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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法英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盧遠珊寫的 美國科技法律實務評析 和李依玲的 跨國商務法律的第1本書:學校教的怎麼不夠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论竞争法中的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 - 国际经济法网也說明:在英文中,豁免相对应的有两个词:exemption和immunity。 ... 在表现形式上,美国的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主要是在反托拉斯法之外的其他单行法律中加以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新學林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吳志光所指導 林彥志的 基於合意之事件處理程序—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為中心 (2021),提出反托拉斯法英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契約、和解契約、高通案、承諾程序、排除措施計畫、中止調查。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陳隆修、林恩瑋所指導 耿柏洋的 國際SEP訴訟管轄規則之研究 —以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與Inter Digital公司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糾紛案為視角 (2021),提出因為有 管轄規則、標準必要專利、智慧財產權、實體法方法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反托拉斯法英文的解答。

最後網站反托拉斯政策,antitrust policy,在线英语词典,英文翻译,专业英语則補充:《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司法解释的变迁,体现了美国早期反托拉斯判决原则的演进和工业化美国适应传统民主的司法过程。 3) anti-trust law. 反托拉斯法. 1. This strong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反托拉斯法英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美國科技法律實務評析

為了解決反托拉斯法英文的問題,作者盧遠珊 這樣論述:

  本書是作者過去20年在海峽兩岸高科技公司擔任法務主管工作的經驗和紀錄,內容以介紹美國目前若干熱議的法律議題為主,包含六大主題:人工智慧與法律、虛擬實境頭戴式顯示器案、涉華營業秘密案件與資安防護、美國出口管制、反托拉斯法和企業併購、商務合約談判技巧,以及法務應如何在事前協助企業合法的規避風險。作者希望透過本書協助企業管理層和法務主管把這項工作做得更完善,以保障企業權益。

基於合意之事件處理程序—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為中心

為了解決反托拉斯法英文的問題,作者林彥志 這樣論述:

高通公司居於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地位所為之特殊商業運作模式深受世界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注目,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亦曾作成行政處分認定高通公司行使專利權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惟於高通公司不服前開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中,公平交易委員會竟與其達成訴訟上之和解,此舉引起各界議論。本文遂以高通案為背景,釐清公平交易委員會與高通公司之和解性質為何,並審查其合法性,同時指出目前以締結行政契約作為公平交易法上基於合意之事件處理程序有所不足。因此,擬以日本獨占禁止法上之承諾程序為觀察對象,比較其與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和解程序之異同,再於此基礎上,提出公平交易法之修法建議。

跨國商務法律的第1本書:學校教的怎麼不夠用?

為了解決反托拉斯法英文的問題,作者李依玲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從法律系畢業踏入商務法律領域的你,赫然發現將怎麼在學到大學裡學習的各項法律學理原則好難應用在實務案例上好難!   要如何審約?如何和外國客戶溝通並提供客戶解決方案solution?英美契約法原則又是如何落實於實務合約中?   從小到大學了十幾年的英文的你,卻還是對於法學英文好陌生!   如何寫英文email?如何進行合約談判?如何寫英文律師函?如何進行法律文書翻譯?   本書特色以拆解合約共同之原理原則,以點(用字)、線(結構)、面(通篇條款分析)方式分論解構,更進一步對於各式常用合約提供審閱要點,另針對英文email、合約談判、法律文書翻譯、英文律師函等提出實務經

驗建議,兼論英美契約法之實務合約條款落實情況,讓你快速上手商務法律工作!   Bonus: 企業併購實務、文創工作者法律議題及醫藥業者合約議題! 名家推薦(推薦序節錄)   從事相關工作者或有志於深入研究相關問題所參考的第一本書。──王偉霖(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所長)     絕對會是您需要的最佳入門工具書。──劉致宏(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技術總監暨資深顧問)   作者李依玲走完幾萬里路,《跨國商務法律的第1本書》是她獻給法律後輩的秘笈和地圖。──李家祥(江森自控 亞太訴訟及港澳台法律總監)  

國際SEP訴訟管轄規則之研究 —以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與Inter Digital公司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糾紛案為視角

為了解決反托拉斯法英文的問題,作者耿柏洋 這樣論述:

從傳統衝突法理論上看,智慧財產權案件是涉外民商事法律案件的特例。對於智慧財產權糾紛,傳統觀念強調依據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進行管轄,使得智慧財產權領域並沒有被衝突法理論所關注。多年以來,針對於國內智慧財產權糾紛,各國一直適用國內法律規範加以解決。而針對涉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各國一直遵循國際公約之規定對涉外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這就使得面對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時運用傳統衝突法理論無法加以妥善解決。標準必要專利與反托拉斯的結合、公權力與私權利的交叉,運用傳統衝突法理論加以解決只會引起各國強烈的司法衝突。 隨著涉外民商事關係的愈加緊密,傳統的衝突法理論面臨著新的挑戰,現有的智慧財產權政策已

經難以滿足越來越多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隨著二十一世紀互聯網以及物流業的快速發展,智慧財產權逐漸擺脫傳統地域管轄觀念的束縛,突破了傳統的專屬管轄的限制。基於現有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針對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管轄權之缺失,英國在無線星球訴華為案中率先確立全球管轄權開啟「潘多拉魔盒」後,堅持智慧財產權區域管轄權的部分國家(如中國大陸地區)為了維護本國之政治目的與經濟利益,逐漸擴大本國法院之管轄權,開啟「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戰爭」,造成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之混亂。 根據當前社會的主流價值的變化來調整規則的適用是實體法方法論存在的客觀和顯示基礎。實體法方法論不僅適用於標準必要專利選法規則理論,同樣也可以適

用於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領域。運用實體法方法論解決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衝突。通過分析標準必要專利本身之特點和屬性,平衡專利持有者及實施者雙方共同的利益,總結世界兩大法律體系共同追尋之價值,通過建立統一的實體法解決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糾紛,實現國際私法追尋之終極目標個案的「公平」、「正義」是解決當前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