形不同,不能一概而足,是以即使各程序法已規範送達方式,在督促程序不開庭、形式審查下,應送達處所之爭議、應受送達人是否合法收受之判斷均影響當事人之救濟權利。而依職權調查送達之合法性為公務員之職務,其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送達通知時,一旦送達不備或有缺失,影響的不僅是債務人的訴訟權,第三人的權益亦可能受到損害致生國家賠償。

送達是否能確實合法通知債務人,背後所仰賴的是大量的郵寄費用及人力、時間的成本,關係著司法資源消耗的多寡與債務人公平參與訴訟的機會,是以送達制度的設計與建立,應思考如何靈活採用各種方式,並運用新科技增進或改善送達,進而達成所欲實現的程序公正及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