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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直系親屬定義 - Qtill也說明:《婚姻法》中的直系親屬一般是指直系血親,是指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1.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中央大學 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系客家社會文化碩士班 姜貞吟所指導 黃鳳林的 女性財產繼承問題之探討-以桃園地區客家女性經驗出發 (2020),提出配偶是直系親屬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族群、性別、財產繼承、客家女性。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林秀雄、許政賢所指導 吳昭誼的 論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 以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之適用及其於公法和私法上之影響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民法第1118條之1、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相對化、老人福利法第41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配偶是直系親屬嗎的解答。

最後網站直系姻親 - 華人百科則補充:婚姻關系的成立是姻親關系產生的基礎,隻有當婚姻關系成就時配偶一方才與另一方的親屬及雙方的親屬之間發生姻親關系這無抗告。譬如夫妻雙方結婚後公婆與兒媳、女婿與岳父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配偶是直系親屬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身分法解題書(7版)

為了解決配偶是直系親屬嗎的問題,作者輕愉 這樣論述:

  WHY?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身分法這科無論在國家考試或是研究所考試,相對而言比較簡單且容易準備。身分法就考試來說,太過瑣碎的地方不需要花太多時間準備,而且讀者如果觀察過歷年考古題應該不難發現,身分法的考點重複率很高,近年的趨勢特別喜歡考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以及遺產繼承分配。這不是沒有原因的,一來是因為這兩個部分非常重要,二來是因為改題老師好改!   身分法在考試上大概只要抓住傳統考點及近期修法重點即可,本書主要是幫準備考試的讀者們整理歷年研究所及國家考試經常出現的考點,以及近期修法比較有考相的部分。用題目讓讀者複習身分法中比較容易成為考題的法條及章節!林老

師和戴老師有特殊見解的部分,筆者也以題目帶觀念說明兩位老師的看法。而本書解題是以身分法的兩大家—戴說與林說為中心,因為在考試當中時間有限,沒有辦法把各家學說一一並列,所以以這兩大家的見解為主,再適時的補充實務見解。本書希望可以提供讀者寫題時的架構與鋪排,以及在考試有限的時間內應如何呈現答題內容,讓改題者可以一眼就看出答題的重點。  

女性財產繼承問題之探討-以桃園地區客家女性經驗出發

為了解決配偶是直系親屬嗎的問題,作者黃鳳林 這樣論述:

性別不是單獨存在的議題,而是同時與各個多元議題相互交織而成的。本文從繼承及其相關問題出發,以性別在這個議題所展現的樣貌為主軸,探討族群、性別、社會文化、法律、與父系體系匯聚後,呈現性別繼承在台灣社會的實際情況。因此本文選擇由桃園地區曾經歷繼承之客家女性做為主要研究對象,她們的經驗是由社會文化、族群、生活地域等多方匯流而成。 台灣的客家族群有明顯的刻板印象,客家女性更是時常被他者化,藉由她們本身的經驗,不僅可以了解客家女性實踐平等家產繼承權的相較於法律制度上保障與真實情況是否有落差?當繼承過程中利益相衝突時,她們如何溝通與協調?更是能夠從實際案例相關探討中,展現台灣客家女性財產繼承的性別

樣貌與情況。 每位受訪者在做出協商與選擇時,背後都有許多原因。她們有的為了家庭關係和睦,而不願爭取遺產繼承權、有的在被繼承人生前已經收到不動產贈與、有的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但是多數家庭還是由男性直系卑親屬繼承遺產,並且順從男性手足或是長輩意見是最多受訪者選擇之協商方式。台灣父系體系下社會文化的深深影響繼承分配的決策,使得實際繼承樣貌與法律規範之繼承權有所差異。

我想唸刑法分則實務

為了解決配偶是直系親屬嗎的問題,作者小百合 這樣論述:

  依法益種類分章節   按條文順序做編排   對哪個條文有疑問絕對一翻就找得到   網羅所有實務上、學說上重要的爭議及見解   讓你有體系、全方位的快速掌握刑法分則  

論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 以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之適用及其於公法和私法上之影響為中心

為了解決配偶是直系親屬嗎的問題,作者吳昭誼 這樣論述:

  扶養法制設計往往為一國文化之展現,西方扶養法制以維護下一代為優先,而我國扶養規範則處處可見傳統孝悌文化之痕跡,直系血親卑親屬縱使不能維持生活,倘扶養權利人為尊親屬時,僅能減輕而不得免除扶養義務。惟考量自幼遭受遺棄、虐待之子女,成年後仍須奉養父母實有不公,故民國99年,我國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若可歸責於扶養權利人時,扶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本條增訂迄今已屆8年,除了在立法上撼動孝悌文化與扶養理論基礎外,於適用上,關於適用要件、權利性質、裁判效力之解釋亦待討論。更重要者係,扶養義務減免後於私法和公法上均會產生影響,如何在不同法規範間進行合理之解釋,實賴進一步之考究。  

因此,本文將以民法第1118條之1之適用及其於公法和私法上之影響為研究中心,試圖透過學說見解、實務案件之考察以及比較法之參照,對該等議題進行通盤性的檢驗。第一章為緒論,旨在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範圍、研究方法以及論文架構。第二章為我國扶養法制之介紹,包括我國扶養法制之歷史沿革、現行民法關於扶養之規範,並將我國扶養法制與德國扶養法制進行比較。第三章即係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範探析,首先,介紹民法第1118條之1之立法歷程、立法理由以及立法評釋,再來,仔細分析其之適用要件並歸納實務上之操作情形,再者,進行權利性質之爭議討論,最末,則就裁判效力之問題加以釐清。第四章乃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後於私法上

之影響,即處理經減免之扶養義務是否轉嫁同或後順位扶養義務人,以及扶養義務免除與裁定確定前代墊費用償還之問題。第五章為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後於公法上之影響,自老人福利法第41條保護安置措施之介紹為始,復討論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費用償還請求權之權利性質,接著進入民法第1118條之1與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之適用爭議,於後再說明扶養義務免除與裁定確定前安置費用償還之疑問。第六章結論,本文將統合上開研究成果,提出最終之研究結論並敘明研究展望,希冀對此議題能生拋磚引玉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