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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廖崇宏所指導 郭清風的 論我國電子支付法制之發展 - 從8591寶物交易網案談起 (2021),提出paypal超商儲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支付、電子支付帳戶、代理收付、儲值款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岳平所指導 張少薰的 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的洗錢防制監理 (2021),提出因為有 第三方支付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子支付服務、電子支付機構、行動支付服務、數位支付服務、洗錢防制、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以風險為基礎的方法或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paypal超商儲值的解答。

最後網站PayPal 中止台灣帳號間收款服務後,台灣電商還有哪些選擇?則補充:事實上,國內的交易若用PayPal台灣帳號付款,手續費可能超過3.9%。 ... 超商條碼– 25元/筆超商代碼– 30元/筆儲值支付帳戶/ 歐付寶帳戶餘額/ 銀行綁定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paypal超商儲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paypal超商儲值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我認為區間測速不該存在的主要原因

而這原因,就是

隱私

前幾天看到邱委員的這篇,我實在不是很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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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得不說邱委員是所有現任立委中最關注交通議題的

但我認為區間測速不單單是交通議題而已
雖然不合理的設置跟跟荒妙的速限都是事實
雖然不合理的設置跟跟荒妙的速限都是事實
雖然不合理的設置跟跟荒妙的速限都是事實
(很重要所以講三次,不然又有一堆奇怪的鄉民眼殘說我在亂噴lol,但本篇沒有要講這部分)
這些也是大家最幹的幹點,但我一直在提倡,也最反對區間測速的點恰恰與委員相反
沒錯,這個有資安疑慮的隱私權問題其實才是最重要的。

我們來看看老早在2018年就生效的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法(簡稱GDPR)在維基百科上的部分內容
資料來源:https://reurl.cc/DvoV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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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個人資料的收集應存在適當的限制,進而以合法且公平的方式取得,並且透過適當的方法知會資料來源或者主體,再進一步取得同意。
(不要跟我說區間有掛牌,等看到那牌子最好來得及迴轉離開齁)
保護範圍
個人身份: 電話號碼、地址、車牌等
生物特徵: 歷資料、指紋、臉部辨識、視網膜掃描、相片等
電子紀錄: Cookie、IP 位置、行動裝置 ID、社群網站活動紀錄
(以上幾點內容,就是為什麼最近的網站都會因為Cookie問使用者一堆問題,J點很重要請記得)


法規基礎
被遺忘權 (Right to be forgotten):可以要求控制資料的一方,刪除所有個人資料的任何連結、副本或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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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我們還要求資料收集方提供我們被收集的資料COPY,這也讓我去年(2020/06) 車子在保養廠整理,結果車牌被拔去開的事情留下了證據,不過這又是另一個故事了,有『需要』的話我再來跟大家分享
圖:https://imgur.com/a/E2v7Z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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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簡單解釋一下區間測速的原理

區間測速就是用攝影機『監控』所有經過的車輛,利用固定的道路長度,由車輛進入與離開的『時間點』推算出車輛通過的『平均時速』

沒錯,區間測速就是在用路人『未經同意』之下就收集個人資料

他們利用影像辨識,收集了我的車牌,我的行蹤,而且根本不管我有沒有違法!

這也是我最反對的原因!如果我住在坪林,每天不爽給遠通賺錢跑北宜來回,不就等於是每天都告訴政府我幾點回家?幾點上班?
我根本沒有同意這樣的事情啊!


嗯嗯,講到這有些人就會說『啊你不超速就沒事啦』,對啊,不超素就沒事了,但等政府要弄你的時候就出事啦!這樣搞跟強國的人臉辨識,社會信用評價有什麼兩樣?繼續放任這種東西下去就真的兩岸一家親啦


參考:
中國臉部辨識違規闖紅燈系統認錯人,格力電器女總裁中招
https://reurl.cc/e9d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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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了那麼多,一定還是有很多人覺得
『啊我又沒做壞事,幹嘛怕這些』


我改變不了這樣的想法,但我想說的是,至少給我們選擇的權利吧!etc雖然做了車牌辨識並記錄,但是在使用者『簽名』同意收集資料前
使用者同意前
使用者同意前
使用者同意前
(這個真的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ETC連儲值功能都無法開通,甚至連『本人』也無法透過線上系統查詢詳細通行紀錄,只能拿著帳單一筆一筆去超商或其他管道繳費!
比歐盟落後就算了,好歹跟上自家人的etc吧?

雖然etc這樣還是未經同意就收集個人資料(行蹤),但好歹高速公路是完全封閉的系統,我們可以不上高速公路,用海線往返南北,但住在北宜公路上的人們呢?這些人有選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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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請任何一個單位在收集大家的個人資料前,至少先過問,不要弄的大家連選擇的權利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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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菊花同意書
https://goo.gl/cPwBwE

請___簽署這份文件,因為您認為高速/快速公路太危險,而且在不合法的情況下騎上去就沒有素質。

倘若將來,高速公路開放紅黃牌摩托車行駛,與快速道路開放白牌摩托車行駛,本人___同意絕對不在上敘道路上使用摩托車(如:紅黃牌行駛高速公路,白牌行駛快速公路),若違反的話,願意上傳一支自爆菊花影片到社群網站上,表示個人素質與爆菊花決心。
__

