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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波斯納有限公司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游進發所指導 劉大慶的 醫療契約責任 (2021),提出重大瑕疵定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糾紛、醫療契約、醫療責任、醫療瑕疵、醫療過失、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鄒熙華的 營建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研究- 以建立重大事由之終止權為核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工程承攬契約、繼續性契約終止權、重大事由終止權、重新招標之差額損害、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的重點而找出了 重大瑕疵定義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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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重大瑕疵定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重大瑕疵定義的問題,作者禕芙,玲玲七 這樣論述:

  簡潔有力的表格、完備的實務見解、最新的修法整理、完美的舊題新解   是邁向二試的致勝關鍵   就讓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帶領你脫離考試苦海吧!

醫療契約責任

為了解決重大瑕疵定義的問題,作者劉大慶 這樣論述:

關於醫療糾紛所生之民事責任,在法律適用上則出現了分歧。在英美法系下,通常係以侵權責任法處理;反之,在歐陸法系中,則以契約責任法處理。然而,從二方面回顧我國現況:首先,立法上深受歐陸法系影響的我國民法,卻未針對醫療契約作明文規定,近年文獻上開始有參酌如德國、荷蘭以及歐洲共同參考架構草案(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DCFR)以研究醫療契約有名化;其次,我國民法於民國88年4月21日(1999年)增訂民法第227-1條後,病患不論是依據侵權責任法或契約責任法作為依據,均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二者損害賠償範圍已趨近一致。但二者之請求對

象、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分配與消滅時效等仍有所不同。 本文觀察當前實務上涉及醫療糾紛的法院裁判可見,不論是當事人單一主張侵權責任或併同契約責任同時主張,多數判決將醫療糾紛仍僅論以侵權責任。縱使,最高法院在上開判決中以債務不履行責任法處理醫療糾紛,但卻跳過作為前提的「醫療瑕疵」是否成立,而逕自強調債務人(醫師)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以判斷是否具「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由此可見,法院向來仍以「醫療過失」為處理重點:若醫師所為醫療給付具有「過失」,即屬可歸責醫師之事由而成立契約責任,但契約責任的違約要件,亦即不完全給付法的給付瑕疵(醫療瑕疵),則甚少出現於判決中。 基此,為了

釐清醫療糾紛之契約相關責任,以及提供醫療契約明文化之立法參考,而提出本文所理解的醫療契約之樣貌,以及符合契約法解釋的醫療契約責任成立之論述。由於,醫療行為之特性,使得醫療給付屬於「方法債務」之性質,故典型的醫療契約屬於處理他人身體、健康事務,本質上應為委任。醫療糾紛之型態,多為醫療瑕疵給付構成不完全給付之情形。除此之外,尚包括醫療給付無瑕疵,僅單純違反保護義務之情形。而醫療契約債之本旨,應以符合當時醫療專業(醫療水準)之醫療為給付,若不符合者,則構成醫療瑕疵。甚者,不符合當時醫療專業之醫療給付,不但是醫療瑕疵,通常亦構成醫療過失。

公司法(含1、2試)爭點極速建構

為了解決重大瑕疵定義的問題,作者育律師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爭點地圖:迅速掌握體系架構及考試爭點,省去閱讀基礎概念的時間,提升讀書效率!   ◎表格整理、圖示說明:以大量表格圖示呈現繁鎖零碎的抽象概念,快速理解並加速記憶!   ◎延伸閱讀:收錄近年代表性學者文獻,及實務上的重要議題,加強作答深度、掌握考題趨勢!   ◎打鐵趁熱:提供法研所、國考及筆者自擬考題,並附有考點分析及擬答,增強實戰力、熟練作答方程式! 作者簡介 育律師   北大法研所財經法學組   律師高考應屆及格 自 序 本書使用方式 第一章 總 論 主題一 公司之基本問題 第一部分 公司之意義、種類、機關與公司治理 爭點1:公司為誰經營?公

