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HIRO寫的 身分法爭點整理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的 生活中的民法典:看圖學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代位繼承的內容 - 人人焦點也說明: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 ...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一樣,都存在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兩人都死亡的事實,都是被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三聯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戴瑀如所指導 蕭維冠的 委託監護之研究─以隔代教養家庭與繼親家庭為中心 (2019),提出代位繼承的孫子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委託監護、授權監護、隔代教養家庭、繼親家庭、民法第1092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戴瑀如所指導 林奕森的 香港與臺灣離婚後親權酌定之比較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離婚程序、親權、親權酌定、子女最佳利益、家事調解、非訟程序的重點而找出了 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灣殯葬資訊網-誰有繼承權?則補充:(第1140條)亦即父母死亡,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遺產。若兄弟姊妹中有人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則由該兄弟姊妹之子女(即孫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承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代位繼承的孫子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身分法爭點整理

為了解決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的問題,作者HIRO 這樣論述:

  本書並非體系書或解題書,而是一本爭點書。內容將省略過多的理論介紹,主要以簡短、好記、好用的論述方式,將身分法重要爭點一次掃描,俾考生能以最短時間掌握所有考點,期能於考試上加以發揮。   ‧基礎觀念不漏接──收錄身分法傳統重要考點。   ‧追求高分不是夢──以專題研究剖析新興議題,包括同性婚姻、人工生殖、意定監護、繼承回復請求權、遺體性質等均一一介紹。   ‧考試論述不單調──每個章節適時補充重要實務及修法動態。   ‧知己知彼不困難──收錄歷年律師、司法官、司法特考、法研所的題目,並提示考點之所在。   ‧隨走隨讀好自在──本書附有考前即時回顧別冊,臨時抱佛腳也能得分

。  

委託監護之研究─以隔代教養家庭與繼親家庭為中心

為了解決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的問題,作者蕭維冠 這樣論述:

隨著社會變遷,在台灣新型態家庭逐漸被重視,其中隔代教養家庭中祖父母,常承擔起孫子女父母缺席時的保護教養工作;繼親家庭中繼父母,也無可避免地必須面對保護教養繼子女的各項家務,兩種家庭型態在台灣皆佔有一定比例,卻因血緣連結或是有著近似於核心家庭的外觀等因素,難以在保護照顧未成年人的過程中,取得相應的法律地位,應有仔細研究之必要。除了藉由監護制度讓祖父母擔任未成年孫子女之監護人,或是藉由繼親收養變動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身分關係以外;應能在尊重父母的前提下,選擇直接聚焦於上述家庭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之需求;蓋透過我國民法第1092條委託監護制度,可以讓父母選擇於特定時間、特定範圍內,以書面授權的方式,將

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之工作,暫時委託給第三者,藉此暫時填補父母對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到進入未成年監護制度中間的模糊地帶之目的。我國隔代教養家庭在實務中,或有利用此制度處理上述問題者,而面臨相似問題之繼親家庭亦應有援用之空間。不過,我國並未嚴格規定委託監護制度之要件或效力,於實務運作上仍存有諸多問題;且因為無需經由法院事前審查即能授權,事後亦無監督機制,在適用上恐有危害未成年利益之疑慮。因此,本文依循既有學說、實務見解之架構,將委託監護制度區分成當事人、要件、效力、授權範圍等項次,以未成年利益為核心進行全面的梳理與討論,嘗試發掘現行架構中需要修正的問題,提出適用上之建議,並借鑒與我國相似之美國授

權監護制度,綜合比較以提出未來修法之方向,期待委託監護制度可以充分發揮其彈性安排未成年子女保護照顧事務之功能。

生活中的民法典:看圖學法

為了解決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的問題,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 這樣論述:

  本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編纂的普法讀物,圖文並茂,以平實易懂的文字結合漫畫介紹2020年5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編者選取了與生活息息相關的118個問題,就每個問題以《民法典》條文、情境漫畫、普法講堂三部份進行闡釋,方便讀者理解應用。本書對需要在中國內地生活工作的人士了解法律法規、維護自身權益頗具參考價值。

香港與臺灣離婚後親權酌定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的問題,作者林奕森 這樣論述:

近年來,我國離婚率上升,子女親權酌定的問題更是父母離異後必須共同面對的問題。為使子女之生活能於父母離婚後早日回復平靜,親權酌定之程序必須迅速妥善的處理。我國現時制度下,除裁判離婚之情況外,親權酌定並未當然於父母離婚時附帶請求,以致實務上時常發生父母離婚程序完成多時,但子女親權行使之爭議仍懸而未決之情況,對子女生活造成諸多不便,亦不利子女長遠利益。反觀香港的離婚程序係以訴訟形式提出,父母於離婚程序開始時,即須就子女離婚後之日常照顧、會面交往、扶養費等事項作出安排,並附載於離婚申請書上,交由法院裁判。故未會出現父母離婚程序已完成,但子女之親權行使問題仍在爭訟之情況。 我國家事事件於20

12年施行後,將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歸類為戊類事件,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另設有程序合併之規定使得子女親權酌定之問題得合併請求,惟有關規定並不具強行性。在兩願離婚、調解離婚時,仍可能發生父母離婚程序已完成,但子女之親權行使問題尚待解決之情況。 本文以離婚後親權酌定事件作為主軸,首先介紹香港與臺灣兩地親權制度發展的軌跡,再整合親權及親權酌定之相關學說,兩地法律規定及實務程序運作,比較兩地親權酌定事件處理上之相同及相異之處,分析香港制度中是否有我國值得借鏡之處,並嘗試提出我國未來修法之方向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