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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新安東京產險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高階主管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許嘉文所指導 簡榮豪的 汽車保險行銷通路經營與發展之研究-以T產物保險公司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汽車保險、行銷通路、產物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安東京產險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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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安東京產險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新安東京產險查詢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汽車保險行銷通路經營與發展之研究-以T產物保險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新安東京產險查詢的問題,作者簡榮豪 這樣論述:

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公會Fact Book資料公佈,汽車保險在整個產物保險保費收入的結構當中佔了6成比重,顯示車險跟我們的生活環境息息相關。汽車保險的行銷通路已呈現多元化的趨勢,雖然傳統的通路例如汽車經銷商、員工業務員仍然是業務的主要來源,但是保險經紀人、銀行、外部承攬員、電子商務等新的行銷通路崛起,未來可能將瓜分,甚至取代現行的傳統通路,成為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的主流。本研究以市占率第四大的T產險公司作為研究個案對象,分析個案公司近3年來在各個行銷通路上保費收入的成長變化,歸納出直銷通路的優勢在成本低,且業務員的專業知識較符合客戶期待,然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卻侵蝕了傳統

業務員的業績。而間接通路雖然成本高,但是擁有自己的客戶群為優勢,仍然是保險公司極力爭取配合的管道。再加上拜訪個案公司的高階主管後,更能了解汽車保險在行銷通路未來的發展趨勢;主管指出,面對這些趨勢的對應策略,不應放在商品的變化上,因為商品受制於法令限制且已相當成熟,主管們指出可朝以下四個方向精進增加競爭力:服務差異化、作業差異化、科技運用及企業的社會責任。本研究期望能對個案公司,甚至產險市場有正面的建議方向,也期待能建議主管機關應多考量實務界現況,能採取較有彈性的政策聽取民間企業的聲音。關鍵字:汽車保險、行銷通路、產物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