司是否應負社會責任? 爭點2:企業社會責任與社會企業之差異 爭點3:是否允許公司捐贈? 爭點4:公司捐贈之決定機關為何? 爭點5:公司捐贈之對象有無限制? 爭點6:公司捐贈之數額有無限制? 第二部分 一人公司 第三部分 公司行為之限制 爭點1:公司違反無限責任轉投資之限制,其法律效果為何? 爭點2:公司違反有限責任轉投資之限制,其法律效果為何? 爭點3: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水是否屬本條之規範範圍? 爭點4:公司違法貸放資金之法律效果? 爭點5:公司提供財產為他人之債務設定擔保,是否屬本條之規範範圍? 爭點6:公司為「債務承擔」,是否屬本條之規範範圍? 爭點7:公司為票據之「背書」,是否屬本條之規範

範圍? 主題二 公司負責人 第一部分 公司負責人之種類 爭點1:經理人之認定方式? 爭點2:經理人之職權範圍? 爭點3:經理人違反競業禁止,如何對之行使歸入權? 爭點4: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之認定? 爭點5:公司法第8條第3項之立法評析 第二部分 公司負責人之受任人義務與公司負責人之侵權責任 爭點1:認定公司負責人有無盡到注意義務之標準? 爭點2: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責任性質? 爭點3: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他人」是否包括股東在內?換言之,股東得否主張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之行為違反法令使其受有損害,而依本條請求負責人與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題三 法人股東之代表人 爭點1:受法人董監事指

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對公司是否負有受任人義務? 爭點2:不同法人股東依照公司法第27條第1項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得否指定同一位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爭點3:法人股東對公司是否負有受任人義務? 爭點4: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及由該法人100%轉投資之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得否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爭點5:違反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但書之效力為何? 爭點6:法人股東得否依公司法第27條第3項隨時改派其他代表人遞補「董事長」之職位? 第二章 企業併購與公司之重大資產交易 主題一 公司合併 爭點1:若於股份轉換基準日時,尚未對異議股東完成價款之交付,異議股東得否改變心意,不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而選

擇轉換股份? 爭點2: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之異議股東於股東會中得否行使表決權? 主題二 公司分割 主題三 公司之重大資產交易 爭點1: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如何認定? 爭點2:「營業讓與」(公§185Ⅰ)與「公司分割」之差異 爭點3:未踐行本條之程序,公司所為之重大資產交易行為效力如何?★★★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論 主題一 資本三原則 主題二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 爭點1:發起人之認定方式? 爭點2:發起人之權限範圍為何? 爭點3:發起人若以「公司」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其效果為何? 第四章 股東與股份 主題一 股東權 第一部分 股東權之種類 第二部

分 股東之資訊權 主題二 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及其例外 爭點1: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要件與適用標準? 爭點2: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得否適用於公司法增訂前之案件? 主題三 股東之出資標的 爭點1:公司法允許股東出資之標的有哪些? 爭點2:現金以外出資之認可機關 主題四 票面金額股與無票面金額股 主題五 股票之發行 主題六 股份之轉讓 爭點1:股票持有人空白背書,是否發生股票轉讓之效力? 爭點2:股票持有人空白背書,並授權受讓人自行於股票上記載其姓名或名稱,是否發生股票轉讓之效力? 爭點3:股票持有人空白背書,而受讓人直接於股票上記載「他人」之姓名或名稱,轉讓與他人,是否發生股票轉讓之效力? 爭點4:於過

戶閉鎖期間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者,其股份轉讓之效力為何? 爭點5:得否以「契約」限制股份之轉讓? 爭點6:當公司合法取得自己之股份時,該股份所表彰之權利處於何種地位?公司得否行使之? 爭點7:當公司違法取得自己之股份時,其效力為何? 主題七 特別股 爭點1:公司法允許公司發行哪些種類之特別股?2018年修法前後有何差異?不同類型之公司有無不同?★★★ 爭點2:公司法第159條所謂「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應如何解釋? 爭點3:特別股股東會得否與普通股股東會同時召集? 第五章 股東會 主題一 股東會概論 主題二 股東會之召集與進行 第一部分 股東會召集權人 爭點1:公司法第173條第2項主管

機關之審查標準? 爭點2: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所謂「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之解釋? 爭點3:於主管機關許可召開的股東會中,就主管機關許可召集以外之事項為決議,效力如何? 爭點4:公司法第173條之1之召集權人持股成數門檻,是否限於單一股東持有之股份? 爭點5:計算公司法第173條之1之召集權人持股成數時,得否計入無表決權股? 爭點6: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如係「為他人持有股份者」,得否「分拆」作為召集權人? 爭點7:公司法第173條之1與證交法第43條之5第4項,兩者應如何競合? 爭點8:監察人召開股東會是否為公司利益及有無必要之判斷時點? 爭點9:監察人於「非必要時」依公司法第220條召集股東

