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權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被保險人權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玉春寫的 教你搞懂國民年金:50個小故事 和汪信君廖世昌的 保險法理論與實務(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投保人須知也說明:範圍。」,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權益。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 和元照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姚志明所指導 李孟哲的 責任保險探究-以自動駕駛為中心 (2021),提出被保險人權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自動駕駛、人工智慧、駕駛人責任、保險代位、責任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張冠群所指導 徐致凱的 中國大陸互聯網互助平臺與互聯網相互保險發展與規制問題研究——以相互寶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互助平臺、互聯網金融、相互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被保險人權益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國108 年01 月16 日第一章總則第一節定義及分類第1 條則補充: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被保險人權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教你搞懂國民年金:50個小故事

為了解決被保險人權益的問題,作者李玉春 這樣論述:

  選錄常見50則國民年金爭議案件類型,以故事性方式編輯成冊,俾利民眾瞭解國民年金法規及國民年金保險爭議審議程序,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並減少相類似之爭議重複發生。

被保險人權益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一個公共工程契約的設計,可以保障很多勞工權益!
昨天的質詢中,我希望勞工局參照臺北市在合約中「載明得標廠商 #應將雇主及自營作業者納入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障對象」,以保障公共工程中自營作業者的勞動權益。
白話就是,希望市政府將公共工程強制納入「#雇主意外責任險*」,即使工程層層轉包,亦能有效的保障勞工權益。
周登春局長回應,勞工局僅能強制有勞雇關係的受雇勞工,至於自營作業者,目前是採取「鼓勵」以及「督促」的方式請他們參加勞保,也可以藉由營造工業團體保險得到保障。
我能理解勞工局的難處,但仍舊認為「鼓勵」以及「督促」太過保守及消極,市政府應當率先做好榜樣,採取更積極的作為保障臨時工、獨立工作者在公共工程中的勞權,讓民間企業跟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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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權小常識【雇主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也就是雇主)之受僱人(也就是勞工)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 #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白話文:就是說勞工在保險期間因工受傷,雇主有賠償責任時,雇主意外責任險可以分擔雇主應負之賠償責任,讓勞工拿到應有的賠償!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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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探究-以自動駕駛為中心

為了解決被保險人權益的問題,作者李孟哲 這樣論述:

本文是針對保險法在自動駕駛中所提出的問題與訂方向的提出。因為傳統動力交通工具主要是責任保險以及汽車強制責任保險為保障之依據,所以本文主要是針對此兩款險種,在自動駕駛與人類生活接軌時,會產生制度上的問題。前半部主要在講述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藉由保險制度的理解,可以了解當自動駕駛車輛的演進,需要考慮那些保險的基本架構。接著會進入責任保險以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介紹,並藉以了解目前法律規範制度上是如何操縱該類保險規範以達保障之目的,以及對何種責任產生時有保險制度有其發揮的空間。最後是對於自動駕駛交通工具的介紹,對於自動駕駛有基礎認識後,來討論在自動駕駛下會有什麼樣的民事責任情況產生。在產生責任後,哪

些人能透過保險制度加以分散風險,這是保險法基本架構的問題。而則任保險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又會有是否需要調整。為本文研究之方向。以期待社會能因為自動駕駛更為完善,而人類的生活向前邁進的同時,也可以受到完善的保障。

保險法理論與實務(三版)

為了解決被保險人權益的問題,作者汪信君廖世昌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人對於風險管理概念日漸著重,加以各種保險商品與金融商品整合之風潮下,保險契約與規範此類契約行為之保險法實已影響一般消費大眾。就保險契約而言,所適用上之法條不僅限於保險法各條文,亦常涉及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不僅應學習保險法之適用與相關爭議外,更由民法之基礎上分析其間問題。尤其於民法上關於契約之成立生效與意思表示(錯誤與詐欺)即為保險契約法中相當重要之課題。再者亦應同時瞭解保險制度之原理與因其保險契約所特有之原則(如對價平衡原則與利得禁止原則等)。   本書撰寫之目的即在於使讀者於修習保險契約法時,不僅對於保險法之相關條文有所認識,更著重於條文所欲規範之目的與民法兩者間之適用關係。

