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受益人不同人贈與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保單傳承家產可能被課贈與稅 ...也說明:第三為「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若要保人為父母,受益人為子女,之後若保單實現時,就如同要保人將所享有的保險利益,無償的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張冠群所指導 楊麗娟的 人身保險賦稅法律問題研究 (2019),提出要保人受益人不同人贈與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身保險、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投資型保單。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郭土木所指導 許黃捷的 期貨信託基金運作與稅賦法律問題之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信託、共同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契約、獨立性、主體性、當事人能力、整合立法、期貨信託事業、保管機構、受益人、商品基金經理人、商品投資顧問、授權基金經理人、集合投資計劃、UCITS、信託課稅、所得稅、證券交易稅、贈與稅、遺產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要保人受益人不同人贈與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儲蓄險改要保人要算兩次稅!? - 《現代保險》雜誌則補充:依稅法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受益人所領得的保險給付,必須依 ... 有贈與稅的問題;同樣的,如果要保人身故的話,保單價值也必須視為要保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要保人受益人不同人贈與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人身保險賦稅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要保人受益人不同人贈與稅的問題,作者楊麗娟 這樣論述:

目前我國對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全面免納綜合所得稅,此外,人身保險之保險費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上限24,000元,形成雙重優惠,造成租稅不對稱。惟隨著時空環境變遷,人身保險之租稅優惠應有檢討之必要。經本文之研究結果,我國之人身保險給付不應全面免稅,建議可參考美國之法令對適格保單作定義,符合適格保單定義者,給予租稅優惠,本文亦提供修法建議。此外,我國於95年1月1日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該條例將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納入基本所得計課基本稅,惟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屬同一人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於某些情況下,要保人亦需課徵贈與稅,如此形成同一稅基(保險給付)

課徵二種稅,有重複課稅之虞,本文建議已課徵贈與稅之保險給付就不應再課基本稅,故建議應刪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課稅規定,以避免重複課稅。  指定受益人之死亡給付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惟如有短期投保、帶病投保、鉅額投保等避稅特徵,實務上行政機關即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似間接否認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實質課稅原則因規範不明確,與租稅法定主義產生衝突,破壞法之安定性,引發許多爭議,以致實務上納稅人常提起行政救濟。為解決此問題,本文亦提出二種修法建議,其一,將指定受益人之死亡給付改為定額免稅並

加入排富條款;其二,直接將函釋之避稅特徵予以立法明確化並加入排富條款。冀望藉此能徹底解決實質課稅原則所引發之爭議,以期能減少納稅人提起行政救濟,節省司法資源。  當變更要保人以及當要保人與受益人屬不同人時,在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亦可能涉及贈與稅之課徵。惟不論是保險法或遺產及贈與稅法皆未明定,前述情況應課徵贈與稅,以及當要保人與受益人屬不同人時,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其贈與時點(繳納保險費時或領取保險金時)及贈與金額(繳納之保險費或保險金額或領取之保險金)法亦未明文,因此亦常有爭訟案件。對於未明確立法即予以課徵贈與稅,是否妥適,似值探究。經本文之研究,當變更要保人以及當要保人與受益人屬不同人時,在

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應課徵贈與稅,以避免有心人士藉此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惟應明確立法。本文亦提供修法建議,並建議課予保險人有告知要保人及受益人應申報繳納贈與稅之義務,以期能減少訟源。  有關投資型保單遺產稅之課徵,財政部99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900210080號函釋,原則上投資型保單死亡給付所涉遺產稅課稅規定,與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適用相同之規定,若有指定他人為死亡受益人,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與保險帳戶所生的給付均屬身故保險金,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課稅。惟若有重病、高齡、鉅額投保等規避遺產稅之保單均須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課稅。惟投資型保險商品乃結合

「保險」與「投資」功能,其身故保險金可區分為「保單帳戶價值(即投資帳戶)」以及「保險帳戶(即壽險給付)」二部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僅有「保險帳戶」之部分,受益人得依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主張免徵遺產稅。惟最高法院之見解似與09900210080號函釋之規定相衝突。本文建議應修法明確規定投資帳戶不適用免課徵遺產稅之規定。此外,甲型投資型保單,係就「約定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擇優給付」,且係以約定的保險金額作為身故保險金的最低給付額。當保單帳戶價值高於約定保險金額而擇優以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時,依最高法院之見解即便有指定受益人亦須全額計入遺產課稅,惟甲型投資型保單既然有收取純

保費,即應依約給付保險金額,不會因為保單帳戶價值高於約定保險金額,就使得約定保險金額歸零。因此,最高法院之見解是否合理引發爭議。本文認為當保單帳戶價值高於約定保險金額時,只有超過約定保險金額之部分才屬投資收益,應計入遺產課稅,並建議應修法。

期貨信託基金運作與稅賦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要保人受益人不同人贈與稅的問題,作者許黃捷 這樣論述:

本論文探討期貨信託基金運作與稅賦的相關法律問題。由於期貨信託基金的投資標的,主要是投資於期貨或選擇權商品上,相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風險較高,也較為複雜。我國用投資標的區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然而實際上並非可以清楚地劃分,因此,就會產生適用法令的疑義。本文參考國外的立法例,了解其他國家是否亦是如此之區分,並介紹其他國家的投資標的及投資限制。 在期貨信託基金的運作架構方面,本文探討期貨信託事業、保管機構以及受益人的相關議題,了解國外是如何規範,並檢討國內的規定。討論期貨信託基金當事人的法律關係,檢討目前的法令之定位與其他法律(信託法、遺產及贈稅法)的定位,是否存在衝突的

地方。另外,並分析實務運作之契約。期貨信託基金契約定位為信託,適用於信託法,本文探討期貨信託基金適用信託法,及排除某些信託法條文的相關問題。就期貨信託基金獨立性方面,本文從信託法的規定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中,探討是否可以建立基金的主體性,如不能建構期貨信託基金的主體性,是否要在訴訟法上賦予當事人能力。 在期貨信託基金稅賦方面,本文將其他相類基金一併融入進行討論。探討基金的配息,對基金受益人課徵所得稅之問題。討論基金申購與贖回之差價是否課徵所得稅之問題。分析基金憑證轉讓,課徵證券交易稅的問題。根據基金實際操作情形,課徵證券交易稅及所得稅的問題,並檢討主管機關函釋。基金憑證贈與時,課

徵贈與稅的問題,並探討基金的信託架構,與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衝突,討論基金之繼承及課徵遺產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