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 的 立法 方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洗錢防制的課題與展望也說明:近10 年,國內實務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違反洗錢防制法 ... 動防制洗錢犯罪有所貢獻人士,特別是金融機構人員、執法 ... 歐盟與日本也正朝立法方向慎重檢討中。

國立高雄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周伯翰所指導 周孟儒的 金融整併法制的比較研究-以臺灣、中國、美國、歐盟之相關法制為核心 (2020),提出金融機構合併法 的 立法 方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非合意合併、金融整併、金融穩定、金融監理、銀行聯盟、公共利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岳平所指導 鄭仰博的 論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內關係人交易法制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金融控股公司、關係人交易、金融集團、跨業經營、集團性監管的重點而找出了 金融機構合併法 的 立法 方向的解答。

最後網站龔照勝:整合三部法立法從寬、執行從嚴則補充:許多資深的金融主管卻擔心他話太多。「兩年要把銀行、保險、證券三個大法合併,怎麼可能?英國、美國都做不到,重點應是取消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金融機構合併法 的 立法 方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金融整併法制的比較研究-以臺灣、中國、美國、歐盟之相關法制為核心

為了解決金融機構合併法 的 立法 方向的問題,作者周孟儒 這樣論述:

本文旨在研究分析在近期有關金融機構併購之相關法規進行修法的情況下,對於金融機構併購的實際運行是否造成不良的影響,並藉由將各要件逐條分析,以釐清主管機關的審酌要件對於立法目的是否具備妥適性。再者,從近年來有關金融機構整併的案例以觀,此等修法有助於檢討過往案例能否有效解決當時遇到的問題,並能有效促進金融機構的整併。此外,本文並參酌中國、美國和歐盟的金融併購法制進行比較分析。本文先介紹中國、美國和歐盟的的金融監理制度,以便理解其金融主管機關與金融監理制度的運作架構。尤其自金融海嘯後,各國對於金融機關的編制與監理制度均有變革。首先,中國新設立金融穩定與發展機關,再將金融監理機關與反壟斷機關分別合併,

整體金融監理架構趨於英國的雙峰監理制度,肩負總體和個體的審慎監理。其次,美國不僅設立針對金融穩定的監督機關,更是改變過去的傘狀監理的機制,而強化總體審慎的監理機制與金融機構的退場機制。此外,由於歐盟在金融海嘯後又經歷歐債危機,因此歐盟除了建立歐洲金融監理制度,對系統性風險之監理機關進行變革外,更建立銀行聯盟,以便對於會員國的總體審慎與日常金融之監理、金融機構之清算和存款保險制度加以統一規範。其後,本文再就金融機構併購之主管機關的審酌要件進行分析,並就各要件對於金融市場與併購當事公司的影響進行討論。最後,借鏡國外的金融監理制度與併購審酌要件,本文將歸納臺灣之相關監理機關與法制的不足之處,裨補闕漏

,並建議臺灣之相關機構予以立法改善。

論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內關係人交易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金融機構合併法 的 立法 方向的問題,作者鄭仰博 這樣論述:

金融機構例如銀行以收受存款為業,負債比相對較高,有高槓桿以及以短支長、期限錯置之特性,特別需要防止金融機構造成之各種金融風險,因此金融機構的關係人交易除適用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規定以外,金控法或是銀行法均有針對關係人交易為加重之規定。但金控集團內母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的交易,利益並未流出集團,尤其是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的情形,是否仍需要受嚴格的關係人交易法制束縛,應有討論空間,因此本文從此出發討論金控集團內關係人交易之法制是否需要加以調整。 本文從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從事跨業經營的角度著手,指出金控雖然以法人隔離不同金融業務,但是本質上卻有部門化之特性,法制設計上亦有許多調和機制,例如

連結稅制或是金融母公司之救助義務,並非完全將金控內的子公司視為完全獨立的法人組織體。故本文於參考比較法例如美國法與歐盟法的規定後,認為我國法對金控集團內的關係人交易可採取放寬的管制,特別是金控與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之金融子公司間、以及此類子公司彼此間之交易,應可豁免適用部分現行金控法與銀行法下的關係人交易規定,並輔以加強此類子公司彼此間的救助義務以保護債權人之風險,蓋於此法制設計下,上述公司較不致有誘因為不利於公司之關係人交易。此外,雖然免除部分銀行法與金控法之規定,上述關係人交易仍有其他法律規範需要加以遵守,例如除非有公司法第369條之4控制公司可例外先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外,仍須

合於常規交易;另外亦須遵守公開發行公司取處準則之相關規定,以及利用金控與銀行法下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自我監管金控集團內的關係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