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訖意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收訖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魯迅寫的 魯迅 雜文全集:《三閒集》《二心集》《南腔北調集》 和魯迅的 魯迅 雜文全集:《華蓋集》《華蓋集續編》《而已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內部審核作業流程手冊(草案) - 行政院主計總處也說明:(二)黏存單用途說明欄位或相關單據是否載明收入款項性質或. 來源。 (三)繳款書是否蓋有收訖章。 (四)書據數字或文字是否有塗改痕跡,而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好優文化 和好優文化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收訖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忠五所指導 趙翊淳的 違章建築之民事法問題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資訊揭露義務、不動產經紀業與經紀人員、習慣法物權、權利移轉、侵權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收訖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收讫的解释及意思-汉语词典則補充:收讫 shōu qì. 词典解释. 谓应收钱物对方已如数交付清楚。 [payment received] 货、款等收清(收讫这两个字常刻成戳子,加盖在发票或其它单据上). 现金收讫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收訖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魯迅 雜文全集:《三閒集》《二心集》《南腔北調集》

為了解決收訖意思的問題,作者魯迅 這樣論述:

  若只會在女人的胸脯上尋求正義。   當知識分子服膺的只是──   當權者的權勢,   壓迫者的格言,   獨裁者的暴政,     那餘下的就只是爪牙,而沒有什麼知識分子存在。     本書收錄一九三二年出版的《三閒集》《二心集》、以及一九三四年出版的《南腔北調集》。     ▌《三閒集》▌     《三閒集》出版於一九三二年。本書收錄魯迅與當時創造社、太陽社左派成員如郁達夫、張資平,以及郭沫若論戰相關的雜文作品。其中在〈流氓的變遷〉一文中,魯迅除了談到中國古典哲學當中的「儒」與「俠」的概念外,也以此為引,批判當時如張資平等創造社領導者的文學本質。這樣的批評延續到後來的《二心集》,也是當

時左派與國民政府衝撞的時代,身處其中、同樣深受俄國與左派思想影響的魯迅,留給後人的重要見證。     -孔子之徒為儒,墨子之徒為俠。「儒者,柔也」,當然不會危險的。惟俠老實,所以墨者的末流,至於以「死」為終極的目的。   -到後來,真老實的逐漸死完,只留下取巧的俠,漢的大俠,就已和公侯權貴相饋贈,以備危急時來作護符之用了。   -……鄉下人不懂租界章程他來欺侮,為的是看不起無知;剪髮女人他來嘲罵,社會改革者他來憎惡,為的是寶愛秩序。   -但後面是傳統的靠山,對手又都非浩蕩的強敵,他就在其間橫行過去。     在〈流氓的變遷〉一文中,魯迅以揶揄的口吻,談到如何由「俠」變遷到「流氓」,再以這個「

流氓」的概念揶揄張資平──雖說是揶揄同樣的左派成員,但這樣的文字,卻不免讓人思考:這究竟只是魯迅對張資平的批評,或者是當時「知識分子」的諸多慨歎之一?     ▌《二心集》▌     《二心集》出版於一九三二年。此時已是魯迅過世的前一年,卻遭遇淞滬戰爭爆發。魯迅除了與部分左派成員持續互相批判外,也成立自己的文學團體,並提攜親近自己的青年文學家,如蕭紅、柔石等人。也持續與梁實秋等名家進行思想、觀念與文學上的諸多論戰。     -梁實秋先生們雖然很討厭多數,但多數的力量是偉大,要緊的……   -有誌於改革者倘不深知民眾的心,設法利導,改進,則無論怎樣的高文宏議,浪漫古典,都和他們無關,   -僅止

於幾個人在書房中互相嘆賞,得些自己滿足。   -假如竟有「好人政府」,出令改革乎,不多久,就早被他們拉回舊道上去了。     雖然乍看之下是對於梁實秋的批評,但也看得見魯迅對知識份子的期待,與他對當代知識分子的觀察與失望。本書中也收錄他在自己栽培的青年文學家柔石,遭國民政府處決後的悼念文。     ▌《南腔北調集》▌     《南腔北調集》出版於一九三四年,收錄魯迅和瞿秋白撰寫的五十一篇雜文;瞿秋白是中國共產黨早期領導者之一,一九三五年被國民政府逮捕並槍決。一九三三年時,瞿秋白為魯迅編輯《魯迅雜感選集》一書,並在序文中稱魯迅為「封建宗法社會的逆子,紳士階級的貳臣」。本書中收錄有瞿秋白〈關於女人