會,該次股東會決議之效力為何? 第二部分 股東會召集程序與股東提案權 爭點1: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持股成數門檻,是否限於單一股東持有之股份? 爭點2:持有「無表決權股」之股東得否行使提案權? 爭點3:對於其他股東之提案提出修正案或替代案,是否須符合持股1%以上之資格? 爭點4: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股東提案以「一項」為限,惟提案「數目」應如何認定? 爭點5:何謂「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 爭點6:董事會得否將「非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列入議案?當董事會將「非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列入股東會議案並通過時,其效力為何? 爭點7:董事會違法未將合法之股東提案列入議案之法律效果? 爭點8:現行法不

妥之處與立法建議 第三部分 股東會之進行 爭點 1:本人未撤銷先前行使之表決權,而於股東會當日親自出席,得否提出臨時動議或對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 爭點 2:本人未撤銷先前行使之表決權,而於股東會當日親自出席,得否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案或對修正案行使表決權? 爭點 3: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委託書應於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之規定,性質為何?5-56 爭點 4:法人股東代表人得否複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 爭點 5:公司法第178條「有自身利害關係」之判斷標準 爭點 6:法人股東是否具本條之自身利害關係,是否僅以「法人股東本身」為判斷對象,抑或應一併考量其「代表人」有無利害關係? 爭點 7:「公開發行公司」之

股東間得否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 爭點 8:長期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效力? 爭點 9:得否價購表決權拘束契約? 爭點10:當事人違反表決權拘束契約時,法律效果為何? 爭點11:表決權信託得否僅以「表決權」為信託財產,而未將股份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 主題三 股東會決議之方法 爭點1:得否以章程提高普通決議之門檻? 爭點2:得否以章程提高假決議之門檻? 主題四 股東會決議之瑕疵 爭點1: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該次股東會決議之效力? 爭點2:股東會未達法定最低出席門檻(定足數),該次股東會決議之效力? 爭點3:提起公司法第189條撤銷決議之訴之原告適格? 爭點4:公司法第189條之1「於決議無影響」之判

斷標準? 爭點5:公司法第189條之1「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之判斷標準? 爭點6:由無效之董事會所召開之股東會,該次股東會決議之效力? 爭點7:由無效之董事會所召開之股東會,其決議之效力若認為係「得撤銷」,法院是否必然會依公司法第189條將股東會決議撤銷?亦即,董事會決議無效是否必然連動影響其後之股東會? 第六章 董事與董事會 主題一 董事之人數與資格 主題二 董事之提名、選任與任期 爭點1:計算提名股東持股成數時,得否計入無表決權股? 爭點2:違反提名人數限制之效力為何? 爭點3:董事會或其他股東會召集權人,對於提名人所提名之董事候選人名單,是否具審查權?2018年公司法修正前後有無不同

? 爭點4:董事會或其他股東會召集權人違法不將合格者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之法律效果為何?學說上有何立法建議? 爭點5:董事選任決議之性質為何?係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區分實益為何? 爭點6:我國法下公司得否採行董事分期改選制? 主題三 董事之薪酬 爭點1:董事會決議個別董事之報酬額後,是否須提交股東會追認? 爭點2:章程未訂明,股東會亦未決議董事之報酬時,董事得否向公司請求報酬? 爭點3:應如何區分「報酬」與「業務執行費用」? 主題四 董事之退任 爭點 1:被解任之董事若同時具有股東身分,其是否須迴避表決? 爭點 2:股東會得否解任「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職務(該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仍保有董事之資格

)? 爭點 3: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後段之「無正當理由」應如何認定?反面而言,什麼情況下股東會決議解任董事屬於「有正當理由」,董事不得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爭點 4:董事依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後段得請求之賠償範圍,是否包含酬勞? 爭點 5:公司改選全體董事之議案已完成後,得否再以「臨時動議」之方式決議現任董事不提前解任? 爭點 6:遭公司法第199條之1解任之董事,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爭點 7:公司法第199條之1與第199條之規定相較,有無輕重失衡之現象? 爭點 8:得提起公司法第200條訴訟之股東,是否以在股東會「贊成解任董事」者為限? 爭點 9:計算公司法第200條持股成數時,得否計

