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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Royalty Pharma Archives - Cortellis - Clarivate也說明:Royalty Pharma. Article. May 18, 2017. Cortellis Deals Landscape: Notable licensing deals of Q1 2017. Clarivate.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陳文吟所指導 鍾孟妤的 CRISPR 之專利授權機制— 以美國法專利池與專利權濫用為中心 (2021),提出Royalty Pharma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CRISPR、基因編輯、生技產業、專利池、專利聯盟、專利權濫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明誠、林仁光所指導 曾莕雅的 智慧財產證券化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智慧財產、智慧財產證券化、智慧財產融資、金融資產證券化、不動產證券化、無形資產鑑價、估價的重點而找出了 Royalty Pharma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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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Royalty Pharma,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CRISPR 之專利授權機制— 以美國法專利池與專利權濫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Royalty Pharma的問題,作者鍾孟妤 這樣論述:

自 2012 年以來,CRISPR 改變了以往科學家進行基因編輯的方法,因具有準 確率高、成本低以及操作簡單等特性,該技術在生物技術與醫學領域中被認為相當 重要。有企業嘗試建立 CRISPR 專利池,希望透過專利池彙整技術成果,進一步促 進技術交流與發展,然而,專利池在運作中可能產生專利濫用。針對重要技術的專利授權已發展出標準必要專利與 FRAND 承諾的概念,但 因有其他技術可替代 CRISPR 技術,且該技術尚在發展中,似乎不符合標準必要專 利的要件,無 FRAND 承諾之適用,僅能回歸專利法、競爭法以及民法等規範處 理。我國生技產業目前以發展 CDMO 為主,須大量仰賴國外專利權人之授

權,若 專利權人有濫用專利權之行為,將嚴重衝擊國內生技產業,CRISPR 技術對基因研 究與產業發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因此更需要更加完善的法規範,以因應 CRISPR 專利池對生技產業造成之衝擊。美國法院於專利政策中發展出專利權濫用理論已有百年,從初期與競爭法的 各自獨立,到將競爭法要件作為認定標準的密切關係,該理論在 CAFC 的適用下 逐漸受到限縮,因此有認為專利權濫用理論已名存實亡。然時至今日,在美國專利 訴訟中,該理論仍被法院實務以及學者認可,得作為訴訟中的一項抗辯。相較之下, 我國對於專利權人的濫用行為,雖可依公平交易法與民法中的權利濫用規範尋求 救濟,然而因其要件較為嚴格,被授

權人往往無法獲得救濟。專利法之立法目的係 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在鼓勵與保護專利權人合法的專 利權之同時,也應制定當其違法使用其專利權範圍的相關規定,因此,本文認為可 將專利權濫用理論完全引進,或參酌該理論修正前第 60 條之規定,使被授權人於 面對專利權人拒絕授權或主張不合理限制時,有救濟之管道。

智慧財產證券化之研究

為了解決Royalty Pharma的問題,作者曾莕雅 這樣論述:

目前智慧財產占國際企業總體財產比重已超過80%,顯示其已躍身一變成為企業最重要資本之一,世界各國無不致力推動無形資產融資,協助呈現其真實價值。臺灣於2017年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時,特別涉及無形資產評價之人員、評價基礎、資料庫建立等規定,其中第13條第1項第4款明示無形資產證券化交易之推行,應由經濟部會商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辦理,顯見我國對智慧財產證券化推動之決心。 現今智慧財產之相關融資方式及工具,包含自行經營與投資、權利移轉、擔保工具、群眾募資、公司法特殊籌資方式及創投事業資助等,惟鑒於擔保市場向來以有形資產為主,為避免過度受市場波動性影響,考量智慧財產權人仍得保留權利,盡其最大效用

之目的,智慧財產證券化仍有其實益。 本文藉由概述比較法智慧財產證券化之規範,分析相關案例實務運作所遭遇之挑戰及經驗,且探究臺灣智慧財產證券化制度法典化之可能性。又基於智慧財產證券化源於資產證券化相關制度,除針對現有金融資產證券化法制進行調整外,亦建議增訂智慧財產相關法律之專章規定。 對金融資產證券化規範之修正,主要係針對金融資產標的範圍之明確化、破產隔離法制建構議題,及特殊目的公司現行法制等爭議,而於專章規定,包含一般性之總則規定、智慧財產證券化之適用範圍、證券化標的之考量因素、證券化架構之設計、資訊公開之要求、信用增強之補足、現行鑑價制度概況及智慧財產擔保法制配套等事項,以期本文對臺灣智

慧財產證券化立法、制度化,以及其在學理及實務應用有所助益及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