〉等作品。     -國難期間……一些正人君子責備女人愛奢侈,不肯光顧國貨。就是跳舞,肉感等等,凡是和女性有關的,都成了罪狀。   -彷彿男人都做了苦行和尚,女人都進了修道院,國難就會得救似的。   -一切國家,一切宗教……把女人看做一種不吉利的動物,威嚇她,使她奴隸般的服從……   -同時又要她做高等階級的玩具。正像現在的正人君子,他們罵女人奢侈,板起面孔維持風化,而同時正在偷偷地欣賞著肉感的大腿文化。     〈關於女人〉係瞿秋白所著,但最後仍被魯迅選進《南腔北調集》中。也或許,就是這樣的契合,與瞿秋白確實點出當時「知識分子」的怯懦,讓魯迅最後還是做了這樣的取捨吧。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收訖意思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魯迅 雜文全集:《華蓋集》《華蓋集續編》《而已集》

為了解決收訖意思的問題,作者魯迅 這樣論述:

  有些壞,   是因為人性就是壞的;   有些壞,   是因為人性被變得壞了。     他是魯迅,現代中國最尖刻的「酸民」,   也是現代中國唯一無法制裁、無法反駁、無從抵抗,   甚至推崇備至的「異端」。     本書收錄一九二六年出版的《華蓋集》、一九二七年出版的《華蓋集續編》、以及一九二八年出版的《而已集》。     ▌《華蓋集》▌     《華蓋集》出版於一九二六年。書名來自於本書收錄〈咬文嚼字〉〈青年必讀書〉引發的論戰;魯迅在一九二五年伊始,即因為這兩篇文章遭到洗版式的撻伐。其中〈青年必讀書〉一文,文章並不長,只說明以下重點:     -我以為要少——或者竟不——看中國書,多看

外國書。   -中國書雖有勸人入世的話,也多是僵屍的樂觀   -外國書即使是頹唐和厭世的,但卻是活人的頹唐和厭世。   -少看中國書,其結果不過不能作文而已。   -只要是活人,不能作文算什麼大不了的事。     短短數百字短文,不但鼓勵青年不讀中國書,更直言中國書的「勸世」只會讓青年變成毫無鬥志與意念的殭屍。魯迅在〈題記〉中提到因為這篇文章,他被口誅筆伐。     但即便如此,他仍說「我早就很希望中國的青年站出來,對於中國的社會,文明,都毫無忌憚地加以批評……可惜來說話的竟很少。在別的刊物上,倒大抵是對於反抗者的打擊」。     ▌《華蓋集續編》▌     《華蓋集續編》出版於一九二七年。在

〈小引〉中,魯迅提到:雖然年歲變了,但他面臨的狀況未變,所以延續「華蓋」之名,編成這本《華蓋集續編》。然而國民政府與北洋政府的內戰亦於一九二六年開展。在這樣紛亂的世局下,面對各色人等的求生、求官,或者──就是求一個容身之地;魯迅自是看遍人性當中最不可置信的各色荒唐。     -所以中國的國魂裡大概總有這兩種魂:官魂和匪魂。   -這也並非硬要將我輩的魂擠進國魂裡去,貪圖與教授名流的魂為伍,只因為事實仿佛是這樣。     以本書收錄的〈學界的三魂〉一文為例──魯迅並未以點出「官魂」和「匪魂」兩個關鍵字而感到滿足。     連靈魂都被「趙家人」箝制的中國人,大概很難想像,魯迅在彼時能夠逕自點名當代

著名的教育家、教育部長章士釗讓學界「官氣彌漫」「順我者『通』,逆我者『匪』」且在百年後仍被視為現代中國推崇備至。     即便現代的中國,仍是他筆下的中國。     ▌《而已集》▌      《而已集》出版於一九二八年,魯迅在〈題辭〉中提到,這一年,中國仍是多事之秋。而透過作家的「雜文」「雜感」,則又可看見魯迅對中國國情與人性的淘洗。     -專管這一類事情(保管文物)的是社會教育司,然而司長是夏曾佑先生。……他是知道中國的一切事萬不可「辦」的;即如檔案罷,任其自然,爛掉,霉掉,蛀掉,偷掉,甚而至於燒掉,倒是天下太平;倘一加人為,一「辦」,那就輿論沸騰,不可開交了。結果是辦事的人成為眾矢之的

