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雇主拒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育嬰留職停薪雇主拒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優渥客的 66張圖讀懂法律通識課:不花錢找律師,職場、租屋、消費……等 50個疑難雜症都能自己搞定!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13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也說明: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大樂文化所出版 。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劉士豪所指導 林佳蓓的 我國懷孕受僱者勞動權益之保障-以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分析 (2020),提出育嬰留職停薪雇主拒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性別歧視、懷孕歧視、解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侯岳宏所指導 王觀媮的 懷孕歧視爭議之處理及舉證責任分配之探討-臺灣與美國之比較 (2020),提出因為有 懷孕歧視、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的轉換、性別工作平等法、1964年民權法第七章、混合動機、就業歧視舉證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育嬰留職停薪雇主拒絕的解答。

最後網站育嬰假回來,原來的職缺沒了怎麼辦? - 親子天下則補充:也就是說在子女滿三歲前,不論父或母都可以向老闆請二年之內留職停薪的育嬰假,而且應注意:. 1.應以書面申請. 2.雇主不得拒絕。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育嬰留職停薪雇主拒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育嬰留職停薪雇主拒絕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育嬰留職停薪雇主拒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大概是年紀到了吧(笑)最近團隊成員周遭紛紛出現好幾個新手爸媽,Workforce勞動力量挑選了幾個關於育嬰留停大家比較常問或是混淆的問題,希望大家開心迎接新生兒之餘,別忘了要先把工作的事情安置妥當唷!畢竟還是得回歸現實,努力掙錢養兒育女嘛!



--相關連結--
一看就懂!解析育嬰留職停薪規定與流程
https://twworkforce.com/2017/09/01/nursingleave/



--快速導覽--
00:21育嬰留停期間的薪資問題
00:59申請育嬰留停的資格
01:20申請育嬰留停的相關文件
02:28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03:15育嬰留停後的復職
03:55被雇主拒絕怎麼辦?



--更多Workforce勞動力量--
官方網站:https://twworkforce.com/
部落格:https://twworkforce.blogspot.com/
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workforcetw/
合作洽詢:[email protected]



「Audionautix」創作的「Short Guitar Clip」是根據「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 授權使用
演出者:http://audionautix.com/

我國懷孕受僱者勞動權益之保障-以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分析

為了解決育嬰留職停薪雇主拒絕的問題,作者林佳蓓 這樣論述: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通過已將近二十年載,女性勞動人口也隨之增加,然性別歧視案件仍層出不窮,其中懷孕歧視之案件在性別平等申訴案件佔據第二名,顯示當今職場中仍有許多女性受僱者會因為懷孕而遭受雇主差別待遇甚至解僱之不友善行為。復隨著性平別工作平等法制定以來,雇主給予歧視之手段也漸漸複雜化,本文即透過案例研究,整理我國訴願機關與法院對懷孕歧視相關之案例,加以分析歸納懷孕歧視之態樣與類型,將案件類型以性別工作平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等規定加以分類,其中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係最多之案件類型,探因我國勞動基準法係採解僱法定主義,雇主很容易假借合法之實,行懷孕歧視之嫌,如雇主常以勞

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二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第四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等事由解僱懷孕受僱者,其中不能勝任工作幾乎占據懷孕歧視類型的大宗,本文即透過個案分析,發掘我國訴願機關與法院,在勞資地位不平等之情況下,如何抽絲剝繭得出雇主有性別歧視之故意;並從案件爭議中,發覺雇主歧視之動機,係因聘僱懷孕受僱者,使雇主增加過多之成本,本文即透過此一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以此保障懷孕受僱者之勞動權益。

66張圖讀懂法律通識課:不花錢找律師,職場、租屋、消費……等 50個疑難雜症都能自己搞定!

