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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承租國有土地辦理情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山寫的 律師來了(13):房屋、土地徵收糾紛律師答疑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申辦服務-國有基地承租人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E政府也說明:線上申辦網路申請辦理; 臨櫃申辦親自現場辦理 · 服務內容. 1.國有基地承租人因建築需要,得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除另有規定外,同意在原承租範圍,以承租戶承租總面積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蕭文生所指導 蕭金文的 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之適用爭議-以國有非公用土地租賃為中心 (2018),提出申請承租國有土地辦理情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國有非公用土地租賃、信賴保護原則、工作權、財產權、契約自由、繼承權、比例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巿政暨環境規劃學系 楊松齡所指導 蕭筠潔的 我國現行地上權住宅課題之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地上權、地上權住宅、使用權住宅、住宅階梯的重點而找出了 申請承租國有土地辦理情形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則補充:... 之體育競賽,無論辦理規模大小、參與人數多寡,皆須依規定函報體育局申請、審查 ... 一案,經濟發展局回應如下: 該土地(平實段36、37地號)權屬為國防部管理之公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申請承租國有土地辦理情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律師來了(13):房屋、土地徵收糾紛律師答疑

為了解決申請承租國有土地辦理情形的問題,作者黃山 這樣論述:

房屋土地徵收行為是專業性要求非常高的政府行政行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導致糾紛的發生,甚至可能導致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化解此類糾紛和矛盾都需要藉助法律的力量。然而,如果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士,對之或者一無所知,或者一知半解,難以有效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就需要學習和掌握一些與房屋土地徵收有關的法律知識,因此特意編寫了《律師來了.13:房屋、土地徵收糾紛律師答疑》。  

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之適用爭議-以國有非公用土地租賃為中心

為了解決申請承租國有土地辦理情形的問題,作者蕭金文 這樣論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前經總統於民國89年7月12日公布施行,有效防堵不少可能有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弊端之發生,惟因當時並無任何例外規定,也衍生出相當多爭議。之後,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作成釋字第716號解釋,要求修法前第9條規定應依其意旨儘速通盤檢討改進。嗣後該第9條規定於民國107年6月13日業經修正內容及變更條號為第14條,並於第1項增列6款除外規定,惟部分爭議仍未休止,包括規範主體之妥適性、監督範疇之適當性及禁止交易行為類型之合目的性。租賃因具有租賃人格性,且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出(放)租亦有「發展農業、漁業、畜牧業及林業,加強糧食保障及環境保育」、「解決國有土地遭占

用問題,並增加財政收入」、「減少無謂之管理成本,加強國有土地管理及有效利用」及「建立土地儲備制度」等特定目的,是否應與一般租賃行為同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之規範即存有疑慮,包括以預防性措施增加不得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出(放)租之限制,勢必對其目的之實現產生影響,更衍生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爭議。除此之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可能限制國有非公用土地申(承)租人工作權、財產權、契約自由及繼承權,對該等基本權利之限制雖未全然有違憲之虞,然確存有檢討改進空間,包括國有非公用耕地辦理放租已踐行公告程序,且租金之計收方式亦定有明文,以及已存有租賃關係後續之換約行為應較無不

當利益輸送或利益衝突弊端,是否仍應適用該規範即屬之。倘將該等可認為屬隱藏漏洞之租賃行為納入例外規定之列,將得更加確保國有非公用土地出(放)租目的之實現及申(承)租人的權益。

我國現行地上權住宅課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申請承租國有土地辦理情形的問題,作者蕭筠潔 這樣論述:

選擇購買地上權模式住宅者,通常是看中地上權模式住宅之低價優勢,依其負擔能力選擇符合其需求之住宅,以先取得得以容身之住房。惟地上權模式住宅於我國運行之下,面臨種種困境,不僅購屋貸款條件較差,未能減輕其購屋負擔,甚至有諸多如土地租金上漲問題、稅賦不合理等,難以預期之風險。且地上權模式住宅屬性複雜,政府政策更迭下,更出現無建物所有權之「使用權住宅」,一般民眾更難以判斷其與「地上權住宅」或一般所有權住宅在權益上之差異。 地上權模式住宅,同為人民居住之住宅產品,應同一般住宅受政府所保障;且設定地上權模式之所以盛行,系因大面積公有土地不得出售之公有土地政策,設定地上權儼然成為活化國有土地之主

要趨勢;地上權模式住宅之相關制度若於合理狀況運行下,應是對於政府與住宅購買者之間達到「住者有其屋、地盡其利」之政策目標,於住宅政策角度而言,亦可釋出可負擔價格之住宅,對於政府、住戶、建商之間屬三贏之情形。改善地上權模式住宅之問題,可健全住宅階梯,並以地上權模式住宅階層作為釋出可負擔價格住宅之中階住宅產品,使民眾能在換屋行為之過程中,透過住宅過濾作用於市場機制中之自由運作,提升各階層民眾居住之生活品質。 本研究主要探討地上權模式住宅所面臨房貸窘境、土地租金上漲與合理稅賦三大問題,並以訪談研究訪談專家學者就其專業與經驗,給予本研究見解與建議,以探究並釐清地上權模式住宅於我國運行之下之所以面臨諸

多困境之原因。而研究發現,在貸款問題中首要為化解銀行對於承作該類住宅融資貸款之顧慮;稅賦部分應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土地租金部分則需與公告地價脫鉤,並制定符合地上權價值估價之土地租金評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