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保險學原理─精華版 - 第 420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8)保全業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因經營保全業務,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身體 ... (9)旅行業綜合責任保險本保險有六種承保範圍,分別為法定責任、契約責任、契約 ...

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葉啟洲所指導 林怡彤的 人壽保險契約撤銷權之探討——兼評保險法修正草案第55條之1 (2020),提出旅行業責任保險被保險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壽保險、消費者資訊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示範條款、保險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契撤權、審閱期、猶豫期、說明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劉宗榮所指導 李運琳的 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金、旅遊品質保障金、保證保險、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第三人利益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旅行業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LCEWA01_100305_00020.doc - 立法院則補充:旅行業 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 第一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旅行業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人壽保險契約撤銷權之探討——兼評保險法修正草案第55條之1

為了解決旅行業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的問題,作者林怡彤 這樣論述:

在保險契約關係中,由於多數要保人欠缺保險專業知識,保險人佔據資訊優勢地位,契約雙方在締約時呈現地位不平等狀況。不論是保險法上賦予要保人之權利,或是透過行政機關之監理制度,目的均在縮短資訊落差,衡平契約當事人間權益。而契約撤銷權即屬其中重要的一環,藉由賦予要保人撤銷權之方式,使要保人即便在保險契約生效以後,仍得於一定期間內單方片面、不附理由地,撤銷原本締約之意思表示,進而解消保險契約關係。然而,此等直接影響保險契約效力之權利,並未見於保險法規範之中,而是仰賴個別保險契約條款約定,且保險契約撤銷權條款之制定原因,實質上係為符合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之要求,恐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此外,學說上針對契

約撤銷權之討論並不多見,針對契約撤銷權之保護法益、構成要件、行使效果未臻明確,在實務運作上均可能產生疑義,實有分析檢討之必要。再者,保險契約撤銷權亦會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出現重疊之情況,例如: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審閱期、同法第19條猶豫期、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說明義務,均同樣帶有保障消費者資訊權色彩,在網路投保逐漸興盛之情況下,要保人透過線上投保方式訂立保險契約,同時若符合上述四種規範之射程,此時四種規範間該如何適用,彼此關係為競合或併存,皆有釐清之必要。又保險契約撤銷權之發展歷程,係導源於外國法,故本文除探討上述條文之關係外,亦蒐集美國法與德國法之相關資料,進行比較法研究,歸納整理出保

險契約撤銷權合理之解釋脈絡與立法規範。最後因應2018年12月金管會公佈之保險法修正草案第55條之1,將原於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之契約撤銷權名文化,針對草案條文,本文亦ㄧ併提出具體之立法修正建議,以期盼未來保險法中契約撤銷權規定能更加完整。

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之研究

為了解決旅行業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的問題,作者李運琳 這樣論述:

「行萬里路,勝讀萬卷書」是自古至今人們擴展人生閱歷的重要生活方式,尤其自從二十世紀以來,各種便捷之交通工具誕生,更促成旅行成為現代休閒生活或工作中不可或缺之一部分。而有鑑於台灣旅行風氣日盛,特別是出國旅行人口之成長,2007年已達到近900萬,而雖然2008年受全球金融海嘯之影響,出國旅行人數下降約5.6%,也有847萬人數之眾,而其中又有絕大多數需透過旅行社安排,以藉由其專業的規劃而妥適安排行程與食宿,並省去繁雜瑣碎的相關手續。然而委託之旅行社良莠不齊,而負責人倒閉關門、捲款而逃或旅程品質欠佳而生糾紛之消息也時有所聞,導致消費者繳了團費又得不到保障。然現行以旅行社為要保人,消費者為被保險人

之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雖因為其為強制投保之政策性保險之一種,所以受其保障之被保險人人數每年高達數百萬人,但學術論著作卻少有此方面之相關研究,更遑論探討其有關之法律問題,是故本論文嘗試從相關法律角度作分析研究,主要探討目前及過往實務上所發生之爭議,並期望藉著本研究可收拋磚引玉之效,並可以提供未來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發生類似爭議案例或保險單條款修訂時之重要參考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