入無表決權股? 爭點10:所謂「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是否以解任董事之議案「曾提出於股東會,但決議未通過」為必要? 爭點11:裁判解任董事之事由,是否以起訴時之當次任期內發生者為限?(得否跨任期解任?)★★★? 主題五 董事之義務 爭點1: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董事設定質權之股份數,是否包含董事「任期前」將其持股設質之部分? 爭點2:董事於股東會前辭職,是否仍有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之適用? 爭點3: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所謂「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如何解釋? 爭點4:董事兼充經營「同類業務」之他公司董事或經理人,是否有競業禁止規範之適用? 主題六 董事之責任 爭點1:公司法第

193條之責任主體,是否包含「有出席董事會,但未參與表決」之董事? 爭點2:若「董事」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股東得否請求其停止該行為? 爭點3:公司法第213條是否賦予監察人「主動」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之權利? 爭點4:股東會依公司法第213條後段所另選之人,得否為「董事」?換言之,股東會得否選任董事作為公司之代表? 爭點5:得否不經由股東會決議,而由董事會直接決議對現任董事提起訴訟?甚至是不經董事會決議,董事長直接代表公司對現任董事提起訴訟? 爭點6:監察人若同時具備公司法第214條之股東資格,得否依本條規定主動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亦即,監察人得否依本條規定自己請求自己對董事提起訴訟

? 爭點7:「股東會」得否決議對「已卸任之董事」提起訴訟? 爭點8:得否不經由股東會決議,而由董事會直接決議對已卸任之董事提起訴訟?甚至是不經董事會決議,董事長直接代表公司對已卸任之董事提起訴訟? 爭點9:少數股東或投保中心得否為公司向「已卸任之董事」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 主題七 董事資訊權 爭 點:若肯認董事享有資訊權,其查閱之範圍為何? 主題八 董事與公司間之法律行為 爭點1:若公司有數名監察人時,是否應由全體監察人共同代表公司?或由其中一人單獨代表公司即可? 爭點2:非公開發行公司之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23條代表公司為法律行為前,是否須經董事會決議? 爭點3:未依公司法第223條由監

察人代表公司,該交易行為之效力為何? 主題九 董事會之權限 爭點1:公司法第202條是否與公司法第193條互相衝突? 爭點2:透過章程擴張股東會之權限是否存在界線? 爭點3:董事會得否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授權由股東會決議或追認? 主題十 董事會之召集、進行與決議 爭點 1:若違反公司法第204條第1項應於3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該次董事會決議之效力為何? 爭點 2:董事會之召集若未通知監察人,該次董事會決議之效力如何? 爭點 3:遭法定解任之董事,是否應計入定足數之計算中? 爭點 4:中途離席之董事,是否應計入出席董事人數之計算中? 爭點 5:當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且僅剩餘一名董事

時,得否由該名董事獨自為董事會決議,並據以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行董事補選? 爭點 6:董事會決議得否以「反表決」(不贊成此議案者舉手,若未舉手者超過二分之一,議案即通過)之方式為之? 爭點 7:若董事會僅一名董事實際出席,而該名出席之董事同時受他董事委託代理出席,此時得否由該董事作成董事會決議? 爭點 8:董事會中得否以「臨時動議」之方式作成決議? 爭點 9:董事會之決議有瑕疵時,該次董事會決議之效力? 爭點10:董事會決議無效時,基於該董事會決議所對外作成之行為是否必然無效? 爭點11:公司法第206條第3項所稱「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是否包含該董事為「自然人董事」之情形? 爭點12:

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所謂「當次」董事會說明之意義為何?又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其說明之方法及內容為何? 爭點13:若有利害關係之董事迴避表決後,董事會僅剩餘一名董事能行使表決權時,得否由該董事一人作成合法之董事會決議? 爭點14:當有利害關係之董事違反說明及迴避表決之義務時,該董事會決議之效力如何? 主題十一 董事長與常務董事 爭點1:當董事長遭法院假處分禁止執行職務時,其得否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之規定,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務? 爭點2:關於公司營業上之事務,董事長若於未經董事會決議之情況下逕行代表公司為之,其效力為何? 爭點3:董事長所代表者非屬公司營業上之事務,其效力為何? 爭點4:常務董