為了解決育嬰留職停薪雇主拒絕的問題,作者優渥客 這樣論述:

  ★2021最強法律防身術★   江湖走跳你早晚相堵ㄟ丟,   你需要這本超簡單,   蒐集各種有趣案例的工具書。   ◎別說你用不到!這年頭職場、買賣、人情上的陷阱無所不在   本書將最常見的生活糾紛,分為5大面向,以有趣的故事及圖表介紹相關法條。不管你是被告還是告人,越早懂就越能防身自保。   ◆工作職場面:老闆的規定不是聖旨,不懂法律就等著被「拗」很大。   ◆消費糾紛面:懂得消費法條,才能買得安心、不當冤大頭。   ◆租屋房事面:自己的家自己罩,就算遇到惡房東、惡鄰居也不怕。   ◆交通車禍面:不管誰撞誰,掌握證據最重要。   ◆親友財務面:不論多麻吉都要寫借據,免得翻

臉不認人。   ◎ 66張圖表和插畫& 50則一問一答,清楚好記   ◆加班費、資遣費應該怎麼算?勞基法的請假扣薪是怎麼規定?   ◆網路購物退貨的4原則是什麼?買禮劵該注意哪些事?   ◆遇到旅遊糾紛該怎麼蒐證?購買的商品真的「售出概不退還」嗎?   ◆遇到惡房東該如何反擊?新家裝潢完工,發現建材有瑕疵怎麼辦?   ◆朋友借錢不還,要怎麼追討?借錢給朋友要怎麼算利息?   這些糾紛就在你我身邊,要遇到很容易,要解決卻不太容易。好好利用本書的66張圖和50個Q&A,就能輕鬆看懂看滿,並且case by case學到解決之道。保證不用花錢請律師,不用鑽研法典來「苦毒」自己,就

能搞懂生活中的基本法律問題。     ◎這是一本超好懂得法律工具書,讓你少花一點律師費!   雖然新聞上常報導恐龍法官、黑心律師,台灣其實有很多暢通的調解管道、公益法律單位。先有基本認識,真的遇到事情才不會求助無門,甚至被人坑。律師費也是依照案件複雜程度而定,不用先做最壞打算。   ◆有糾紛一定要花錢、花時間跑法院打官司嗎?     可優先考慮和解及調解,省事、省時更省錢,真的解決不了再打官司。   ◆不懂法條,又沒錢請律師,就只能等死嗎?   台灣政府和民間,有許多免費的法律資源供民眾利用,許多規模較大的法律事務所,甚至設有免費的律師諮詢服務。   ◆請律師打官司,至少得花多少錢?  

 律師費並沒有公定的標準,依案件的複雜程度,會有不同的收費。 名人推薦   勞動部認證勞資爭議調解人 張宏彬

懷孕歧視爭議之處理及舉證責任分配之探討-臺灣與美國之比較

為了解決育嬰留職停薪雇主拒絕的問題,作者王觀媮 這樣論述:

我國於2002年3月8日施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該法規範懷孕歧視禁止以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以落實職場上的性別平權。同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條亦有規定性別歧視舉證責任轉換之特殊規定,該法規定在勞方釋明雇主之行為有懷孕歧視之虞後,課予雇主證明其行為並非出於性別之因素,並在第26條與第29條規範雇主之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值得留意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至今已經將滿20年,實務判決與學說文獻已經累積至相當數量,且就舉證責任之規定皆無修正,相關制度值得近一步分析與比較。 另一方面,因為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若要變更勞動條件或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具有勞基法之合法事由並符合相關規定,而就懷孕歧視之

案件而言,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勞動基準法之討論,蓋雇主的行為在法院爭執過程中,會提出支持勞動基準法合法事由之證據,然而法院必須釐清當事人所主張的案件中,是否有隱含懷孕歧視之動機,方符合懷孕歧視禁止之立法本旨。 此外,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條之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在實務判決運作下,是否能夠於懷孕歧視之民事判決與行政判決中,區隔討論勞動基準法之合法動機與懷孕歧視動機,以及該法在實務上是否能達到其立法效果,皆有深入比較檢討之空間。 美國1964年民權法第七章以及1991年對1964年民權法第七章之修訂,對於就業歧視舉證責任分配多有著墨,更明文區分出單一歧視動機的審查架構以及複數(混合)動機的審

查架構,學說上對此亦有詳細深入之討論。 綜上,本文主要以我國懷孕歧視舉證責任為核心,以美國法為比較對象,針對上開議題,收集我國和美國實務判決、專書、期刊等資料,透過文獻分析、描述性量化統計分析與比較研究,梳理出我國和美國之相似和相異點。最後,本文希望透過美國施行長達60逾年之經驗,就我國懷孕歧視之審查,嘗試提出可以更加細緻化之處,作為我國未來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