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明軒寫的 吳明軒論著全集(一):民事訴訟法實例釋示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也說明: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榮隆所指導 謝孟芹的 民事執行不動產拍賣程序之研究 (2018),提出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查封、拍賣、鑑價。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秋瑾所指導 呂佩樺的 法拍屋投標出價因素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法拍屋、投價出價、出價原則、重要性標價因素的重點而找出了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解答。

最後網站屏東地院地址電話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則補充:刑事紀錄科總機電話:08-7550611 · 國民法官科總機電話:08-7550611 · 民事紀錄科(在民事庭大廈辦公的股別) · 非訟處理 · 民事執行處(在民執及屏簡大廈辦公的股別) · 少年及家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吳明軒論著全集(一):民事訴訟法實例釋示

為了解決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問題,作者吳明軒 這樣論述:

  作者現為最高法院優遇庭長,已奉身實務近七十年,所著民事訴訟法三冊,除廣為實務參考並作為裁判上之指引外,更引領民事程序法制之改革方向,內容上之旁徵博引,也體現了作者力求完美,永無止境之筆耕精神。   感念於民事訴訟法學之博大精深,並非莘莘學子所能一蹴可幾,故定期於月旦法學教室以實例之方式深入淺出的解說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之基礎概念,希冀能促進民事程序法學之教育。本書係收錄過去多年來發表於月旦法學教室之文章,俾利讀者迅速掌握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之基礎概念。

民事執行不動產拍賣程序之研究

為了解決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問題,作者謝孟芹 這樣論述: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規定在強制執行法第二章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不動產拍賣制度係指債權人為滿足其金錢債權,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待拍定後,債權人就該價金而受清償之執行方式。 拍賣不動產程序為查封、鑑價、詢價、定期公告第一次拍賣,倘無人應買或投標未達底價,執行法院進入第一次減價定期再行拍賣,又無人應買或投標未達底價,進入第二次減價,若仍未拍定,則於10日內公告應買三個月(特別變賣程序),此期限內有意應買者皆可遞狀聲請應買。 本文探討之問題其一,係不動產拍賣程序冗長,但自1940年公告施行以來皆使用第一價格密封式競標(The First-

Price, Sealed-bid Auction)之不動產拍賣方式。鑑於科技日新月異,比較他國目前已行之有年之拍賣方式,用以討論我國可試行其他可能減縮拍賣程序時間之拍賣方式。其二,於拍賣程序公告應買三個月或再減價四拍後之拍賣又無人應買,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案件視為撤回之情形。債權人不是不願執行,而是程序進行終了將之視為撤回,是債權人為恐債務人脫產旋即又再次聲請執行之情況。亦即短時間又再次執行同一不動產之案件,是否可不須再次鑑價,職此之故,望在追求程序合法性當中,符合民情並更有效率,使當事人毋庸多費勞力、金錢、時間之支出,亦節省司法資源。

法拍屋投標出價因素之研究

為了解決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問題,作者呂佩樺 這樣論述:

我國法拍屋的拍賣方式,是以「秘密投標(或稱書面封存出價)」代替傳統的「喊價」方式進行,雖然這2者都是屬於出價(bid)行為,不同的是:我國法拍屋的「投標」方式在開標比價過程中只能以書面標價1次,而以高於底價最都多者得標,投標室內的投標者相互間可能是競爭者的關係,可能是合作夥伴的關係,也可能只是認識或朋友的關係,初進入者 (或可稱外人,指突然間進入參與競爭者)如果對情勢掌握不夠清楚,即可能受投標現場氛圍之影響誤判情勢,而有所失誤,這個市場好像掌握在少數熟稔這個市場的人手中,外人不易進入,如同經濟學上所謂的寡占市場。 鑒此,本研究不同於以往對法拍屋之研究係著重在以SPSS等統計技術

歸納演繹出影響因素與既有資料庫中有關數據之關係的探討,而是在著重在整個拍賣過中的前段進場標價部分,主要目的是想讓有興趣參與法拍屋投標的外人,對法拍屋的拍賣市場能有更進一步的認識與瞭解,為此,本研究依據以往相關研究,將影響法拍屋標價因素歸類與層級分成以下第一層屬性與第二層因素:動機屬性(包括貸款利率低、易售易、租資金來源、需求偏好等因素)、法拍屋屬性(包括屋況單純、擔心高價競爭者、外部價格訊息、底價高低等因素)、建物屬性(包括樓層、低公設比、建物坐落、區位優異等因素)、生活機能與環境屬性(包括生活便利、交通便利、環境品質、安全管理等因素)、總體屬性(包括經濟景氣、房產景氣、政府稅賦優惠、政府貨幣

寬鬆等因素)等,之後以專家問卷調查的方式蒐集資料及分析層級程序法(AHP)的方法,試圖瞭解有關在法拍屋拍賣市場中影響投標出價因素中的重要性排序。此外,在第三層因素中以設計「出價方案之選擇」的方式,試圖瞭解投標者可能會採取的出價方案。 同時,再將上述以專家問卷調查方式所蒐集之資料經過整體(未分類)與將該資料分成5種類型(區域分類、底價分類、經驗分類、月所得分類與職業分類),經過AHP之計算分析得到以下結果:整體與不同分類受訪者對出價方案之選擇,均以風險性較低之「A」方案:以各種拍次之下偏重延遲出價,但跳躍出價調幅較小,而調幅較小係以投標者以所參與投標拍次底價為基數,加價幅度為10%以下之出

價方案。而投標者對標購法拍屋之標價因素最受重視為第一層因素中法拍屋屬性之「屋況單純」因素。