事之權限來源為何?又常務董事會得決議事項之範圍為何? 第七章 監察人 主題一 監察人之人數與資格 主題二 監察人之提名、選任、任期與退任 主題三 監察人之職權與義務 爭點1:公司法第222條所稱之「公司」,是否限於「同一公司」? 爭點2:監察人違反公司法第222條禁止兼任之規定時,其法律效果如何? 爭點3:監察人是否負有競業禁止義務? 第八章 公司會計 主 題 公積與盈餘分派 爭 點:公司法第234條第1項所稱之「章程」,是否以「公司設立時之章程」(原始章程)為限? 第九章 公司融資 主題一 股權融資──發行新股 爭 點:董事會違反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之規定為發行新股之行為,且認

股人已依該無效之董事會決議認股及繳納股款,並辦理增資登記,該認股行為之效力為何? 主題二 債權融資──發行公司債 爭 點:依照公司法私募之公司債,是否應受到轉讓限制? 第十章 員工獎勵制度 主 題 公司法中的各種員工獎勵制度 爭點1:公司將員工酬勞以股票發放給員工,得否同時限制該股份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爭點2:員工酬勞之發放方式,是否為董事會之專屬權限?股東得否於章程規定僅能以現金發放? 第十一章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主 題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定義與特殊規範 爭點1:當自然人股東死亡而由數名繼承人繼承其股份之情形,可能使股東人數超過五十人,對此問題公司得如何因應? 爭點2:公司章

程得否規定股東於持股達一定期間後,即得自由轉讓? 爭點3:公司法第356條之12第1項所稱「章程另有規定」,其範圍為何? 第十二章 關係企業 主 題 關係企業之類型與相關規範 爭點1:公司法第369條之4第1項所稱「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應如何認定? 爭點2: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所負之「補償責任」及「賠償責任」,其範圍是否相同? 爭點3: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股東得否代位從屬公司,對受有利益之他從屬公司請求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內對從屬公司為損害賠償?換言之,公司法第369條之4第3項代位權之規範得否類推適用於第369條之5? 爭點4:公司法第369條之7第1項所稱「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

『債權』」,該債權之範圍為何? 爭點5:公司法第369條之7第1項不得主張抵銷之範圍為何? 第十三章 有限公司 主 題 有限公司之股東與機關 爭點1:原股東死亡而發生繼承時,是否須依公司法第111條規定得其他股東之同意? 爭點2:股東拋棄出資額是否應有所限制? 爭點3: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否主動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爭點4: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若兼任公司之經理人或其他職務時,是否仍得行使監察權?

營建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研究- 以建立重大事由之終止權為核心

為了解決重大瑕疵定義的問題,作者鄒熙華 這樣論述:

營建工程契約原則上應適用我國民法承攬之規定,而雖承攬係屬一時性契約,理論上契約之解消應以解除為之,但基於工程契約之特性,若當事人僅得解約並將已完成部分拆除以回復原狀,事實上並不具可行性。惟有鑑於我國承攬僅定有定作人解除之規定,故實有建立承攬終止權之必要。然基於當事人之終止權係屬形成權而以法定為必要,我國於理論上尚根本未建立契約終止之一般原則,故本文以德國民法繼續性契約及承攬契約重大事由終止權之立法進成為參考,試從我國繼續性契約之一般終止原則開始建立,以作為承攬重大事由終止權發生之基礎。而對於契約解消後之法律效果,我國係採履行利益賠償主義,債務人應使債權人之財產狀態回復至如同契約已履行時應有之

狀態,故一切與債務人義務違反有相當因果關係之損害皆應賠償。因此若定作人有因重新招標而增加費用之支出,或承攬人有因此無法取得工作未完成部分之利潤者,皆應屬典型因債務人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債權人應得請求賠償。最後,參酌工程會所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對於契約解消要件之約定,原則上皆以具有重大性為前提,而符合承攬之重大終止原則。故比起我國現行民法,契約範本毋寧為一更貼近現行工程實務之契約原則。惟仍應認為,民法既為工程契約之基礎,最終仍有賴民法重大事由終止權之建立,以為承攬終止權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