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強制執行時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本票強制執行時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熙寫的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和禕芙,玲玲七的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本票裁定」可以中斷時效嗎? -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也說明:按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正嘉所指導 潘韋丞的 沒收制度之應然與實然 (2021),提出本票強制執行時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沒收、違禁物、犯罪物、犯罪所得、總額原則、沒收效力、追徵、共同沒收、第三人沒收、發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明生所指導 陳雄榮的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及相關救濟程序之研究-以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之均衡保障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古典非訟事件、交錯論、形式審查原則、救濟手段的重點而找出了 本票強制執行時效的解答。

最後網站105年初階授信人員專業測驗一次過關(含授信法規及授信實務)則補充:(A)本票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B) ... 因時效而消滅。(第18屆)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同一強制執行案件,不動產之拍賣最多能拍賣若干次?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本票強制執行時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為了解決本票強制執行時效的問題,作者林熙 這樣論述:

  本書詳盡蒐錄近期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刑事裁判,並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刑事大法庭裁定均一併納入,讓讀者能在考前的黃金期間速覽近期實務見解之趨勢要點,而有助於讀者精確掌握考試脈動。   【廣泛蒐錄實務見解】   本書主要蒐錄近三年對於考試上有正相關之實務見解,並輔以五年內具有重要性的刑事裁判,將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相關實務現況,完整呈現予讀者而不會掛一漏萬。   【橫向聯繫裁判要旨】   本書全面性篩選近期重要的刑事裁判,並統合相類似之爭點而以章節性、主題式之樣貌呈現,藉此凸顯刑事法中必讀的實務要點,使讀者得以有系統地獲悉相關實務趨勢脈動。   【縱向

建構思維邏輯】   本書蒐錄的最新實務見解,除有節錄裁判要旨外,並適度整理裁判之論理內涵,讓讀者能清楚瞭解實務見解背後的思維邏輯,以培養迅速的臨場反應而得應付詭譎多變的考試題型。   精選實務   沒收犯罪所得二層次思維案、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案、性自主權內涵及同意效力範圍案、對肇事駕駛人強制採驗體內酒精濃度值案、 抗告權人範圍準用案……

沒收制度之應然與實然

為了解決本票強制執行時效的問題,作者潘韋丞 這樣論述:

以2016年7月1日施行之我國刑法沒收規定為界,可區分為新、舊沒收制度。舊制沒收從刑之定位問題叢生,難以落實犯罪所得、犯罪物沒收之規範目的,新法沒收根本性地將沒收定位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提供了值得肯定的發展基礎。本文認為,不同沒收類型有不同的規範目的、要件及法律效果,應個別接受比例原則的檢視,實質上並無法將沒收統合為單一性質的法律效果,有必要對於不同沒收類型進行獨立合憲性的檢視。 違禁物沒收應定性為「類似對物之保安處分」,重在防止「違禁物本身(物)」存在或流通之危險。供犯罪所用(預備)之物沒收應定性為「類似刑罰之措施」,分別以行為人濫用財產權之情形、第三人之「可

責情形」作為干預財產權之正當性基礎。犯罪所生之物沒收,以除去犯罪結果、回復犯罪前之法和平性為基礎,亦應定性為「類似刑罰之措施」。犯罪所得沒收,立法者採取之總額原則,係立法論上較佳的選擇,相對於利得沒收正當規範目的之追求,在總額原則下,被沒收者財產權所受之限制僅為不能再支配不法淨利,並且無法取回自願投入之不法成本,參考不法原因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之民事不當得利關係,兩者應非顯失均衡,符合比例原則,應尊重立法者之形成自由,將犯罪所得沒收定性為「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本文將以各種沒收定性為基礎,探討沒收時之效力、標的效力、追徵等議題,並說明犯罪物沒收及犯罪所得沒收要件、第三人沒收之解釋適用,闡述沒

收新制的應然與實然。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本票強制執行時效的問題,作者禕芙,玲玲七 這樣論述:

  簡潔有力的表格、完備的實務見解、最新的修法整理、完美的舊題新解   是邁向二試的致勝關鍵   就讓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帶領你脫離考試苦海吧!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及相關救濟程序之研究-以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之均衡保障為中心

為了解決本票強制執行時效的問題,作者陳雄榮 這樣論述:

現代利益法學的觀念中,一種利益的實現總是以犧牲其他利益為代價;惟強制執行攸關債權人及債務人權益,執行程序應兼顧雙方利益之均衡保障。票據法第123條立法目的係為迅速化保障債權人權益,對於債務人權益之保護,相對不周全,加上不法之徒利用票據法第123條的簡易性及便利性,反始法院淪為其犯罪工具,造成部分民眾財產權重大侵害,因而引發本論文研究之動機。職是之故,本論文擬以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作為研究客體。首先,從票據法第123條與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及第195條之立法歷程疏理其立法目的,探討其相關法律是否仍符合現行社會需求,抑或需要加以適度修改;再者,探討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在非訟事件中的法理及屬性,以

及目前法院審理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時,所採取的審理原則及程序是否合理,進而觀察及發掘現行非訟程序及法院裁判,對債務人的權益保護是否有改善空間;繼之,研究現行救濟手段對債務人是否已具完備,以及綜合研究及比較不同的救濟手段,探討其對於債務人所造成不同的法律效果,期待提供債務人在選擇不同救濟手段時參考,以及對現行救濟手段不足之處提出建議。最後,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造成部分民眾財產權鉅額之侵害,致立法者相繼提出修法要求及建議,本論文將對立法者所提出之修法草案提出質疑及批評;同時,本論文擬訂具體建議修正條文,供主管機關及立法機關參考,期盼因應現行法制朝向相對權利的概念下,能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均衡保

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