近來有許多媒體盜錄影片,拿去當做新聞營利使用。要做新聞報導絕對沒問題,不用聯絡我,但,請寫清楚出處(內文包含影片原始連結或頻道連結),重新上傳之內容不要刻意蓋住片中浮水印即可,請盜錄者自重。

Cameras
► Garmin Virb XE, Samsung Gear 360 ( 2017 )

剪接軟體
► Apple Final Cut Pro X ( Mac 專用 )

#取消禁行機車 #還我高速公路 #不要低能藍藍路 #三讀已過 #認同請分享 #魯蛇 #肥宅 #宅肥 #負能量

論我國電子支付法制之發展 - 從8591寶物交易網案談起

為了解決paypal超商儲值的問題,作者郭清風 這樣論述:

科技日益創新,使社會生活態樣產生多樣性的變化,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顛覆傳統由銀行金融機構運作的支付市場,電子支付等非金融機構在網路科技的發展下,也逐步地攻佔所謂傳統金融市場的板塊,其創新挑戰法律的規範及超越立法者的思維,也因而在發展的過程中會有合不合法的問題產生。由於世界各國金融管制的措施也有所不一,電子支付等金融創新產業能否順利發展,還是取決於法制度的規範和政府金融監理的措施和態度。 我國電子支付制度的發展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案通過前,出現過數字科技旗下8591寶物交易網「T點」案,檢方以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起訴,然檢方和法院與各界的見解不同,對於電子支付之本質的了

解不盡全面,以至於淪落表面的形式爭議,因此,電子支付的本質是什麼,且適用何種法律規範以及主管機關的監理是本研究要探討之一。電子支付產業在國外發展迅速,從美國和中國發展的電子支付平台中,最為知名的當屬美國的PayPal及中國的支付寶,在研究國內支付制度發展的過程中,也要研究各國在支付服務發展上的問題,以及為何可以發展迅速,當中是否有值得效法學習之處,本論文將探討電子方支付在我國的發展問題,藉由國外電子支付的發展,來檢視我國在電子支付產業上法律規範與監理的研究。電子支付所牽涉面向甚廣,有電子支付業者、使用者(特約機構)及銀行等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電子支付和銀行所從事業務性質的法律關係特別難以加

以區分。因此,在此須了解到電子支付業者所從事之業務和銀行業務間的關係,畢竟電子支付業者在收受儲值款項、代理收付交易款項、電子支付帳號間款項的移轉及國內外小額匯兌,基本上都和銀行法第29條銀行專屬業務產生扞格之情形,兩者之間有許多模糊空間,有賴更多學說研究去證明。目前電子支付產業已經發展到行動支付的時代,藉由手機、平板及手錶等個人移動式電子產品連結網路或是安裝載具,就能無遠弗屆地進行交易支付,值此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施行尚未滿一年,隨著時間的累積,問題也會一一產生,有賴政府及立法者在往後修法或是政策定時,能夠補足電子支付產業快速的發展及變化,是當此研究電子支付法制度所必須去思考的議題,本

研究所提出之建議期能為電子支付發展略盡棉薄之力。

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的洗錢防制監理

為了解決paypal超商儲值的問題,作者張少薰 這樣論述:

本文以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洗錢防制為主軸,首先定義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業務功能與交易型態,接著簡介我國第三方支付之洗錢風險與實務案例,進而提出現行第三方支付服務洗錢防制法制與其不足之處。以此為基礎,本文進一步討論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洗錢防制理論與實務,透過比較法研究重構我國第三方支付洗錢防制的監理法制。於第二章,本文簡介國內實務與學說針對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描述,試圖定義第三方支付服務之具體實質業務內涵,並進行第三方支付服務分別與數位支付服務、行動支付服務與電子支付服務的比較。接著,本文於簡介洗錢罪與洗錢活動基本態樣後,描述第三方支付等新型態支付工具的洗錢風險,以及提出我國現行第三方支付

服務業洗錢防制法制不足之處。於第三章,本文以洗錢防制法第5條之「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兩大洗錢防制義務主體為基礎,簡介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之基本概念,包括納入洗錢防制政策之原因、實務上洗錢防制義務措施內涵以及兩種義務主體應負之洗錢防制義務異同;本文進一步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對新型態支付業者之監管建議,以作為後續章節探討第三方支付服務洗錢防制之法制基礎。於第四章,本文觀察美國法新型態支付業者洗錢防制之法制發展及實踐情形,整理銀行保密法與聯邦法規對資金傳遞者之定義及洗錢防制要求;另一方面,本文研究歐盟支付服務指令與反洗錢指令,簡介歐盟第三方支

付服務法制的監理原則;此外,本文觀察英國法資金服務業、資金傳遞者與電訊、數位和資訊支付服務業之洗錢防制監理架構。於第五章,本文試圖重構我國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者之洗錢防制法制。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美國法、歐盟法與英國法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洗錢防制監理法制,本文主張,第三方支付業者於洗錢防制層面應被視為金融機構;監理面上,本文建議第三方支付服務應取得金管會的許可方得開始營業,並配合洗錢防制登記制度以彌補現行商工登記制度之不足。此外,本文亦提出其他監理方向的建議。本文期待透過上述內容,提供國際實務上對於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洗錢防制之監管內涵,並與我國現行法制進行比較及調整,在以風險為基礎之原則下

,優化與風險相稱的第三方支付洗錢防制的監理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