,謠言和讒謗,百口也分不清。所以他的主張是「這個東西萬萬動不得」。     〈談所謂「大內檔案」〉一文中,魯迅則再度藉由一件「國寶轉賣案」,諷刺當時官場與人性的扭曲之處。本文寫於一九二七年,但說到「中國的一切事萬不可『辦』」「辦事的人成為眾矢之的」,時至今日,幾乎可說中國、乃至於華人文化,仍深陷於魯迅所指摘的陳腐顢頇之中。     戰亂、貧弱、無處可逃。   沉痾、腐朽、吃人禮教。     魯迅的小說,寫盡人性之惡;   魯迅的散文,寫盡惡之下的溫情;   魯迅的雜文,則寫透了「惡」的根本。

違章建築之民事法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收訖意思的問題,作者趙翊淳 這樣論述:

由於違章建築無法為保存登記,無法移轉所有權,然而於社會實務中仍有大量違章建築之交易,最高法院認為若無相反之約定,違章建築受讓人所取得之權利為「事實上處分權」,此後並透過大量實務見解填充其內涵。最高法院向來認為事實上處分權人不得主張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然而近來肯認事實上處分權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範意義下之權利,此價值判斷是否一致,值得再斟酌。學說上主要討論核心在於事實上處分權於物權法上定位,有不少學說見解認為事實上處分權為習慣法上之物權。然而,有以下兩觀點為討論物權法上之定位時,應討論之前提卻少有探討者,第一為違章建築是否受到憲法財產

權的保護,若肯認受到財產權保護,限制登記實際上是對於財產權之限制,是否合憲,有待探討。再者,人民移轉真意應為違章建築之所有權,擬制為移轉事實上處分權,是否有違反私法自治,值得探究。 實務上就違章建築所生之契約法問題爭議眾多,如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時,出賣人有無揭露該資訊之義務?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且出賣人已接獲主管機關拆除通知書時,出賣人有無揭露該資訊之義務?此外,若是經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訂立買賣契約時,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對於契約當事人或無契約關係之相對人,就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或出賣人是否接獲拆除通知書,是否有資訊揭露義務、調查義務?於侵權責任法上,違章建築之損害是否為值得保護、正

當的利益?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權利,此於第三人過失侵害事實上處分權,尤具重要性。上開問題,乃實務上相當常見,但理論上論述不多的重要問題。 關於憲法財產權保護,有學說認為違章建築不應受財產權之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然而,另有學說指出人民已預見不得興建違建固不應受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但於違章建築於拆除以前仍受到憲法財產權之保護,此見解值得贊同!違章建築於拆除以前,仍受民事法律之規範與保護。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限制違章建築為保存登記,進而無法為所有權移轉,實際上有違憲之虞。再者,爬梳早期實務見解,得發現當事人間之移轉真意為所有權,擬制為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實際上忽視當事人

間之私法自治,有學說基於此理由認為事實上處分權即是所有權,本文贊同之,或至少將事實上處分權定性為永久性用益習慣法物權,於個別法律規定是否適用於事實上處分權時應朝向所有權方向解釋。實務上應肯認事實上處分權得行使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或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如此價值判斷上始為一致。 關於契約法問題,出賣人若明知標的物含有違章建築,或有接獲違建之拆除通知書,實務上向來肯認出賣人負有資訊揭露義務,本文進一步類型化相關爭議及具體化資訊揭露義務。此外,關於不動產經紀業者及經紀人員的資訊揭露義務,本文以專門職業責任為核心,探究其等之資訊揭露義務,就標的物含有違章建築,或是否有接獲

拆除通知書,對於交易當事人皆負有一定之調查、資訊揭露義務。關於侵權責任,違章建築雖然違反相關建築法規,然而該行政不法並未使違章建築成為不法利益,仍是正當、值得保護之利益。事實上處分權具有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甚至具有排除他人干涉之權能,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 本文旨在重新檢視向來實務與學說見解的妥適性,期未來違章建築得保存登記或是全面性就不動產移轉改採登記對抗主義,使受讓人取得所有權,解決事實上處分權相關之爭議,並期行政機關於違章建築拆除以前,對於拆除義務人課予罰鍰,以遏制違章建築之數量並且落實拆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