再者,於理論體系之建構外,並藉由實務常見爭議問題之論述,期使讀者除於研讀基本理論外,更得進一步將其實際應用於保險契約爭端之解決。本書是國內目前唯一同時兼顧保險契約法基本理論的闡述外,又詳細剖析司法實務對於保險契約爭議具體案例類型。使讀者在學習基本理論之際,又能對於司法實務有哪些具體的保險爭議類型,能通盤瞭解。 作者簡介 汪信君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副教授   NTU Law Review 編輯委員會主編   【經歷】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Winner of the Kulp-Wright Book Award,   2005 (Americ

an Risk and Insurance Association)   【學歷】   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CCLS)   國立政治大學保險研究所商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士 廖世昌   【現職】   元亨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台灣保險法學會理事   【經歷】   律師高等考試及格(1996)   司法官特考及格(1996)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綜合業務處處長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執行秘書   「投資型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委員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委員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研究

所碩士   國立台北大學法學博士 三版序 二版序 自 序   理論篇 第一章 保險契約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保險制度與保險契約/4 第二節 保險契約法之原則/5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分類/10 第四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12 第五節 保險契約法之解釋與契約條款之效力/17 第二章 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與輔助人/23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成立與告知義務/29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內容與義務/67 第四節 保險契約效力之變動/75 第五節 詐欺性請求與保險契約效力/83 第三章 損害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利益/107 第二節 超額保險/111 第三節 複保險/113

第四節 請求權代位/156 第五節 損害防阻義務/173 第四章 定額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與關係人/175 第二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法定免責事由與當事人或 關係人之故意行為/182 第五章 傷害保險、意外保險之特殊問題與道德危險 第一節 保險給付之內容/187 第二節 定額給付保險重複投保與契約危險事實/188 第三節 傷害保險與保險代位/208   實務篇 第一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215 第二節 責任保險/263 第三節 保證保險/285 第四節 營造綜合保險/315 第二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333 第二節 健康保險/350 第三節 傷害保險/3

67 第四節 年金保險/390 第五節 投資型保險/418 第三章 保險(金)信託制度/435 三版序   本書於再版之後,保險法的修正,仍持續不斷的進行中。截至本書該版出版間,有二次大幅修正。不過修正的重點,主要仍在於因應保險監理需求,所做的調整。故修正的重點,在於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後的「保險業」法。與「保險契約」法有關的部分,並不多。由於本書的探討範圍在於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實務,故有關於保險業法的修正,在本書不多加著墨。   這二次保險法的修正,與保險契約法有關的部分,主要是基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權益保障而來。大部分修法提案,都來自於立法委員的提案。修正重點包括了保險人的主動通知義

務、要保人據實告知義務調整,以及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年齡不實的處理等。但由於這些新修正的條文,與本書基礎理論的說明與論述,並無衝突;且修法內容,在多方立場的折衝之下,產生了一些難以理解的結果。故本書於本次改版,並不特別闡述與說明這些修法的內容。本次改版內容中,有關基礎理論篇部分,增列了保險詐欺與契約效力探討。探討內容參酌了日本重大事由解約權與英國新修訂保險法內容,作為借鏡的依據。實務篇的部分,則增列了再版之後,司法實務上的一些值得探討的案例。包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消費者保護法適用問題、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範圍界定問題、意外保險的舉證責任分配等精彩且有趣問題。相信將使讀者對於司法實務的保險爭議案例的

拼圖,更加完整。   最後,本書第三版的完成,除了感謝元照出版社細心與耐心的叮嚀外,於實務篇中的案例整理與蒐集,要特別感謝郭姿君律師與洪佩君律師協助。 汪信君 廖世昌  謹識 2015年初秋於台北 二版序   本書於九十五年出版後,保險契約法業經二次條文修正;於司法實務上亦生不少深值討論之案例。基此,本書即於初版後之四年,再次再版更新。期望本書不論於理論上抑或保險實務上,皆得使讀者即時掌握修法脈動與學說見解之更迭。   「保險法理論與實務」一書,為國內極少數同時兼顧保險契約法理論與實務之書籍。由於保險法學門,常藉由實務運作與保險制度之原理,以補充保險法條文不足與缺漏。多半初習保險

法者甚或相關司法工作者,僅得透過學習與吸收保險契約法條文之釋義,對於保險實務之運作往往不盡熟悉。進而導致相關保險爭議問題之解決,常流於求諸條文文義之判斷,而背離與忽略保險制度之本質。在本書再版之際,期使本書得使讀者對於保險法在理論與實務間有更深之認識。   另此次再版之理論篇內,特針對保險利益歸屬主體加以深究。並進一步嘗試提出以保險利益、保險事故、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以及受益人指定權等應具一致性之理論基礎,剖析道德危險免責事由與甫修正之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衍生之爭議。   最後,本書的再版,除了感謝元照不斷叮嚀之外,同時也非常感謝王曹正雄律師,台大法研所楊敦元同學,辛苦幫忙蒐集具有代表性的司法

實務案例與相關新日本保險法修法文獻,讓本書再版內容更形豐富。 汪信君 廖世昌  謹識 2010年仲夏于台北 自 序   「無損失,即無保險」!保險之功能,在於將個人生活中因遭遇各種危險所產生之損失,分攤於共同團體。其具有減少社會問題,維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繁榮之作用。實屬人類用以彌補各種損失所創設最完善之制度。舉凡全民健康保險、強制汽車保險、住宅火災保險等,皆深入人民之生活。保險影響人民日常生活,不可謂之不深。   凡法律者皆求理論與實務之並重。保險法係規範保險契約中,當事人與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然法律規定不免過於抽象,因此欲窺得保險制度全貌,須理論與實務交相建構,始得竟其功。近年

來,保險事業發展迅速,商品進入多元化時代,企業界對於危險管理亦日漸重視。作者適逢保險界蓬勃發展之際,本著拋磚引玉之心,撰寫此書。提供讀者細繹保險法之理論,宏觀保險之實務,可供初學保險領域人士參考之用。   本書內容之撰述,首應感謝者,莫過於筆者在保險契約法理論之建構上,影響極為深遠的兩位權威學者,即江朝國教授與林勳發教授(按姓氏筆畫順序)。雖兩位學者於保險法體系與理論不盡相同,惟正因其不同理論間之辯證與激盪而使得目前國內保險法學說得以蓬勃發展。同時亦直接影響本書於理論部分基本架構之建立以及作為相關學說爭議論述之主要依據。   再則,本書之完稿,實應感謝學弟王曹正雄先生,莊植焜先生以及台大法

研所陳佑仲君等人之鼎力協助;更同時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之慨然應允使本書得以順利付梓,以及所有編輯人員不辭勞苦使本書得以完整呈現。 汪信君 廖世昌  謹識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于台北市

中國大陸互聯網互助平臺與互聯網相互保險發展與規制問題研究——以相互寶為例

為了解決被保險人權益的問題,作者徐致凱 這樣論述:

2015年,中國大陸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了《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就此開始了相互保險的浪潮。該辦法對中國保險立法在相互保險上的空白做了部分填充,為中國相互保險機構的運作提供了政策性的支持。同一時期開始,許多互助平臺也紛紛出現,行業內以18年出現的相互寳規模最大,也最爲典型。本文從相互寳出發,首先介紹了這款互助產品的特點,而後論述了相互保險組織的內涵和特徵,梳理了相互保險組織的發展歷程,並與互助平臺進行對比。再通過研究美國lemonade案例、德國friendsurance案例和世界各國監管經驗,發現在當前,中國大陸相互保險發展所面臨的重要問題是監管立法層次低、監管內容規定不健全、行

業准入條件寬鬆、缺少行業退出程序、缺少組織變更方式、缺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最後提出優化中國大陸互聯網背景下相互保險組織相關法律制度的有效建議,從相互保險和互聯網金融兩個方面討論,具體包括如完善監管制度、制定明確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行業協會、完善對組織章程的監管、規範組織變更方式、規範資訊揭露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